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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上证50等权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年10月08日 10:1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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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2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ETF 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ETF 特有风险包

  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

  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8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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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 39

  十一、基金的投资......................................................................................................................... 41

  十二、基金的业绩......................................................................................................................... 50

  十三、基金的财产......................................................................................................................... 5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5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九、风险揭示............................................................................................................................. 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7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7

  二十六、备查文件.........................................................................................................................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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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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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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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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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或者“ETF 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

  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2.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

  方式的基金

  5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4.申购对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赎回对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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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50等权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8.现金替代: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3.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4.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65.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8.日/天:指公历日

  69.月:指公历月

  70.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2.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

  交易”

  73.发售协调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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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固

  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

  作与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监

  察稽核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战略发展部等20个职能部

  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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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

  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

  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11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

  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重庆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系主任。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职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

  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

  监助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

  12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自2011年9月26日起

  至2014年1月6日期间担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7

  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

  型)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3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9日起兼任银华上证

  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5月22日起兼任银华

  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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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

  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

  1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法募集基金;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份额或赎回的股票、现

  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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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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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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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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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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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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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于201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

  约为2,079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2014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7,441.30亿元,较上年增长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

  额94,745.23亿元,增长10.30%;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亿元,增长5.53%。营业收入

  5,704.70亿元,较上年增长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9.02%;成本收入比为28.85%。利润总额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6.89%;净利润2,282.47亿元,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4.87%,不良贷款

  率1.19%,拨备覆盖率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万户和

  68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

  到1.37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综合营销团队1.75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

  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

  网点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

  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

  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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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

  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万个、结算量达1.46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

  数量增长14.18%,金融资产增长18.21%。

  2014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强排名

  第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

  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

  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

  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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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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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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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400-600-0686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esc.cn

  0431-85096733

  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0755-33680000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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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gf.com.cn

  业网点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拨0591)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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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21)58872625 传真 (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地址

  办公楼)16 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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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核准。本基金

  募集期净认购款(含网下股票认购部分的市值)及募集资金认购期利息折合基金份额共计

  1,179,924,51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752户。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上证50等权重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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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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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自2012年9月24日起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

  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

  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

  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

  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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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2年9月24日开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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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

  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

  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

  以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

  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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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T日预估现金部分、

  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的类型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是指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随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

  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

  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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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不含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

  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

  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

  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

  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现金替代比例(%) i 1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IOPV )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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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

  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T日

  基金名称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43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举例)

  现金替代溢价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固定替代金额

  比例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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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00 浦发银行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行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券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产 允许 10%

  600104 上汽集团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允许 10%

  600519 贵州茅台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航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行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行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寿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允许 10%

  600111 包钢稀土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路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行 允许 10%

  601288 农业银行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保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筑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源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行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允许 10%

  600348 阳泉煤业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券 允许 10%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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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50 中国联通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华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业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安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行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行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泥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胶 允许 10%

  601766 中国南车 允许 10%

  601989 中国重工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允许

  600058 五矿发展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允许 10%

  601299 中国北车 允许 10%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申购或赎回、拒绝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

  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者赎回;

  7.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如连续涨/跌停)等异常情形时;

  8.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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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或赎回、拒绝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或赎回、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或赎回、拒绝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一)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

  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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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一)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本基金可以选择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或不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

  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

  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

  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

  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

  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一定比例基本一致。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Y,并与基

  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K,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X/Y)/(I/K),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并将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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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算T

  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T+1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以在其办理本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或买卖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拆分

  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

  实施基金份额拆分。

  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

  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拆分对基金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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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努力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市场

  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本基金通过金融工程的技术和手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努力实

  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而满足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

  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中期票据等)、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

  大额存单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在少数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成份股长期停牌、法律法规限制等)下,基金经理将

  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构建本基金实际的投资组合,以追求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为提高投资效率,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期权、期货、权证以及其

  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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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

  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

  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

  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

  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

  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

  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

  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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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50等权重指数。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

  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

  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6.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

  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

  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标的

  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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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

  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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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受《运作办法》第三十一条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

  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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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4,119,611.83 98.64

  其中:股票 124,119,611.83 98.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33,425.00 0.82

  8 其他资产 674,365.32 0.54

  9 合计 125,827,402.1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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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661,393.94 10.91

  C 制造业 30,992,902.31 24.7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8,773,048.42 7.0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16,340.44 4.2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01,731.22 5.11

  J 金融业 56,517,079.72 45.13

  K 房地产业 2,457,115.78 1.9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4,119,611.83 99.1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364,116 3,619,313.04 2.89

  2 600583 海油工程 192,179 3,201,702.14 2.56

  3 601006 大秦铁路 213,669 2,999,912.76 2.40

  4 600519 贵州茅台 11,183 2,881,299.95 2.30

  5 601988 中国银行 581,600 2,844,024.00 2.27

  6 600690 青岛海尔 93,043 2,821,994.19 2.25

  7 601398 工商银行 530,594 2,801,536.32 2.24

  8 600887 伊利股份 146,047 2,760,288.30 2.20

  9 601328 交通银行 334,302 2,754,648.48 2.20

  10 600000 浦发银行 162,181 2,750,589.76 2.2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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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931.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62,774.4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9.4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4,365.32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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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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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2.8.23(基金合同生

  13.70% 1.09% 11.91% 1.35% 1.79% -0.26%

  效日)-2012.12.31

  2013.1.1-2013.12.31 -16.89% 1.43% -18.60% 1.44% 1.71% -0.01%

  2014.1.1-2014.12.31 52.38% 1.23% 53.61% 1.26% -1.23% -0.03%

  2015.1.1-2015.6.30 24.38% 2.28% 29.13% 2.33% -4.75%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 79.10% 1.51% 80.70% 1.56% -1.60% -0.05%

  年 8 月 23 日 ) 起 至

  2015.6.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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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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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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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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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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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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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可分配收益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是指基金净值增长率超出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以上的部分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仅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3.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方式;

  6.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基金

  管理人即可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期间如发生基

  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金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期间

  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分

  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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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基金收益评价日(即可分配收益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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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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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的,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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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即可予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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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基金

  61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十)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62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63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标的指数;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6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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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

  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ETF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ETF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

  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66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

  对于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的ETF基金而言,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反映的是基金份额

  净值(NAV)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

  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停板、跌停板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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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例如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

  跟踪;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

  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

  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7.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

  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8.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

  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9.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

  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

  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10.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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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常进行。

  11.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ETF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基金无

  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

  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

  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

  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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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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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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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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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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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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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咨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基金公告、基金净值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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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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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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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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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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