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从陕西证监局了解到,2011年6月中旬,自称福建汇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汇海)工作人员的郭某,通过随机拨打电话方式与A女士取得联系,宣称所推荐股票买入可盈利,资金短期内可翻倍,A女士只需交纳1.5万元服务费即可获得推荐股票。A女士于2011年6月底向郭某提供个人银行账号汇入1万元。但随后A女士买入郭某推荐的股票,从未盈利,且被深度套牢。多次电话质问,郭某辨称市场行情不好。
2011年9月初,郭某再次向A女士打电话,称有新办法可帮助其解套盈利。声称福建汇海与海通证券合作承接陕西某公司从美国回归创业板上市业务,A女士很幸运被抽中可购买该公司正在发售的“原始股”,现在买入上市后卖出可翻倍获利。经受不住翻倍盈利诱惑的A女士再次落入设计好的陷阱,于2011年9月底第二次向郭某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入6.3万元并取得郭某提供的陕西某公司股权凭证。当A女士向陕西某公司求证股权凭证得知为伪造时,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这时拨打郭某电话,电话早已停机,发邮件也不回。A女士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公示信息,发现均无福建汇海相关信息。
上述案例中,郭某通过打电话、互联网上“推荐股票”、销售“原始股”,从表面看都与证券业务相关联。但仔细分析发现,其利用“专业炒股机构”、“可将资金翻一倍”之类极具诱惑性的语言吸引投资人,收取服务费,并进一步升级为推销实际并不能承销或可支配股票的行为,实质是打着“股票投资”的幌子,借助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
一是郭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了欺诈手段。福建汇海并不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却散布“提供投资管理、财务顾问、上市辅导等系列增值服务”的虚假信息;郭某提供给A女士的陕西某公司股权凭证等资料及加盖公章均系伪造;郭某声称“购买原始股可获得高额回报”等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二是郭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举报人反映,在发现上当受骗后,多次要求退还已汇的款项,均遭郭某推脱拒绝,最终电话停机、邮件不回,无法联系。同时,从郭某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的资金明细反映,举报人汇入的款项被人立即从异地提现取走。因此郭某在实施诈骗活动过程中,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法分子冒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借助电话、网络等平台实施的电信诈骗活动,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利益,陕西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投资首先务必确定是否为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应增强识别、抵制、防范各类涉及证券电信诈骗活动意识和能力,认识到电话、网络具有非接触性、远程性和虚拟性,不能轻易相信陌生电话、QQ、微信等方式的所谓投资机会宣传,决不能轻易给陌生人汇款,不参与不明真相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难以准确辨别投资信息真伪时,可向经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当地监管部门咨询、核实。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妥善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创造有利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