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官网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要求自10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企须在中保协官网指定区域披露信息。
但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披露信息的险企数量却仍与实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企相差悬殊。截止10月14日,中保协官网仅有10家险企完成相关披露。
本报记者 吉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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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10家险企“露面”
截止10月14日,在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一栏中,仅有10家保险公司。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截至6月,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产寿险公司已达96家。
记者查询中保协官网的中国保险行业信息查询系统发现,截止10月14日,在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一栏中,共有10家保险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光大永明人寿、百年人寿、弘康人寿、国华人寿、鼎和财险、长生人寿、东吴人寿、中新大东方、以及北京立康。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保协此前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产寿险公司已达96家。
具体来看,披露信息包括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站地址、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机构信息披露网站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已设立二级分公司详情、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网络平台列表、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详情、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列表等信息。
以弘康人寿为例,记者查询发现,其当前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网络平台主要为长安e家与慧择网,当前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则为小米金融与京东金融,且业务合作起始日期与终止日期信息均一目了然。此外,当前其在互联网渠道销售的6款互联网保险产品名称、实际销售名称与备案编号也有所展示。
不过,记者注意到,在上述10家险企公布的机构信息披露网址中,却出现了不小的差异,除人保财险、光大永明人寿、国华人寿、长生人寿、东吴人寿外,部分险企指向的官网网址中仍然难以寻觅到互联网保险信息的相关披露。与网络平台合作销售的产品备案编号、产品条款等信息也无迹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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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仍需要缓冲期
目前互联网保险经营同质化较为严重,并在实际操作中追逐规模效益,出现了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现象。此次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披,对于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有重要意义。
10月1日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实施。随着新规的到来,互联网保险市场面临新一轮调整。
其中,《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规定提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细则》还规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公司在内的各类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互联网保险经营同质化较为严重,产品创新亟待突破瓶颈,个别产品仅以保障为噱头,而实际操作中,追逐规模效益,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现象。此次监管部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披,对于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披露信息的险企数量却仍与实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企相差悬殊。为何会造成这一情况?“中保协在9月底前将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栏后台系统准备完毕,并将给相应的险企登录名和密码,让险企自行上报信息。”中保协相关人士在公开解释中指出,“但由于此次披露的内容涉及范围广,各个险企的审批流程复杂,给险企相应的缓冲期。”
《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要求自10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企须在中保协官网指定区域披露信息。
但截止10月14日,仅10家保险公司露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