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五年九月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2年4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8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1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汇率变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8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
月30日。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5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7
第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32
第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 33
第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募集 .................................................... 70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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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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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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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
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
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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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
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
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
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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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
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
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
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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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
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
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
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特有的
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
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
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另外,美国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
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和结算,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
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
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
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美国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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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美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
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
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美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
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
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
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
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
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
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
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
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
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
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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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
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
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
的目的是为了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并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
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
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
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7、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8、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
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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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
指数。
2、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
因素包括: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7)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8)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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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求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证券市场中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
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其中,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备选成份股及以纳斯达克 100 指
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
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
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原则,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于美国
纳斯达克市场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
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
本基金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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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股及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权益类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纳斯达克 100 指数,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
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
数权重购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
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
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
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
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
它股票来代替。
4、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时,以跟踪偏离度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误差为辅助监控指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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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的日常调整就以最小化跟踪偏离度为原则,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1)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
第 n 日跟踪偏离度为第 n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第 n 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后的绝对值。
(2)辅助监控指标:跟踪误差
跟踪误差一般考察的是一段交易时间内投资组合日收益率与比较基准日收益率的偏离情况,计算公式
如下:
1
t 1 ( RtE )2
T
TE
T 1
其中:TE为基金跟踪误差, - 为基金超额收益率, 为基金净值收益率,
为基准收益率,T为历史天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股指期
货、期权、权证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
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
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标的指数
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决定日常标的指数跟踪
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
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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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支持:国际业务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
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
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
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
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
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
调整,并予以公告。
六、禁止行为与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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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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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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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三)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
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
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100 Index)。
当指数编制单位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变更指数编制方法使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取消对本基金使用标的指数的授权等非因本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继续使用标的指数时,基金
管理人按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分析拟采用的标的指数变更方案是否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采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决定标的指数变更事宜,如决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是美国资本市场三大股票指数之一,它和标普 500 指数、道琼斯工业指数一起,共
同 被 看 作 美 国 股 票 市 场 的 风 向 标 。 纳 斯 达 克 100 指 数 由 指 数 提 供 商 The NASDAQ OMX
Group,Inc.(“NASDAQ OMX”)编制和发布,包括了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交易的市值最大的 100 只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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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覆盖了信息技术、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医疗保健、工业和通信服务等行业,反映了美国高科技、高成长、
非金融行业的整体走势,是衡量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上市公司整体市场表现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
数。
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纳斯达克 100 指数基本情况如下: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基本情况
行业 数量 数量占比 市值(亿美元) 市值占比 指数权重合计
信息技术 46 46% 20406.7 61.58% 63.70%
可选消费 24 24% 5822.2 17.57% 17.06%
医疗保健 16 16% 3611.5 10.90% 11.85%
通信服务 2 2% 1322.5 3.99% 1.10%
工业 6 6% 654.9 1.98% 2.11%
主要消费 4 4% 1142.6 3.45% 3.72%
原材料 2 2% 180.0 0.54% 0.46%
数据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数据来源:NASDAQ OMX。
纳斯达克 100 指数前十大成份股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 代码 行业 国家 市值(亿美元) 权重
APPLE INC AAPL 信息技术 美国 4997.4 15.94%
MICROSOFT CORP MSFT 信息技术 美国 2237.3 7.47%
GOOGLE INC-CL A GOOG 信息技术 美国 2324.4 6.16%
Oracle Corp. ORCL 信息技术 美国 1577.5 5.28%
AMAZON.COM INC INTC 可选消费 美国 1140.3 3.70%
Qualcomm Inc AMZN 信息技术 美国 1062.8 3.45%
CISCO SYSTEMS INC QCOM 信息技术 美国 1047.7 3.43%
INTERL CORP CSCO 信息技术 美国 1019.8 3.36%
COMCAST CORP-CLASS A CMCSA 可选消费 美国 982.6 2.58%
AMGEN AMGN 医疗保健 美国 651.7 2.17%
数据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数据来源:NASDAQ OMX。
The NASDAQ OMX Group, Inc.及其附属机构(NASDAQ OMX 及其附属机构合称为“公司”)未发起、
支持、销售或推介本基金。该公司并未审核本基金的合法性或适用性、与本基金有关的表述及信息披露的
准确性或完整性。该公司未就证券投资、投资本基金或纳斯达克 100指数跟踪证券市场总体表现的能力,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公众作出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该公司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许可
方 ) 间 的 关 系 仅 在 于 许 可 使 用 注 册 商 标 NASDAQ 、 OMX 、 NASDAQ OMX 、 NASDAQ-100 及
NASDAQ-100 指数,和该公司的特定商号,以及使用由 NASDAQ OMX 不考虑被许可方或本基金而确定、
构建和计算的 NASDAQ-100 指数。NASQAD OMX 在确定、构建和计算 NASDAQ-100 指数时无须考虑
被许可方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该公司不负责并且未参与确定本基金发售的时间、发售价格或发售
规模,也未参与确定或计算将本基金转换为现金的计算方法。该公司对本基金的管理、销售和交易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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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该公司不保证 NASDAQ-100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准确性及/或数据计算的连续性。该公司未就被
许可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个人或实体使用 NASDAQ-100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结果,作出明示
或暗示的保证。该公司未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且明示不对有关 NASDAQ-100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
的特定目的或用途的适销性和适当性作出保证。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即使已告知损害发生的可能,
该公司不会对任何损失的利润或特定的、偶然的、惩罚性的、间接的或衍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纳斯达克 100 总收益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使本
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
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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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二、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
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代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
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通常情况,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费用的投票
事项。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十三、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券商: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
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
影响等;
(2)研究实力。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
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研究支持服务。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协助安排
上市公司调研、举办推介会、及时沟通市场情况、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
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四、境外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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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在未来,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境外投资顾问,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境外投资顾问,此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五、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本报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10,145,681.47 92.58
其中:普通股 206,844,887.14 91.12
存托凭证 3,300,794.33 1.45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4,358,954.31 1.92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0.00
其中:远期 - -
期货 0.00 0.00
期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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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117,924.13 4.46
8 其他各项资产 2,373,617.48 1.05
9 合计 226,996,177.39 100.00
(二)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210,145,681.47 94.80
合计 210,145,681.47 94.80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上述美国比重包括注册地为开曼群岛、百慕大和英国在美国上市的 ADR。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材料 690,915.36 0.31
工业 4,303,782.85 1.94
非必须消费品 41,516,917.87 18.73
必须消费品 13,210,572.38 5.96
保健 32,824,547.47 14.81
金融 - -
信息技术 115,969,350.23 52.31
电信服务 1,629,595.31 0.74
公共事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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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10,145,681.47 94.80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所
在 所属 占基金
序 公司名称 证券代 证 国家 数量 公允价值(人 资产净
公司名称(英文)
号 (中文) 码 券 (地 (股) 民币元) 值比例
市 区) (%)
场
纳
斯
达
克
AAPL
1 APPLE INC 苹果公司 证 美国 39,510.00 30,296,200.04 13.67
US
券
交
易
所
纳
斯
达
克
MICROSOFT MSFT
2 微软 证 美国 55,647.00 15,019,984.49 6.78
CORP US
券
交
易
所
纳
斯
达
AMAZON.COM 亚马逊公 AMZN 克
3 美国 3,150.00 8,359,635.77 3.77
INC 司 US 证
券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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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纳
斯
达
克
FACEBOOK Facebook
4 FB US 证 美国 15,169.00 7,953,605.85 3.59
INC-A 公司
券
交
易
所
纳
斯
达
克
GOOGLE GOOG
5 谷歌公司 证 美国 2,317.00 7,373,134.08 3.33
INC-CL C US
券
交
易
所
纳
斯
达
克
GILEAD 吉利德科 GILD
6 证 美国 10,103.00 7,231,528.25 3.26
SCIENCES INC 学 US
券
交
易
所
纳
斯
达
克
GOOGLE GOOGL
7 谷歌公司 证 美国 1,947.00 6,428,192.90 2.90
INC-CL A US
券
交
易
所
纳
斯
达
英特尔公 INTC
8 INTEL CORP 克 美国 32,125.00 5,973,487.78 2.69
司 US
证
券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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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所
纳
斯
达
克
CISCO CSCO
9 思科 证 美国 34,626.00 5,812,994.04 2.62
SYSTEMS INC US
券
交
易
所
纳
斯
达
克
COMCAST CMCSA
10 康卡斯特 证 美国 14,456.00 5,315,065.04 2.40
CORP-CLASS A US
券
交
易
所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公允价值
衍生品类 产
序号 衍生品名称 (人民币
别 净值比例
元)
(%)
SEP 15 IMM EMINI NSDQ GLOBEX
1 股指期货 0.00 0.00
TRADE SPREA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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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
公允价值
基金类 资产净
序号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管理人 (人民币
型 值比例
元)
(%)
PROSHARES ULTRA 契约型开 ProShares
1 ETF 4,358,954.31 1.97
QQQ 放式 Trus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94,402.11
3 应收股利 86,724.66
4 应收利息 710.19
