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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年08月13日 10: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13日证监许

  可2011【696】号文核准募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6月28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

  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

  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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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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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52

  十、保本期到期............................................................................................................................. 64

  十一、基金的投资......................................................................................................................... 70

  十二、基金的业绩......................................................................................................................... 90

  十三、基金的财产......................................................................................................................... 9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9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01

  十九、风险揭示........................................................................................................................... 10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4

  附件:保证合同...........................................................................................................................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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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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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

  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第一、二个

  保本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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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导意见》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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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

  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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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56.日/天:指公历日

  57.月:指公历月

  58.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

  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59.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本

  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期

  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60.过渡期: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

  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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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1.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进

  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

  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6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

  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63.保本金额: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可赎回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64.保本: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

  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二个保本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6.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

  个工作日

  67.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8.《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

  69.持有到期:指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

  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至保本期到期日的行为

  70.保本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日(自当期保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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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7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

  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72.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

  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

  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73.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上一个保本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4.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

  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

  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75.保证期间:指自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7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7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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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门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公司办

  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20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

  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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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

  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

  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10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

  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

  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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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鹏先生:硕士学位,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3 月期间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行业研究员职务;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期间任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行业研究组长职务;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期间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

  金经理助理职务。2014 年 6 月起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8 月 27 日起担

  任本基金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兼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6月17日。

  姜永康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至2014年12月15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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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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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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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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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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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⑤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⑥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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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①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②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③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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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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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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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1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4)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22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1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客服电话 宁波地区:0574-967210、 网址 www.cbhb.com.cn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1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网址 www.hzbank.com.cn

  23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00-8888-508

  2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96588 ( 青 岛 )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qdccb.com

  400-669-6588(全国)

  2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021 - 962999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srcb.com

  4006962999

  2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9)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6358 网址 www.hrbb.com.cn

  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张露茜

  客服电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96899(重庆地区);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 其他 网址 www.cqcbank.com

  地区)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3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注册地址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5)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3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25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400-600-0686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esc.cn

  0431-85096733

  3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3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4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4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4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6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8)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rxzq.com.cn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400-666-161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i618.com.cn

  95573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27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010-8567923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iccs.com.cn

  010-85679169

  5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5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6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0371-96721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cnew.com

  400-813-9666

  6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6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注册地址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29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5336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tsec.com

  4008696336

  6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0755-33680000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6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7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7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2)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7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7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7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10108998 ; 95525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400-888-8788

  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客服电话 网址 www.gf.com.cn

  业网点

  7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8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8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31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8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8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96518( 安 徽 )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azq.com

  400-809-6518(全国)

  8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拨0591)

  88)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32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8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9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021-32109999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fsc.com.cn

  029-68918888

  9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2)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9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400-891-891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962518.com

  021-962518

  9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3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9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028-86711410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tfzq.com

  027-87618882

  9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9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0)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10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注册地址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0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10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10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35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1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6)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联系人 张莉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1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1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36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 陈广浩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1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2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2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2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2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2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26)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37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2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赵海峰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2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7 层、8 层、9

  办公地址

  层、15 层 1-3 室

  负责人 陈建明 联系人 郭新华

  电话 010-85207289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新华、孙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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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13日证监许可2011【696】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1,429,131,529.53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355

  户。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39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0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投资者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已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开通。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41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

  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

  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42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包括该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3.投资者将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费率

  (M,含申购费)

  M<50 万元 1.2%

  申购费率 50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43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费率

  (M,含申购费)

  M<50 万元 0.36%

  特定 50 万元≤M<100 万元 0.3%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费率

  Y<1 年 1.8%

  1 年≤Y<2 年 1.0%

  赎回费率

  2 年≤Y<3 年 0.5%

  Y≥3 年 0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

  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费率

  Y<1 年 0.45%

  特定 1 年≤Y<2 年 0.25%

  赎回费率

  2 年≤Y<3 年 0.125%

  Y≥3 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费率

  (M,含申购费)

  4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费率

  Y<1 年 0.5%

  赎回费率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

  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与代销机构协商一

  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对于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短期交易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75%的赎回费。

  45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短期赎回

  费。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基金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6,000元申购本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1+1.2%)=5,928.85元

  申购费用=6,000-5,928.85=71.15元

  申购份额=5,928.85/1.060=5,593.25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元申购本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5份基金份额。

  例二:若本保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由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银华永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某投资者投资6,000元申购“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72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元申购“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6.7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

  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46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0%=114.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0=11,365.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

  11,365.20元。

  例四:若本保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由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银华永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某投资者赎回“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投资者赎回“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

