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程序化交易违规者将进黑名单

2015年10月22日 09:08    来源: 深圳商报     王晓宇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等3项自律文件的征求意见函,拟设立撤单/报单比上限等控制指标,对程序化交易指令实施审核。此外,中证协还将建立违反程序化交易相关规定的黑名单,违规者将处以六个月到一年不得参与程序化交易的处罚。

  严格规范程序化交易

  为规范程序化交易发展,中证协近期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协议》(征求意见稿)以及《证券公司程序化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此前,中国证监会已公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也公开征求程序化交易实施细则。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券商、期货公司需建立指令审核制度。

  指令审核系统包括计算机自动审核以及人工复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等内容,贯穿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现对程序化交易的实时、动态、全面的控制和监督。

  中证协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明确,系统应至少具备可进行控制指标设置;根据控制指标,对交易指令进行实时监控、自动审核并阻止异常指令;记录、保存历史申报和成交记录,进行事后分析和报告等功能。

  客户账户控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单日账户最大资金使用量、最大成交笔数、撤单/报单比上限、每秒最大报单量、单位时间内的委托(含撤单)笔数等。

  客户指令审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就单一交易品种,单日账户最大买入/卖出笔数、撤单/报单比上限、涨跌停板下单/撤单重复操作次数、委托回撤最小时间等。

  将严厉打击套利者积极性

  某券商自营相关负责人认为,一旦规则成行,诸如反复挂单、撤单这样的tick by tick(逐笔交易)等特定类型的交易策略恐怕难以实施。

  某北京对冲基金的交易员也表示,控制指标的上限将对程序化交易的策略产生重大影响。

  以上交所最新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例,一个交易日内出现5次以上每秒申报5笔将予以重点关注。机构人士认为,这将严重打击ETF套利者的积极性。尤其是在参与500ETF套利时,一次下单需购入500只股票,假设投资者为规避监管,每秒购买5只股票,则买齐需100秒。由于套利机会稍纵即逝,对套利者而言,近两分钟内的时间成本过高。

  事实上,随着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逐步加强,券商正在升级系统,并参考规定设置审核标准。而上述对冲基金人士也表示,公司也在严格控制错单、限制交易,如撤单/报单比已降至10%以内。

  此外,中证协的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券商及中证协将对相关规定的客户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实行相应的惩处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于未履行有关报备义务,报备信息不实或不进行报备;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异常;未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实际使用的程序未经过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或与经证券公司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的程序不一致的客户,自中证协通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参与程序化交易。二是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或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利用程序化交易系统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客户,自协会通报之日起一年内,证券公司均不得接受该客户的程序化交易委托。(王晓宇)


(责任编辑: 马欣 )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延伸阅读
  • · 保千里向深国融 众筹交易公司增资      2015年10月16日
  • · 北京邮币交易“电子盘”解密      2015年10月15日
  • · 交易所细化程序化交易管理      2015年10月12日
  • · 证监会欲叫停七类期货程序化交易      2015年10月12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