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日前正式公布,其已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相应修改,删除原办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存贷比应不高于75%”的要求,同时在流动性风险监测部分新增第四十六条“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明确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的使用方法。
存贷比指标调整后应如何发挥作用一直是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具体来看,修订后的办法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