5 应收申购款 1,091,7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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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73,617.4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 GIPS 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2.8.15-2012.12.31 -4.5% 0.67% -4.37% 0.92% -0.13% -0.25%
2013.1.1-2013.12.31 29.53% 0.74% 31.04% 0.76% -1.51% -0.02%
2014.1.1-2014.12.31 16.14% 0.84% 22.46% 0.87% -6.32%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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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01.01-2015.06.30 4.07% 0.92% 4.27% 0.93% -0.20%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9.51% 0.80% 63.16% 0.85% -13.65% -0.05%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8 月 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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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
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
学客座教授。历任广发证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
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
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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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
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
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兼
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
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兼任宁波大学特聘教授,
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
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本人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中华联
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法人代表)。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
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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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
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
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
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
员。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
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
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
经理。
4、基金经理
邱炜,男,中国籍,统计学博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摩根大通集团(纽约)任高级分析师兼助理副总裁,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1 年 6 月 28 日起任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 15 日起任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广发美国房地产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任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广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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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 月 14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3 月 30 日起任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0 日
起任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刘
晓龙,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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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
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
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
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
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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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
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
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
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56 只,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
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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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重组为中
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
香港(控股)”)-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
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月底,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1,893 亿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1,815.7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17.51%。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
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评如下(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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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
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
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 及其理财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
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及于 2007 年被委任为
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等,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
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荣获「亚洲投资人杂志」颁发奖项的中资托管行(2012 年
服务提供者奖项「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奖」) ,並在 2013 年荣获《 银行家 》( The Banker ) 选为「香
港区最佳银行奖」以及财资杂志(The Asset) 颁发资产服务奖项之「最佳 QFII 托管银奖」。
截至 2014 年 12 日 31 日止,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为 7353.28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1、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黃洪先生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
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十七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
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及营销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
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
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
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
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
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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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
/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
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
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
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
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
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
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
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 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
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
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
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
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
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
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
外估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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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
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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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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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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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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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4)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6)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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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8)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9)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0)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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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1)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2)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3)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4)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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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5)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6)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7)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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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28) 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29)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30) (32)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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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31)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32)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33) (31)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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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5)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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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8)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9)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0)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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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1)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2)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43)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4)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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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45)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6)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7)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8)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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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9)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0)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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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3)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4)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5)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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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6)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57)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8)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9)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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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60)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1)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62)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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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3)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4)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5)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6)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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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7)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8)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9)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70)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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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71)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2)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3)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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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74)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5)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6)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7)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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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8)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9)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0)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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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81)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82)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83)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4)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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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85)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6)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7)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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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90)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1)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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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2)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3)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94)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95)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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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6)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7)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8)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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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9)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0)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01)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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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03)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04)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05)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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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6)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07)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8)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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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09)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10)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11)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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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13)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4)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5B5(西区 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15)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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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16)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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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洪锐明
