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昨日发布新规,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受到进一步规范。今起,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协商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挂牌公司应与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分别签订终止协议和新的持续督导协议,并由原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材料提交时间延长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和两网及退市公司协商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也适用该规则。
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实施的新规,包括经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和《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审核要点》,后者是在总结前期审核经验的基础上新制定发布。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上述两个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此举意在防止材料受理后可能存在的一方反悔的风险,规范材料提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