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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2015年10月28日 09:3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 60

  七、 基金的存续 ........................................................................................................................... 6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2

  九、 基金的投资 ........................................................................................................................... 75

  十、 基金的财产 ........................................................................................................................... 82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83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8

  十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0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十六、 风险揭示 ............................................................................................................................... 99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35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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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7 月 4 日证监基金字【2002】36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国天

  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

  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日次日起,变更

  后的《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天源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招募说明书亦同步更新。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

  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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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汇率风

  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

  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既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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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以及《富国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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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天源沪港

  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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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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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变更后的《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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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4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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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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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

  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

  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

  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综合管理部:负责公

  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

  理等工作;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

  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

  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

  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

  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

  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

  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

  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

  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

  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321 人,其中 61.1%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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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

  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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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

  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30余年财务

  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

  12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副总监。历任杭

  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

  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

  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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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

  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

  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

  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晋先生,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6年证券从业经验。自2009年5月至

  2014年6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2014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起任富国天

  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起兼任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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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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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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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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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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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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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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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

  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06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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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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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

  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

  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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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

  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

  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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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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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

  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

  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寿安保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信息

  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天宝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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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基金、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中国稀缺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7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8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6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销售机构

  (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29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30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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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32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5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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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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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浙江省内), 962699(上海地区),0577-96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2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21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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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23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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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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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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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3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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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40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39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62207935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4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4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42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43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5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法人代表: 李文义

  联系电话: 010-68083578

  传真电话: 010-68083578

  联系人员: 秦予

  4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010-68083601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 51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5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5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45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5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 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 5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5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46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5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5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刘化军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6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47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6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6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6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48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6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6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66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钱凯法

  联系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电话: (025)84784830

  49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舒萌菲

  客服电话: 4008888918

  公司网站: www.thope.com

  ( 6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6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6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50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7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7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7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51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7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7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 吴骏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电话: 0755-83007034

  联系人员: 吴尔晖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 7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76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2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 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7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7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7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53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

  ( 8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8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8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5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8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8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8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55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86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8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88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56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9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9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57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58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59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7 月 4 日证监基金

  字【2002】36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至 2002 年 8 月 14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

  生效。

  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

  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日次日起,变

  更后的《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天

  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招募说明书亦同步更新。

  60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

  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1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62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63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

  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5%

  100万元≤M<500万元 0.3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采取前段收费模式申购本

  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养老金客户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65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备案。

  (2)后端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时间递减。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富国基金直销,如有变更,详见届时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0%

  1~2 年(含) 1.50%

  2~3 年(含) 1.20%

  3~4 年(含) 1.00%

  4~5 年(含) 0.50%

  5 年以上 0

  (注: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

  收取后端申购费用。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

  向投资者收取。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0%

  1 年—2 年(含) 0.30%

  2 年以上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66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所有,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

  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67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例二: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36%)=1,992,825.83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2,825.83=7,174.17 元

  申购份额=1,992,825.83/1.040=1,916,178.68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

  得到 1,916,178.68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80=9,259.2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可得到

  9,259.26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假

  设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持有时间为 360 天,则赎回费率为 0.50%,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0.50%=54.00 元

  68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10,746.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46.00 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其持有时

  间为 360 天,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80%,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 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0%=181.8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0.50%=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81.80-54.00=10,564.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64.2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69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到 3 项、第 5 项和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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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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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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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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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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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

  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基金资产均衡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对基

  金的投资组合进行主动的管理,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

  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衍生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其中,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5%-80%;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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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

  率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

  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及香港经济

  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

  资产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价值为本,成长为重”的合理价格成长投资策略来确定对境

  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选股标准。该策略通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框

  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

  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通过精细化

  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术,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从而实现风险调

  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将基于“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筛选

  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

  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

  评估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

  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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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

  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

  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

  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

  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

  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久

  期、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

  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

  高本基金的收益。

  (4)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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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7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5%-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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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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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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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30%+同业存款利率×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

  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中债综合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

  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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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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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含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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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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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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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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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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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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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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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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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变更前的《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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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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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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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9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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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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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12、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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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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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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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其中,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5%-80%;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沪港两地股市、境内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

  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

  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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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

  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

  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

  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

  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

  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

  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

  入交易的风险。

  (4)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5)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

  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

  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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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 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

  b.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

  日,

  c.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

  d.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

  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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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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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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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

  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

  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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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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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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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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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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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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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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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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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113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11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115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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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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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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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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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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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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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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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其中,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5%-80%;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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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5%-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

  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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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125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126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127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

  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128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129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30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31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32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133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

  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

  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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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

  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36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7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的文件

  (二)《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138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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