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09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32 号《关于核准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审核同意,本招募说明书亦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对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
新信息进行了复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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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35
七、基金的募集............................................................................................................... 3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8
十、基金的投资............................................................................................................... 47
十一、基金的业绩...........................................................................................................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5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八、风险揭示...............................................................................................................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10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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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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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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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
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募集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或发售: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公告: 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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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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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计算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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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总经理:汪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联系人:王中宝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股东包括中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 75%
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 25%的股权。
公司下设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海外投资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
集中交易部、市场部、营销中心、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监察稽核部、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等 15 个部室和北京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鸿阳;十六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养
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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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李文众先生,董事长,1959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师。1978 年 12 月至 1985 年 5 月在中国
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处工作;1985 年 6 月至 1997 年 12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
信托投资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委托代理部、证券管理部经理;1997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1 月成
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历任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2 年 11 月至今在中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
景开强先生,董事,1958 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5 年 7 月至 1989 年 10 月在
中铁二局机筑公司广州、深圳、珠海项目部任职,历任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财务主管;1989
年 11 月至 2001 年 4 月在中铁二局机筑公司财务科任职,历任副科长、科长、总会计师;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在中铁二局股份公司任财会部部长,中铁二局集团专家委员会财务组组
长;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10 月在中铁八局集团公司任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专
家委员会成员;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1966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西南
财经大学公共与行政管理学院教研室副主任;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四川省信托投资公
司人事部任职;1999 年 3 月至 2000 年 10 月在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峨眉山办事处任总经理助理,
2000 年 10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和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3 年 6 月开始任衡平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马宏先生,董事,1967 年生,硕士研究生。1989 年 7 月至 1991 年 9 月,在中国新兴(集
团)总公司工作;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12 月,在中化财务公司证券部工作;1995 年 12 月至
1997 年 6 月,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工作;1997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在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副总经理;2001 年 3 月至今,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司任职,先后担任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
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贺颖奇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1986年至1992年,在河北大
学经济系任教;1995年至2001年,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任教;2001年至2003年在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003年7月至2010年4月,在清华大学会计
研究所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任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党支部书记,副教授;2010年5月至今,在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任副教授,兼任福建星网锐捷公司独立董事。
屈文洲先生,独立董事,1972年生,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1995至1997年,任厦门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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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信托投资公司海滨证券营业部投资信息部主任; 1997至2001年,任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理;1998至1999年,借调中国证监会厦门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 2001至2003年任厦
门市博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至2005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2005至今,在厦
门大学管理学院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中
国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系副主任,兼任厦门空港、山东航空、莱
宝高科的独立董事。
徐加根先生,独立董事,1969 年生,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教授。1991 年至 1996 年在
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厂工作;1996 年至 1999 年,在西南财经大学学习;1999 年至今,在西南财
经大学任教,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创新与产品设计研究所副所长。
汪钦先生,董事,1966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教育处、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1月起任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
张建华女士,监事,1969 年生,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四川新华印刷厂、成都科力风险投
资公司、成都工商信托有限公司、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
业部总经理。
张新元先生,员工监事,1973 年生,硕士。曾就职于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周口营业部、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周口营业部、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起至今,在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张瑾女士,督察长,1964 年生,工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科技处、华
安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总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总部。2001 年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2013 年 12 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凯先生,1974 年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MBA。2003 年 7 月至今,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先后担任市场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总
经理助理。目前,其担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
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储诚忠先生,1962 年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期货证券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系副主
任、副教授,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研究中心特级研究员、综合研究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金融工程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营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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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划部总监、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兼深圳注册地负责人。2011 年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总经理助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产品规划部总监。
2、基金经理简历
陈若劲女士,1971 年 6 月生,香港中文大学金融 MBA。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及交易等工作,2008 年 4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
组合研究员,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邱骏先生,金融学硕士,具有 5 年的证券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起任宝盈基金固定收益部
固定收益研究员,负责利率债、信用债、可转债等各类固定收益证券研究,现任宝盈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本基金时间:
于启明,2012 年 7 月 6 日至 2015 年 6 月 13 日。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杨凯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转型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敢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程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若劲女士: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小仁先生: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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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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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
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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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持有人和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
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
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
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
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
