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5个月前,肖某驾驶汽车撞到一个流浪汉,因心生畏惧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为流浪汉垫付了抢救费和丧葬费合计11万余元。近日,肖某投案。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管理中心随即要求保险公司在肖某已经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理赔垫付的费用,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是法律规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中心既不是受害人,也不是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或近亲属。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梁思倩
梁思倩读者:
保险公司对管理中心垫付的费用应当理赔。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凡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流浪汉在因交通事故后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抢救费和丧葬费等费用,已经由管理中心垫付,也就意味着管理中心与死者产生了救助与被救助的法律关系,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权利人。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也指出:“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管理中心虽然不是受害人,也不是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或近亲属,不具有索赔权,但其具有追偿权。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