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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基金合同

2015年09月24日 09:4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第十二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3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6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八部分 附件:保证合同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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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等

  情况,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

  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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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

  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人,指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

  本保证人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

  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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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指

  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

  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其后各保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

  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

  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37、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的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

  本赔付差额)

  38、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39、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是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40、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1、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42、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的一段时

  间,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3、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4、份额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日

  45、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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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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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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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

  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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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合同》、《保本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九、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31 亿元。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起六个月止。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

  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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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

  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

  金份额规模上限为 30 亿份基金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转份额)。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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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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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为每周一,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不予开放。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

  的开放频率和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保本到期后的申购业务(包括转换转入)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由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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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13

  基金合同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若开

  放申购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14

  基金合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15

  基金合同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6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17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设立日期: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8

  基金合同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基金合同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0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1

  基金合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22

  基金合同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3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南方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南方中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南方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保本周期内,新增或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

  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4

  基金合同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保本周期内,因歇业、停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变更下一保本周期

  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25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26

  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27

  基金合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28

  基金合同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29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0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1

  基金合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32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3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

  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

  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

  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35

  基金合同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

  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

  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

  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的

  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

  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

  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

  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

  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6

  基金合同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一)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

  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

  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

  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

  合同》。

  (二)除上述第(一)款或其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

  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新的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

  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三)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

  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

  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

  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37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

  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3、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4、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5、成立时间

  2006 年 4 月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三十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

  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一般经营项目: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

  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9、其他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家

  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于 2006 年 4 月成立。2010 年 1 月,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

  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公司和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

  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市三峡担保

  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10、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一季度末,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 558.42 亿元

  人民币元,不超过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36.26 亿元)的 25 倍,其中为保

  38

  基金合同

  本基金提供担保的目前在保余额为 23.71 亿元人民币。

  二、保证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份额

  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31 亿元。

  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

  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保证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四、除本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外,保证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39

  基金合同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

  的(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

  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

  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六、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

  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否则,本基

  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

  保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

  费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40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

  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各类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

  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和权益类资产(股票、股指期货、

  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

  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不仅能从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的层面上

  使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净值低于本金的概率最小化,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保本基金受

  益于股票市场在中长期内整体性上涨的特点。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

  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

  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

  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 数理机制、历

  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

  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第一步,基金管理人金融工程团队基于 CPPI 策略计算防守垫大小,根据对市场波幅的

  历史数据和对未来的展望,给出最大放大倍数,并形成相应的报告。

  41

  基金合同

  第二步,根据金融工程报告,确定股票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步,基金经理在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之内进行股票和债券的组合管理。假设在调整时

  刻 t 资产总值和底值分别为 At 和 Ft,那么在 t +Δt 时刻组合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值为 Et +

  Δt= m(At–Ft),Δt 为调整所需要的交易时间,与整个投资期相比是一个很小的量。

  根据 CPPI, 该保本策略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为:

  风险资产在调整点之间的损失金额 ≦ 防守垫–价值底线在调整点之间的增加额

  防守垫 = 风险资产投资额÷放大倍数

  等价于:风险资产在调整点之间下跌比例≦1/放大倍数 m

  根据 CPPI 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投资的过程中,设定一系列的调整

  点来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来达到保本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

  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 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

  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恒

  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安全资产部分所

  产生的收益;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

  风险性、在保本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风险资产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分析国

  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

  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作为债

  券组合的久期配置的依据。在宏观分析及其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本基金将进行类属配置

  以贯彻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

  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期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

  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

  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2)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债券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

  购、新股增发和配售,以获得股票一级市场的可能投资回报。

  (3)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

  42

  基金合同

  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在股票投资限额内,精选优势行业和优势个股,控制股

  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本基金依据稳健投资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

  本周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股票组合,同时兼顾股票的流动性。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价值链分布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

  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在行业选择中,本基金注重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

  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目前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增长空间较大、持续性较

  强的行业,寻找经济转型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结合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

  系与谈判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在个股的选择上,首先按照风险性由低至高、中期上涨潜力由高至低和流动性由高到低

  对股票池内的股票进行排名,累加三项排名得到综合排名,取综合排名靠前的股票构建股票

  组合,进行组合投资。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对 ST 及*ST 类股票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10%。

  本基金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股票,保证组合的稳定性;通过选择具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

  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

  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利用股指期货调整风险资产的比例和投资组合的β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CPPI 策略与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之间的比

  例。在需要调整风险资产的头寸时,本基金将适当通过买卖股指期货对风险资产头寸进行调

  整。当需要增加风险资产头寸时,通过做多股指期建立多头头寸;反之,当需要降低风险资

  产头寸时,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另一方面,本基金管理人还将利用股

  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β值,利用股指期货在弱市中降低风险资产组合的 β 值,在强市中提