第十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2年4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8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一)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
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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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
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
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
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10%,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10%
100 万≤M<500 万 0.60%
500 万≤M<1000 万 0.20%
M≥1000 万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
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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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10%)=9,891.20元
认购费用=10,000-9,891.20=108.80元
认购份额=(9,891.20+5)/1.00=9,896.2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96.20份基金份
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
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
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
接受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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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
认购费),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
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
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八、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计算。该利息收入在认购期结
束时在代扣利息税后,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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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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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
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自 2012 年 9 月 1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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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
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
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
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果基金投资所处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休市、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
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影响赎回款项的划付的,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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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最低人民币份额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最低美元现汇份额申购金额为10美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
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人民币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美元份额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美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
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30%。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30%
100 万≤M<500 万 0.70%
500 万≤M<1000 万 0.20%
M≥10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
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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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并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种收
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简称 代码 销 售 申 C 类赎回费
服务费 购费
广发纳斯达克 270042
0.4%/
100 指数(QDII) 0 0
年
(2)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含 30 日)收取一定的赎回费用。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持有
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率,但旗下指数基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逐日
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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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元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3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01.59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0.50%=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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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
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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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0 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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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本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C 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与前端
收费基金份额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转换规则适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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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
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
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四、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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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
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
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
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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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
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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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
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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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的,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
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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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
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
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
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
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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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项估值方法中的第 7 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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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
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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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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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5、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过错引起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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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 NASDAQ OMX Group,Inc.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向 NASDAQ OMX Group,Inc.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在次日按每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1)当 E≤1 亿美元时:
H=E×0.06%÷365
(2)当 E>1 亿美元时:
H=1 亿美元×0.06%÷365+(E-1 亿美元)×0.04%÷365
H 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4 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 4 万美元时按照 4 万美元收取。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运作每满一整年时支付,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按
季度从当年支付的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中抵扣。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章第一项第 4 至第 13 款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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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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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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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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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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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
生重大影响;
28、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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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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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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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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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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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
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
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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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
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
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
收支申报;
(22)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
于 15 年;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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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
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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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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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
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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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35 个工作日
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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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
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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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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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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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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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徽
联系电话:010-6659490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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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证券市场中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
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其中,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备选成份股及以纳斯达克 100 指
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
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
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股票库、备选成份股股票库、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 ETF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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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
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
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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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
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
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
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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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
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
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
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境外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境外投资顾问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
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
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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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
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
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规定或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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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
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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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
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下午 15: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
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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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
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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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
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
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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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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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
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
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
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
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3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
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定
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
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
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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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
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
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
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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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
司决定自 2015 年 4 月 7 日起通过展恒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LOF)、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
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
司决定自 2015 年 4 月 7 日起通过利得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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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
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
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通过兴业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
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
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4、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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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通过民族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
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
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
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双
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
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
司决定自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通过广东顺德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6、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
司决定自 2015 年 7 月 20 日起通过中信期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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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对冲套
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
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
币份额)、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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