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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放宽审批标准 企业债发行将迎来春天?

2015年10月19日 10:51    来源: 南方日报     陈若然

  日前,据多家媒体及业内人士披露,发改委日前已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法相关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放松了企业债审核流程。

  新规究竟具体作出哪些调整,这些调整是否又将为企业债带来利好?据媒体披露文件显示,新规主要从审批流程方面入手,规定审核速度从省发改委五个工作日齐备性审核到国家发改委三十个工作日;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债券可以备案发行,不做审核等等规定,简化了审批流程。不过,业内人士以及多个券商分析人士研究认为,新规中放款审批流程等措施对企业债市场将带来的影响,仍需待新规正式实施后观察后效。

  新规“新”在哪?

  记者参看《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法相关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发现,文件主要从审批流程方面入手,一方面试图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另一方面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同时,从资金管理角度入手,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据了解,此前1890号文对企业债审核时间的要求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而本次《意见》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较之前的规定缩短了10个工作日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意见》规定某些品种可豁免复审。“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不低于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和“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上债券”的三类企业债可以豁免复审环节,经过第三方机构对信息披露完备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审核后,可由发改委直接核准。

  此外,对于企业来说“雪中送炭”的一点是,在资金的利用上,此次发布的《意见》进一步调整了企业运用资金的灵活性。

  《意见》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事实上,在353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但该规定仅针对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本次取消了对信用等级的限制。

  据了解,按照当前的做法,企业债券资金通常仅用于已开工项目。即使在《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委对于未开工项目也进行了如下的要求:“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但是,在本次《意见》中,并未出现上述表述,仅要求“提供拟支持项目的名单”,这给该类项目的债券融资提供了较大的便利。

  抓紧“风控”不放松

  经济下行期间,企业债兑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今年以来,中国债市违约消息频现,新规放宽审批流程,也引来一些对于新规的担心。不过,此次新规尽管放松审批流程,但同时强调了信用方面的审核。

  据《意见》要求,新规实施的同时要加大信用建设,不定期抽查,对有问题的对发行人和券商处罚等,整体看,倾向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调信息披露、信用体系建设和中介机构责任,通过上述方式强化信用管理。

  具体看,新规重点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债券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此外,新规的一个特点是强调中介机构在整个流程中的责任,新规强调,要制定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对承销机构、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实施评价,同时中介机构也承担部分风险。对因为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导致的债权申报材料和存续期间的重大失误,风险揭示缺失,将追究责任。

  此外,《意见》还特别划定了两条红线——与政府债务挂钩的空壳性公司不能发债,发债企业偿债措施要完备确保还债。

  对发行的推升作用或有限

  记者采访了对固收类产品较为了解的优选财富董事长张虎成,他表示,这是发改委对中央政策的互动和回应,同时说明企业债在我国发展的历程从放宽审批开始,向注册制推行的方向迈出坚定的脚步。

  张虎成表示,企业债整体市场情况比较冷清,但冷清的根本原因并不在审核上,而是企业投资意愿在大环境影响下降低,以地方城投企业为代表的企业债在过去土地财政拉动经济模式衰落的背景下,发债意愿降低。据业内人士透露,5月以来企业债月均发行147亿元,仅占去年同期25%。张虎成表示,政府放宽审核并不会刺激这方面需求的上升。

  光大证券也认为,《意见》进一步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核要求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放松,简化了审批程序,但这仍然无法使企业债券品种的发行审核特征具有对公司债的比较优势。预计新政策对企业债发行量的推升作用较为有限,对宏观经济贡献的显著度也较低。

  兴业证券分析师唐跃、黄伟平等评论表示,本次企业债新规发布后,基本所有企业债发行人已经满足了上述两项要求,市场化发行明显提速。兴业证券研究团队认为,之所以监管层会放松企业债发行审核流程,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加大与公司债的监管竞争,另一方面,旨在稳增长,托底经济。

  不过兴业证券也认为,上述新规无论是对企业债发行推升还是在稳增长、托底经济方面影响可能都有限。兴业证券分析,尽管企业债审批流程简化,相比公司债也并不具备优势。且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灵活,多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企业债放松了募集项目投向和加大资金的灵活使用,但仍与投资挂钩,在当前需求不足、实体企业投资意愿下滑背景下,新规对企业债发行的推升作用有限。(记者 陈若然)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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