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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买买买”,回国时记得如实申报

2015年10月07日 07:32    来源: 今日早报    

  记者从杭州海关获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杭州海关查获的一起走私普通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对涉案的走私物品手表、戒指、手镯等均予以没收。

  这是杭州海关查获的首起个人因藏匿并超量携带物品入境而获刑的案件。

  2014年12月26日,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在对西班牙飞抵杭州的入境航班进行监管时,注意到一名正准备通过“绿色无申报通道”的男子口袋里鼓鼓囊囊,且神色紧张。查验关员当即上前进行检查,从他的随身口袋里查获劳力士等品牌手表以及卡地亚等品牌戒指、手镯,数量远超自用、合理数量。

  面对海关关员的提问,男子辩称这些东西自己一直戴着,并非新购。然而,这些高档手表、戒指表面还未来得及撕去保护包装膜。关员遂将线索移交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处理。

  原来,该男子从西班牙购买了这些物品欲带回国,他知道这些物品已经超量,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为了逃避海关监管,他动起了歪脑筋,在过关前将这些手表、饰品等,从包装盒内取出并随身藏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对于那些超量携带商品入境,且明显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海关将依法征税或者退运。违规情节严重的,可移交海关缉私部门进一步处理。

  “十一”长假即将结束,很多出境游客正陆续返程。杭州海关提醒,个人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若境外所购商品已超过海关免税额度,应填写《海关申报单》选择走红色申报通道,如实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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