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控制的目标和政策,监督风险控制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日常经营、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同时,公司设
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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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长的专题报告报董事会,董事会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修改意见,并由总经理负责落实。风险管
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
机构和部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
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
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以及其他方面控制。
(1)公司环境控制
公司环境控制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控制、授权控制、内部交易控制和关联交易控制等。
①治理结构的控制是指公司建立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机构,主要内容为:严格按照现代企
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
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营机制,包
括建立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部门、岗位及业务流程,形成严密有效的
内控防线。
②公司业务授权制度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充分履行各自职权,健全公
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对董事、监事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
效运作;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部门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
能。公司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对总经理的权限、工作方式、总经理决定的执行和反馈等作
了明确规定,公司各部门均向总经理负责;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守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
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③公司内幕交易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对内部交易行为的范围作明确规定,明确禁止内幕交
易行为的发生。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内幕交易,监察稽核部对此定期进行检查;公司加
强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对员工行为的检查,防止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
或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建立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和投资限制制度
等,防止基金投资中内幕交易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电脑监控系统,由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基金
的投资和交易活动,尤其是大额买卖和频繁买卖现象。
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规定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多数同意,并需独立董事同意;严格分离公司
自有资金和基金资金的运作,由监察稽核部定期跟踪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避免利益冲突的
发生;加强投资过程中关联交易的控制,通过设置股票投资限制名单、利用电脑系统加强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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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行为的控制等措施,防止侵害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2)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是指以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为对象的控制,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和市场开
发业务控制。
①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投资管理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
的性质和特点,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
示了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主要包括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等。
研究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此公司独立设立研究部,
在组织架构上保证其独立性;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公
司在多年积累的基础上,集合全体研究员的智慧,归纳和总结出《宝盈基金行业和上市公司研
究指引》,作为公司研究的指导;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和各基金的投资风格,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了公司股票池,并建立各基金的股票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
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公司对研究报告的要求做到客观、独立,并结合其
质量和数量,以及基金经理对研究报告的评价进行综合考核。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
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公司实行投研团队负责制,通
过建立基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人员、研究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四位一体的客观化投资研究
平台、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强调团队协作,减少主观判断失误,确保投资的客观化。公司基
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7 人,其表
决机制为集体决策、有效制衡,主席有一票否决权;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有严格限定,必须按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构建组合,重大投资项目还需根据其投资权限经过投资决策委
员会或其执行委员批准;集中交易部和监察稽核部则对投资权限制度实行有效的监控;投资决
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公
司投资管理制度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有公司内部研究报告支持,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其执
行委员批准。上述过程均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相关记录要求永久保存;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
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设立集中交易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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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的所有交易均需通过集中交易部进行,基金经理不得直接进行交易;同时,公司在集中
交易部设集中接单员,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均需通过集中接单员统一接收和分配,从而防止了
可能的交易违规行为;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
施:公司在交易环节已建立预警机制,并设定了基金交易的限制措施,超过交易权限的,系统
自动禁止执行。交易员每日向基金经理反馈交易信息,发现异常情况的,则向监察稽核部和投
资总监报告;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
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
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公司交易系统设定的交易原则为“时间优先、价格优先”;
在时间、价格均相同的情况下,则采用公平交易机制,从而保证了公平对待各基金;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公司对场外交易、网下申购
等特殊交易制定了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②市场开发的业务控制
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
性,同时加强内部制衡机制,防止错误和舞弊行为发生;完善产品设计流程,新产品开发必须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
险控制措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并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
不断提供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并对客户资料严格保密;制定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做好账户管
理工作,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加强
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3)信息披露控制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由监察稽核部
指定专人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保证了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公司制定了严格的
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公司的办公系统和交易系统等均设定了不同的权限,并根据员工岗位授予不同权限。同
时公司通过内外网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公司计算机机房、
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标准。信息技术部建立了设备运行和维护责任
制,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从而保证了系统的完全、稳定运行。
公司规定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的权限仅限于系统维护,不得介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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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操作,并要求其密码口令定期更换,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则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信息数据涉及到基金投资信息和投资人个人信息,属公司重要机密材料。为此,公司制定
了相应的信息数据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相关信息要求每日备份,计
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需经部门负责人和监察稽核部同意。
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
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②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操
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③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
统口令;
④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
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⑤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⑥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5)会计系统控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从而建立了对各个风险控制点的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会计部门严格贯彻岗位分离、人员分离制度,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
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从而保证了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同时,公司基金会计核算独立
于公司会计核算。
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会计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
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复核制度:重要信息要求双人复核,以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经董事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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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其任免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为保证督察长切实履行职责,公司规定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同时,督察长应当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具体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为保证监察稽核部切实履
行职责,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对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等作了明确规定。监察
稽核部定期向管理层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
5、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措施是落实公司风险控制理念,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投资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
为此公司根据现有业务环节,制定了一整套内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为落实“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风险控制理念,管理层承诺对风险控制负有全部责任,
确保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应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业务环节及岗位,并能贯彻执行。
为落实“全员参与”理念,公司明确划分了各岗位职能权职,层层落实控制措施:
①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割、评价由不同部门负责,以达到层层控制的效果。
②重要的交易事项由交易主管复核,确保其正确与安全。
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程序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面的培训,使公司员工熟知并采用:
①订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与标准运用程序。
②对员工进行风险控制培训。
③在公司办公系统公布公司规章及信息库,方便员工取阅参考。
④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培训,培养其对风险的高度敏感性。
建立管理风险的关键指标监控系统:
①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不符规定或未达控制标准的事项作持续的跟踪。
②通过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定期作自我评估,审查各业务程序
是否符合现实情况的要求,并随时修正。
建立独立的内部与外部稽核制度:
