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宝琛
上周末,证监会公布了一份拟被处罚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名单。名单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他们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上市实现了自身的做大做强。但是,一些问题也慢慢地暴露出来,导致一些违规行为不时出现。
如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这种行为,证监会称之为无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在笔者看来,这种行为除了是“严重缺乏诚信”、“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上市公司的股东或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可以说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其实,这也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有的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内幕交易,有的即使知道有内幕交易的概念,但不清楚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更不知道内幕交易还可能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甚至,有的还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以自己的名义开户进行交易,监管机关无从查起,即使查到了也无法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曾经有一起震动资本市场的群体性内幕交易案,上至公司董事长,下至办公室秘书,均被卷入其中,涉及上市公司内部人员之多也是少有的。之所以会让这么多人卷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全面。
同时,有的上市公司对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仍较薄弱,风险防范体系仍缺失。许多公司并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内控制度,重大信息的披露制度不及时不完善,导致相关人员对于其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清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否有不当交易行为公司也没有防范和监管。
由此,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培训,使相关人员充分认识违规减持、内幕交易行为等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危害性,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发展的当家人、领路者,对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承担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担负不可违背的诚信义务;对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秩序健康发展背负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我们希望上市公司在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同时,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担当起责任,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