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
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变更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将具体
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由于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S&P Dow Jones Indices LLC)拟于近期终止中信
标普国债指数的编制,为保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以及操作一致性,本公司决
定使用中证国债指数【H11006】替代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且同时决定使用沪深
300 指数【000300】替代中信标普 300 指数,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基金名称 原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后业绩比较基准
中银中国精选混 中信标普 300 指数*70%+中信国 沪深 300 指数*70%+中证国
合型开放式证券 债指数*20%+1 年期银行存款利 债指数*20%+1 年期银行存款
投资基金 率*10% 利率*10%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名称 修改前 修改后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 第十六部分 第十六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 300 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国债指 准为:中证国债指数。
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中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沪
信标普 300 指数×70% +中信 深 300 指数×70% +中证国债
标普国债指数×20%+1 年期 指数×20%+1 年期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利率×10% 利率×10%
上述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将在今后发布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信息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免
长途电话费)、021-388347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bocim.com/了解详
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