  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7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

  48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媒体予以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保本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存续规模以及下一个保本期担保人

  可能提供的担保规模上限有合理理由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含转换转入)可能导致下一个保本

  期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担保额度上限的;

  (7)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因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除(5)以外的暂停申购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49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个月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已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开通。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已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开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50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

  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按红利再

  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十七)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1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

  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金额: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可赎回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如该

  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

  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

  保本期。

  2.保本案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募集期以8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资金的利息为295.00元,认购的

  基金份额为793,945.79份(认购份额计算方法见“基金的募集”)。其将认购份额在第一个保本

  期持有到期,在第一个保本期内本基金每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为0.15元/份,某投资者的保本

  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793,650.79+295.00=793,945.79元。

  (1)假设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80元

  某投资者在第一个保本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 ( 0.80+0.15)× 793,945.79=754,248.50元<某投资者的保本金额

  (793,945.79元)。即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某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2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

  任。

  (2)假设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0元

  某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 购 并

  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第一 个保本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

  ( 0.90+0.15)×793,945.79=833,643.08元>某投资者的保本金额(793,945.79元)。即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某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其保本金额,属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

  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第

  (二)条第 1 款第 3 项第二段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过渡期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

  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

  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少;

  (8)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

  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

  53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第(二)条第 1 款第 3

  项第二段约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

  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1.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

  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

  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

  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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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

  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2013 年,

  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 1,012.91 亿元;截至

  2014 年 1 月初,中投保为 28 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270.35 亿元人

  民币。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保

  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当期保本期到

  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

  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

  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范围

  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

  本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

  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为“保本金

  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

  55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保本金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

  方式进行计算:

  ①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

  金额。

  ②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

  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

  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

  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

  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

  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6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②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其他基金份额;

  ④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⑤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⑦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⑧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期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②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

  57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

  《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

  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

  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①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②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

  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

  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二个保本期结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

  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期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

  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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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担保人为本基金提供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担保费用的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 0.2%(千分之

  二)。基金管理人每日应付的担保费按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千分之二)的年费率

  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的,应

  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

  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

  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

  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

  形。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1)更换担保人

  ①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表

  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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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站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

  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

  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

  ③本基金变更担保人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

  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

  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

  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

  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

  60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

  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

  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

  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

  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

  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

  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

  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

  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

  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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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

  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如果符合本章第(一)条第 2 款下“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

  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

  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

  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

  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八章“争议的

  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

  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7.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二)条第 2 项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未来

  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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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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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

  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

  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在到期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期到期操作选择: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基

  金转换业务参见《业务规则》中关于基金转换的相关规定);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无需支付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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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

  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

  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

  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基金转换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 1 中的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

  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 1 中(3)、(4)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6.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期到期日(不含保

  本期到期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7.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

  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2.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

  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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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

  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方案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1.过渡期

  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

  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

  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

  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

  66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

  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下一个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按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

  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

  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

  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

  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

  67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

  时公告。

  (五)转为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到期期间截

  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银华永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

  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如果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该

  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二个保本期的保

  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如果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

  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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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

  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

  八章“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 第二个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的赔付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9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内或保本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个保本期,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

  定: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在确保保本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保本资产

  和收益资产的动态平衡配置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和保本期间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本基金投资的

  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少于 5%;投资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保本源自时间积累,增值来自价值发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其中主要通过

  CPPI 策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价值不

  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目的。

  1.CPPI 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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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

  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

  的投资实现保本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过对收益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

  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 100%)和合

  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Pt PV ( PT ) PT e r (T t )

  其中: Pt 为当期保本资产现值, PT 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 r 为贴现率,

  T 为到期时间, t 为当前时间。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

  C t Vt Pt

  其中: C t 为组合安全垫, Vt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收益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

  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

  Et nCt n(Vt Pt )

  其中: E t 为当期持有的收益资产上限, n 为放大倍数。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权益类市场的估值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债券市场收益

  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市场估值情况,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进

  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OBPI 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OBPI 策略主要根据期权的收益特性进行构建,其主要投资思路为在投资期初同时购买

  风险资产(如:股票)和相应的看跌期权,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可执行看跌期权,以规避股票

  价格的下跌,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则放弃使用看跌期权,以享受正股价格上行的收益。从投

  资效果分析,OBPI 的投资目标为一方面可以享受市场上涨时的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以锁定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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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下跌时的损失。从这个角度出发,OBPI 策略的核心思想为构建一个投资组合,使其下

