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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不能炒股?纯属误读!

2015年10月23日 15:17    来源: 华西都市报    

  10月22日,成都。

  一上午淅淅沥沥的雨,让这个城市,闲适中多了几分例外的韵味。

  这原本是一个普通的上午,普通得与过往之任何一个下雨的上午,完全一样。

  BUT,这种“普通”止于上午10时。

  “看到木有看到木有?人民日报、四川日报,今天都全文刊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说不准党员炒股!”上午10时,有人在QQ群着急大喊。

  很快,众多QQ群在传递这个讯息。“这是啥子节奏?”“昨天(即21日)股市才大盘大跌,800多个股票跌停。”

  恐慌、郁闷之气息,瞬间从QQ群弥漫到微信、短信,弥漫到你我身边。

  党员不能炒股了?

  笑哥的手机多次响起,都是咨询此事的。

  淑美女几乎语无伦次地给笑哥发来信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是不是指的,在特定条件和特定工作性质的的党员不可以炒股?还是所有党员不可以炒股?”

  “媒体应该赶快澄清一下”

  “笑哥,你快采访下省纪委啊。”

  手机也迅速收到各种信息:“这个是新闻呢,快问一下,到底啥情况。”

  “我觉得应该不至于,因为国家要发展健康资本市场,没有逻辑党员全部不能炒股。但又拿不准。”

  “速度速度速度!!”

  求教纪委

  笑哥马上将疑问和疑虑,发到了一个四川省纪检监察系统的专属QQ群,向各位纪委同学咨询。

  “党员不能炒股?人民日报、四川日报今天都登了这个,紧急求解释。”“跪求权威解读!”

  【师长】级的松哥最先说话:“笑哥,这不是我们能够解释清楚滴。”

  【伙夫】怡哥截来一张图片“‘违反有关规定’,很关键。”

  笑哥请直接@“伙夫”:“你解读一下嘛。”

  “伙夫”回答:“我也不敢班门弄斧。”

  【旅长】杰哥说:“主要还是跟廉洁从政方面的规定入手来规范公务员眼炒股行为。”

  与此同时,笑哥以短信,向几位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同志,恳请解读。

  权威解读

  QQ群中的【旅长】雨浓姐,直接上了百度[微博],然后在群里丢下一个链接。打开一看,内容如下:

  “违法违规的获取或攫取股票、证券投资、期货等的行为主要涉及八种非法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 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这 类人员未遵守规定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此刻,【司令】恩恩哥也在群里抛出权威说法: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 券投资基金。”

  但【司令】恩恩哥马上说出一句:“此规定是2001年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也不知现在是否还在执行。”

  到此刻,虽然松了一口气,但还是心中没底。

  一直到上午11:38,笑哥手机收到一条短信:“说的是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没有说正常买卖哈。”

  这是真正的权威解读!

  发这条短信的,是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人,其回答让人吃了定心丸。

  中午时分,省纪委另一个中层回复:“不是不能炒,注意所有的条文都冠了‘违反有关规定’,比如利用内幕信息,以及特定身份的人不能炒等规定。”

  紧接着,又一位纪委同志回复:“第八十八条开始的表述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也就是说,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所以我觉得没问题。供参考。”

  另一位纪委的同志回复:“你是怎么理解的哦,说党员不能炒股,这是严重误读。你读书时语文是物理老师教的哇?”

  虽然被“洗脑壳”,但笑哥彻底松了一口气,结论很明白:党员不能炒股,是误读。

  (文中的“司令”、“旅长”、“伙夫”等,只是该QQ群成员级别称谓,不代表其他。---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注)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曹笑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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