①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制定稽核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实施。
②必要时,公司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外部稽核,推动公司风险控制的不断
完善。
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①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尤其是公司的投资研究部门、会计清算部门和信息技术部
门,要求对掌握的基金投资和投资人信息严格保密,从而维护投资人权益。
②非业务相关人员,不得取阅客户或基金管理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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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交易时间内严禁基金经理、交易员等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人员使用个人的通讯设备,移动
电话须交监察稽核部统一保管。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①制定危机处理计划,并通过演练确保其可行性。
②成立危机处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保证危机处理计划的有效执行。
③根据行业和公司业务发展,定期检查危机处理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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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
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
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
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成本收入比为 28.85%。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较
上年增长 6.89%;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贷款率 1.19%,
拨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 11 万户和
68 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0%,综合营销团队 1.75 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 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
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优
势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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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品
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元
和 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
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个、结算量达 1.46 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消
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金融资产增长 18.21%。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
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
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
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
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
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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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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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陈坤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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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民生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6)平安银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7)国泰君安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8)中信建投证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招商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0)广发证券
联系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1)中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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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 ecitic.com
(12)银河证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海通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1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4)申万宏源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5)兴业证券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6)长江证券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95579
公司网址:www.cjsc.com.cn
(17)安信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8)西南证券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19)中信证券(浙江)
27
招募说明书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0)万联证券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1)国元证券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2)渤海证券
联系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23)中信证券(山东)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4)东吴证券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25)东方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6)长城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
(27)国联证券
28
招募说明书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8)浙商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29)平安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0)国都证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1)东海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2)国盛证券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33)华西证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34)齐鲁证券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5)第一创业证券
29
招募说明书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金元证券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om.cn
(37)中航证券
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38)中投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04、18-21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9)厦门证券
联系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1816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40)世纪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41)中金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2)信达证券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3)英大证券
30
招募说明书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44)华福证券
联系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5)光大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6)天相投顾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47)华泰证券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 www.drcbank.com
(49)五矿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大厦 47-4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0)国信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31
招募说明书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5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5)九州证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56)中信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57)国海证券
联系地址: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58)上海好买基金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9)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
32
招募说明书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61)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2)广州证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3)东兴证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64)唐鼎耀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303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站:www.tdyhfund.com
(65)中国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6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公司网址: www.jiyu.com.cn
33
招募说明书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34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213009,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213909。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
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类别 最低认/申购 追加认/申购最 每笔赎回最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 销售服
金额 低金额 低份额 金单位余额 务费
A类 0.01元 0.01元 0.01份 0.01份 0.25%
B类 5,000,000元 0.01元 0.01份 500,000份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 类、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
最终获得的是 A 类还是 B 类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
准。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32 号《关于核准宝
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自 2009 年 7 月 20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9
35
招募说明书
年 7 月 3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净销售额为 1,455,089,424.24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数为 1,922 户。认购资金在基
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0,841.24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已于 2009 年 8 月 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1,455,160,265.48 份。其
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
额为 1000.24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69%。
(一)基金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36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
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9 年 8 月 5 日获中国证监
会基金部函[2009]526 号文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37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
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
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
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38
招募说明书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A/B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A/B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
低份数为 0.01 份,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0.01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
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0.01 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在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的,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39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未付收益为 5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 份,未付收益为 50 元,T 日该投资者全部
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1.00+50=10,05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元,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元,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0
招募说明书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41
招募说明书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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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目前可在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十六只