  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而根据期权平价公式,OBPI 策略可由股票和看跌期权的投资组合衍生出另一种投资策

  略,即通过买入无风险资产和看涨期权以锁定下行风险,具体的决策过程可以通过以下公式

  推演得到:

  Call Xe rt Put S

  rt

  其中:Call 为看涨期权, Xe 为无风险资产, X 为期权的执行价格,S 为股票,Put

  为看跌期权。

  从上式看出,本基金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现两类 OBPI 投资策略,一是构建

  债券组合和看涨期权的组合,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二是在投资看跌权证时,可在买入该

  权证的同时,买入权证对应的股票类资产。通过以上两种不同的资产组合来实现下行风险可

  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3.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保本资产的投资,主要投

  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①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基于保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构建组合久期与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组合,以保证组

  合收益的稳定性,有效控制债券利率风险,保证本基金的保本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在确

  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投资将根据不同期限的市场收益率变动情况,在长期、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

  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②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

  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

  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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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①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

  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

  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两市场之间

  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②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即 OBPI 策略公式

  rt

  中的 Call + Xe 。在本基金购入可转换债券后,在分析的过程中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

  相对应的看涨期权所构建的投资组合,以控制资产组合下行风险。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

  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当基础股票价格远

  高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然后卖出股票,享受股票差价

  收益。因此,在此策略下,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本基金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

  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

  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

  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

  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

  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投资组合。

  ③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

  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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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指标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自下而上”的

  选股策略,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

  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

  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通过“自下而

  上”精选个股,强调动态择时选股的主动管理策略,关注具有高成长性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动态调整的资产配置技术及相应的数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提高投资组

  合绩效。

  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在精选个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

  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具体标的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和市场环

  境等方面进行选择,并考虑二级市场合理估值和定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

  取超额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看跌权证的特性和 OBPI 策略,本基金在进行看跌权证资产投资过程中,也可

  采用 OBPI 的投资策略。即在投资看跌权证时,同时买入其对应的股票资产(为前述公式中

  的 S + Put ),从而达到保本增值的目的。在股票价格上涨的过程中,本基金选择放弃执行

  看跌权证,从而获取股价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而在股价下跌的过程中,本基金选择执行权

  证,则可规避股价下跌风险。

  本基金将在以上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

  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看跌权证投资。

  对于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保本期起始日的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

  境下,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因此,本基金以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合理的衡量本基金保本的有效性,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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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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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过渡期结束,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下一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保本期内投资的约定。

  除以上情况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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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

  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

  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

  准久期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

  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时,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适用如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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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即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8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灵活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投资具有安全

  边际的股票和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力争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规避市场波动风险的同时优化资

  产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行业状况、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

  收益率曲线变化、资金供求关系、投资者信心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

  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

  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的调整,力求实现投

  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以规避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此外,本基金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有效应对突发

  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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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A 股市场投资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股票投资逻辑

  和投资线索也将发生较大变化。

  首先,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发展后,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并将持续处于战略转型期。这种

  战略转型,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经济增长动力逐步从外需转向内需,出口对中国经济的拉动作

  用将越来越有限。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经济增长动力逐步从投资转向消费,消费在 GDP 中所

  占比重将持续上升。同时,政府也将更加重视经济结构调整和民生问题,战略性新兴产业、

  节能环保、居民收入分配体制、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将得到政府的重点关注和政策扶持。

  其次,社会经济的战略转型将带动 A 股市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虽然以金融为

  代表的大市值蓝筹板块仍占据 A 股市场主导地位,但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数量将迅速增长,A

  股市场的结构性投资标的日益丰富。另一方面,服务内需、符合经济发展方向的大消费和新

  兴产业的市值占比将持续提升。经济体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产业,将在资本市场中拥有越来越

  重要的影响力。

  最后,A 股市场估值体系将发生重构。第一,随着 A 股、H 股市场的逐步接轨、国际板

  的推出、产业资本参与市场定价,A 股市场将日趋成熟。A 股市场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标准将

  逐步向成熟市场靠拢。第二,A 股市场在整体估值中枢稳定下,将出现个股估值差异的扩大

  化。在整体增速下滑中,仍具有业绩高成长的行业和个股将享受较高的估值溢价。

  基于上述原因,本基金将坚持成长与估值相匹配的投资原则,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的

  方法,力争通过买入并持有大消费和新兴产业股票以获得中国经济转型的结构性收益和通过

  挖掘传统产业中被市场过度低估但实际上仍具有一定成长性的蓝筹股以获得估值修正收益。

  本基金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具体分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调用基础股票库,实施股票初选。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将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