  高风险资产组合的 β 值,以提升组合的业绩表现。

  (2)α策略

  在投资组合中分离出系统风险,寻求具有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并利用股指

  期货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43

  基金合同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

  申购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

  和,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0 至 40%之间。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4

  基金合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

  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除上述第(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45

  基金合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5%。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以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5%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利率

  计算。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待基金参与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

  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

  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转型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策略

  1、投资目标

  通过对具备良好成长潜力及合理估值水平的中小盘股票的投资,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

  基础上,力争持续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46

  基金合同

  2、投资范围及组合比例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基本

  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权证、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未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有关强制性条款,则上述投资比例

  限制的有关规定自动相应调整,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盘股票的界定方式为: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

  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50% 的股票为中小盘股票。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

  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现金等大类资产的

  预期风险和收益,动态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系统性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①股票选择过程

  本基金采用以下标准对股票进行筛选,确定中小盘股票的初步备选投资对象: 将市场

  所有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流通市值累计达到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市场总流通市

  值前 50%的股票,作为中小盘股票。剔除投资限制中规定的禁止投资股票,以剩余的中小

  盘股票建立基础股票池。

  ②成长型股票精选

  在基础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基础股票池中的股

  票进行深入研究,精选符合投资理念的优质股票。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定量分析指标,筛选出

  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采用的定量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

  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在上述分析的基

  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研究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考察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力。

  针对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中小市值公司的特点,重点从下列几个方面考察企业的可持续成

  长能力:(1)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2)技术或产品的发展前景;(3)企业的创新能力;

  47

  基金合同

  (4)企业的市场战略;(5)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等,同时,结合公司在行业内的相对竞争

  地位,对企业在未来两到三年的可持续成长性做出预测,筛选出近期成长性高的股票,形成

  二级股票备选池。

  ③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在二级股票备选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相对价

  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

  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

  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 等方法。选

  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④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

  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

  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

  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

  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

  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48

  基金合同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

  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南方中小盘成长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49

  基金合同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13)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收益率=80%×中证 700 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

  水平较高的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盘股票,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

  投资产品。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8、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待基金参与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

  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

  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0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托管人对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

  及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保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

  构、票据资产服务机构(票据保管机构或票据托管行)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1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52

  基金合同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3

  基金合同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54

  基金合同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过渡期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不计提托管费。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

  56

  基金合同

  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7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

  合同生效满 1 年后,若基金在 6 月份和 12 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

  利润金额高于 0.04 元(含),则基金须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

  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8

  基金合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承担。

  基金转型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9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0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61

  基金合同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2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63

  基金合同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64

  基金合同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5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

  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

  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

  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

  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含第 4 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

  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4、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和转型为“南方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认购费用。

  5、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基金“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南方

  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

  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66

  基金合同

  7、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

  入申请。

  8、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

  转型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

  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

  决。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

  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

  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

  67

  基金合同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

  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

  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

  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八、转型后的“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

  68

  基金合同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发生上述情况,本基金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转型,

  具体安排见届时公告。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

  人将开放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投资

  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

  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份额,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南方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69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0

  基金合同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1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3、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4、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2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73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74

  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75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6

  基金合同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77

  基金合同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78

  基金合同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79

  基金合同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80

  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南方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南方中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南方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保本周期内,新增或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

  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保本周期内,因歇业、停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变更下一保本周期

  81

  基金合同

  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82

  基金合同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83

  基金合同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84

  基金合同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85

  基金合同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合

  同生效满 1 年后,若基金在 6 月份和 12 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

  润金额高于 0.04 元(含),则基金须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

  86

  基金合同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

  为“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87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过渡期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不计提托管费。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88

  基金合同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各类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

  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和权益类资产(股票、股指期货、

  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89

  基金合同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

  和,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0 至 40%之间。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

  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除上述第(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0

  基金合同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91

  基金合同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2

  基金合同

  第二十八部分 附件: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 所 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129537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邮编:514048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178 号国际商务中心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 传真:023-67885321 邮编:400010

  鉴于:

  《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

  管理人对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

  和保本保障机制”)。为落实保本机制,维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

  保,在本保本周期内通过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作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保证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

  93

  基金合同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以下简称“认购保

  本金额”)。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该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

  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31 亿元。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3 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4

  基金合同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第 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

  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

  本条第 1、2、3 款规定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

  合同》及本条第 1、2、3、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

  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

  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

  95

  基金合同

  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为

  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

  合同。

  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6

  基金合同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重庆市渝中区

  97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顺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〇一 年 月 日

  98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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