基金之间实施转换。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43
招募说明书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
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C×(1-D) /(1+G)+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E
其中: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H=0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213006),转换当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假设未支付收益为23.70元,赎回费为 0,申购费为 0,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基金份额为: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1.0000×(1-0) /(1+1.5%)+23.70=9,875.92元
转入份额=9,875.92/1.163=8,491.76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
由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A、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宝盈新价值混合、宝盈祥瑞养老混合、
宝盈科技 30 混合、宝盈先进制造混合、宝盈新兴产业混合、宝盈转型动力混合、宝盈祥泰养老
混合转入宝盈鸿利收益混合、宝盈泛沿海增长股票、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宝盈睿丰创新混合 A 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入金额在 500 万(含)到 1000 万之间,
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
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3、网上直销转换费率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5 月 7 日发布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平台费率
优惠方案调整的公告》,投资人在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使用除招商银行直联渠道以外的支付渠
道,转换补差费率享受 1 折优惠;使用招商银行直联渠道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基金的,转换补
44
招募说明书
差费率享受 8 折优惠;标准转换补差费率为固定费用的,按标准费率执行。
目前宝盈基金网上直销支持的银行卡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
商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联通(上海银联)支持银行卡、汇付“天天盈”支持银行卡。
4、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通过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转换为本公
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且能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
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 基金转换转入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份基金单位,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单位,
网上直销基金转换的最高申请份额为100万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因赎回、转换出和转托管
出导致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本公司有权将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
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5)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当投资者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少于其合计持
有的该只基金份额时,首选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6) 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投资者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7)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进行计算。
8)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含)
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9) 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
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宝盈增强收益债券A(基金代码:
213007)、宝盈增强收益债券B(基金代码:213907)和宝盈增强收益债券C(基金代码:213917)
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10)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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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本公司可根
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
相同的比例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调低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
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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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监管部门允许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本基
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利率预测、相对价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
相结合,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投资策略考虑各类资产的风险性、流动性
及收益性特征,把风险控制在预算之内,在不增加风险的基础上保持高流动性,最终追求稳定
的收益。
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市场利率因景气循环、季节因素或货
币政策变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
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从而做出各类资产配置的决策。
2.相对价值评估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并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利。一方
面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
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可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风险
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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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收益率利差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
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
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
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
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流动性管理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
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并结合
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于现金管理的工具,采用活期存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能体
现本基金良好的流动性与安全性。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实施,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
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48
招募说明书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或者相当于 AAA 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3)和(14)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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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
50
招募说明书
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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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的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8,561,175,026.06 87.03
其中:债券 18,561,175,026.06 87.03
-
资产支持证券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1,010.00 1.4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33,825,573.12 7.19
4 其他资产 931,667,456.29 4.37
5 合计 21,326,669,065.4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98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314,195,842.90 18.44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
序号 发生日期 原因 调整期
净值比例(%)
1 2015 年 5 月 5 日 23.94 大额赎回 2 个工作日
2 2015 年 5 月 6 日 20.34 大额赎回 2 个工作日
3 2015 年 6 月 24 日 34.80 大额赎回 4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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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 2015 年 6 月 25 日 31.49 大额赎回 4 个工作日
5 2015 年 6 月 26 日 25.47 大额赎回 4 个工作日
6 2015 年 6 月 29 日 24.07 大额赎回 4 个工作日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情况。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
投资组合限制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且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资产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5.22 18.4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4.44 -
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36.4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0.34 -
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2.4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0.50 -
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29.5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53
招募说明书
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20.7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合计 114.36 18.4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68,762,356.59 11.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68,762,356.59 11.51
4 企业债券 899,594,102.96 5.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468,131,253.3
80.48
9
6 中期票据 1,124,687,313.12 6.26
7 其他 - -
8 合计 18,561,175,026.0
103.25
6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949,507,667.44 5.28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比例(%)
1 1082129 10国电集MTN1 5,000,000 501,664,232.87 2.79
2 011537005 15中建材SCP005 5,000,000 499,975,695.76 2.78
3 071503006 15中信CP006 5,000,000 499,940,834.42 2.78
4 011537006 15中建材SCP006 4,000,000 400,022,326.86 2.23
5 068007 06首都机场债 3,750,000 376,289,338.04 2.09
6 130215 13国开15 3,600,000 360,196,787.62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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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30234 13国开34 3,500,000 353,198,722.67 1.96
8 011499076 14包钢集SCP001 3,000,000 300,577,714.38 1.67
9 011575001 15中信股SCP001 3,000,000 300,278,218.61 1.67
10 011599192 15包钢集SCP003 3,000,000 300,164,523.76 1.67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77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1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660%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 本报告期内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没有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除 15 中信 CP006(证券代码:071503006.IB)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外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015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通报 2014 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
披露中信证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
多,对其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我们认为,中信证券作
为国内证券行业龙头,资本实力雄厚,股东背景强大,该行政监管措施主要针对中信证券融资
类业务新开客户,且暂停期限仅为 3 个月,对中信证券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影响非常有限。我
们长期看好中信证券跟随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而进步,相关投资操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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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的要求。
(4)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3,484,749.51
3 应收利息 209,869,129.52
4 应收申购款 557,680,721.27
