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等八种情形的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
■本报记者 左永刚
新三板在经历了近半年低迷之后迎来重磅消息,9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普通股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申请其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等可以发行优先股。
一位来自全国股转系统的权威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引操作性很强,新三板多了一种融资工具,优先股的属性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更接近于债券。”
按照指引,普通股股东人数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需要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履行备案程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的优先股。
9月22日,齐鲁银行有关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表示,“齐鲁银行于今年6月29日挂牌新三板,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具备了发行优先股的资格。齐鲁银行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综合权衡各种资本工具和详细匡算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时申请发行优先股。”
“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比较,新三板发行优先股最大的亮点是实行备案制,而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是公开发行,还要受到价格的限制。”上述权威人士称。
按照指引,挂牌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管理。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发行优先股的,由证监会核准。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更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但不排斥其他行业企业发行优先股。 ”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指引,存在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八种情形的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
对于优先股采用的转让方式,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的特点及优先股的流动性需求,全国股转系统为优先股转让提供协议转让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