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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伙伴”找上门 银行卡被盗刷近2万

2015年09月04日 07:38    来源: 信息时报    

  做电商生意的杨某刚办了银行卡,却被莫名开通开通支付宝、苏宁快捷支付业务,2天时间内被盗刷4次,金额近2万元。事发后,杨某将银行告至法院,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院审理查明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银行卡内资金的损失,理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人共用银行卡 私卡被刷

  杨某去年底在网上认识一个广州客户,却不知道其真实姓名。广州客户要与杨先生合作经营电商,他负责找订单,就交给杨先生来做,该客户还要求杨先生办理一张可以共用的银行卡。于是,杨先生在去年12月25日到银行办理了一张公卡,预留的手机号码是广州客户的。同月27日,他又到银行办理一张私人用的银行卡,存入33000元,预留手机号码是自己的,密码只有他自己知道。两张银行卡都是用杨先生的身份信息开户的,密码却不同,但广州客户知道公共卡的密码。

  同月28日23时多,杨先生刚办理的私人用的银行卡被网上消费了2次,用支付宝快捷和苏宁快捷支付了1万元。在29日早上6时多又被消费了2次,金额近1万元。当天杨先生就把卡里剩余的钱都取了出来。30日,杨先生的账户他行来账金额9980元,被分5次全部取完。31日,来账金额20元,当日快捷支付金额19.80元,余额0.20元。

  随后,杨先生向银行索要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将银行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扣除他行转账后的经济损失14979元、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判决:举证不能 维持原判

  银行方面辩称,2014年12月28日,有人以杨某名义通过网络申请,将支付宝、苏宁快捷支付与杨某的银行卡关联,填写了正确的银行卡户名、卡号、留存手机号码和手机动态密码,向银行发出了开通的指令。这些信息都是杨某本人掌控的,银行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而且开通后,客户的银行卡上的资金往来不受银行控制;杨某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并没有过错和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主张其涉案银行卡的资金损失为14979元,并明确该损失是在网上交易的金额所产生的。但该5笔交易除了杨某的单方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并非杨某所操作。虽然杨某称其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近日,中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对开通支付宝、苏宁快捷业务以及通过支付宝、苏宁快捷支付案涉资金,银行并无过错或违约行为,依法不应对杨某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银行卡内资金的损失,对此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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