5 其他应收款 632,855.99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31,667,456.29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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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8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截至2015年6月30日)
(1)宝盈货币 A 类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率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09 年 0.4013% 0.0059% 0.1396% 0.0000% 0.2617% 0.0059%
2010 年 1.5283% 0.0168% 0.3600% 0.0000% 1.1683% 0.0168%
2011 年 3.1654% 0.0145% 0.4697% 0.0001% 2.6957% 0.0144%
2012 年 3.9303% 0.0082% 0.4201% 0.0002% 3.5102% 0.0080%
2013 年 4.1527% 0.0046% 0.3500% 0.0000% 3.8027% 0.0046%
2014 年 5.1699% 0.0141% 0.3500% 0.0000% 4.8199% 0.0141%
2015 年一季
1.2007% 0.0071% 0.0863% 0.0000% 1.1144% 0.0071%
度
2015 年二季
1.0282% 0.0135% 0.0873% 0.0000% 0.9409% 0.0135%
度
(2)宝盈货币 B 类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09 年 0.4998% 0.0059% 0.1396% 0.0000% 0.3602% 0.0059%
2010 年 1.7733% 0.0168% 0.3600% 0.0000% 1.4133% 0.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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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4143% 0.0145% 0.4697% 0.0001% 2.9446% 0.0144%
2012 年 4.1790% 0.0082% 0.4201% 0.0002% 3.7589% 0.0080%
2013 年 4.4029% 0.0046% 0.3500% 0.0000% 4.0529% 0.0046%
2014 年 5.4223% 0.0141% 0.3500% 0.0000% 5.0723% 0.0141%
2015 年一季
1.2605% 0.0071% 0.0863% 0.0000% 1.1742% 0.0071%
度
2015 年二季
1.0888% 0.0136% 0.0873% 0.0000% 1.0015% 0.0136%
度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
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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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
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0.0001 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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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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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
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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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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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票据投资收益;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6.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
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
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
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
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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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
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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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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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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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7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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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
外的总份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
额。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69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70
招募说明书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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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判断、决策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
素导致基金收益水平与指数跟踪偏差。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
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证券买卖。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证券,其
流动性都各不相同。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或者必须付出较
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
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
72
招募说明书
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
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
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可能性而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债务偿还能力下降甚至出现债券违约等
信用风险。
73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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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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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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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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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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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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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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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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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82
招募说明书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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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
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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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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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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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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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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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监管部门允许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本基
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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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或者相当于 AAA 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
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1)和(12)项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90
招募说明书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
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
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计算、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91
招募说明书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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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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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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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
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
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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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
外的总份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
额。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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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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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
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户
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务时间:每个
交易日8:3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电子对
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定
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
单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留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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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和电子邮件,手机号码无效、
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
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
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八)多种购买基金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样化
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
告为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 0755-8351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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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公告 2015 年 2 月 9 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
2 2015 年 2 月 12 日
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3 宝盈基金关于春节期间暂停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的通知 2015 年 2 月 13 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实时赎回额度的公
4 2015 年 3 月 5 日
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
5 2015 年 3 月 28 日
法的公告
6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3 月 31 日
7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24 日
8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 年 6 月 13 日
9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16 日
关于增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10 2015 年 7 月 1 日
基金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11 2015 年 7 月 1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2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 年 7 月 8 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0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核准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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