  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对 A

  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和维护基础股票库。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以其为基础建立

  初级股票库,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第二步,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

  1)定量分析

  ①财务状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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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首先从偿债能力、周转能力和盈利能力这三个层面评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精

  选优质上市公司。其中,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投

  资资本比率等指标;周转能力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

  资产周转率等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②估值吸引力评估

  估值吸引力评估包括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和和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两部分。其中,相对

  估值吸引力评估是在分析上市公司当期以及未来两年动态 PE、PB、PS、PEG、EBIT、EV/EBITDA

  等指标的基础上,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行估值比较,得出其是否具备估值

  吸引力的分析结论;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则主要根据不同的行业特征,在 DCF、EVA 等估值

  模型中选择适合行业特征的估值模型对公司绝对价值进行评估。

  ③成长性评估

  成长性评估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EBIT 增长率

  等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的指标主要有: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公司的商业模式、公司的核心

  竞争优势、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执行能力等。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发展空间大、具有良好的商业

  模式和核心竞争优势、治理结构良好、执行能力强的企业投资。

  第三步,建立股票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对入选股票进行动态调整,分别作出买入、增持、保有、

  减持或剔除的决策,建立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深入分析权证标的证

  券基本面的基础上,发掘权证投资机会,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深

  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

  套利机会;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运用期权、期货估值模型,根据

  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价格走势,并结合基金自身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

  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资金供求、资产预期收益情况下进行类属配置

  和个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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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

  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

  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如果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本基金将拉长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获取债券收益率下降

  带来的资本利得;如果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本基金将缩短组合久期,降低债券收益率上

  升带来的风险,增加再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察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债券市

  场微观因素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程技术,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

  的头寸,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

  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

  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梯形策略则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相对价值选券策略

  根据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凸性、信用评级、流动性等方面的比较,在其他指标相

  同情形下,选择收益率更高、凸性更大、信用评级更好、流动性更有保障的债券,并可进行

  换券操作。

  (4)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

  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

  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和银行

  间等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相机调整不同

  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

  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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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

  发现。

  4.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

  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

  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

  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

  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

  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

  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

  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

  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分析本基金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选用

  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和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共同开发的中国 A 股市

  场指数,它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

  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中国债券总指数的

  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债

  券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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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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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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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

  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

  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

  准久期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

  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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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3,451,680.03 20.65

  其中:股票 63,451,680.03 20.65

  2 固定收益投资 201,747,180.23 65.64

  其中:债券 201,747,180.23 65.6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560,084.81 7.99

  7 其他资产 17,585,950.47 5.72

  8 合计 307,344,895.5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677,031.98 4.73

  B 采矿业 6,180,957.84 3.81

  C 制造业 23,365,126.21 14.4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2,634,000.00 1.62

  F 批发和零售业 2,776,750.00 1.7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69,200.00 0.7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3,679,200.00 2.27

  业

  J 金融业 15,969,414.00 9.8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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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3,451,680.03 39.0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965 福成五丰 269,951 4,454,191.50 2.74

  2 000858 五 粮 液 140,000 4,438,000.00 2.73

  3 601166 兴业银行 250,000 4,312,500.00 2.66

  4 600028 中国石化 580,164 4,095,957.84 2.52

  5 600016 民生银行 400,000 3,976,000.00 2.45

  6 600036 招商银行 200,000 3,744,000.00 2.31

  7 601058 赛轮金宇 335,681 3,742,843.15 2.31

  8 002405 四维图新 84,000 3,679,200.00 2.27

  9 300274 阳光电源 100,000 3,057,000.00 1.88

  10 601800 XD 中国交 150,000 2,634,000.00 1.6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92,000.00 6.2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92,000.00 6.22

  4 企业债券 191,655,180.23 118.0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01,747,180.23 124.3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号 (张) 例(%)

  1 122664 12 葫芦岛 180,000 19,366,200.00 11.93

  2 122224 12 电气 02 186,090 19,009,093.50 11.71

  3 122550 12 苏国信 180,000 18,201,600.0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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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22847 11 甬交投 157,890 16,548,450.90 10.20

  5 122763 11 淮产投 150,000 16,018,500.00 9.8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573.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577,302.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11,485.75

  5 应收申购款 680,589.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585,9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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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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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1.6.28-2011.12.31 3.00% 0.13% 2.46% 0.01% 0.54% 0.12%

  2012.1.1-2012.12.31 5.34% 0.22% 4.88% 0.01% 0.46% 0.21%

  2013.1.1-2013.12.31 3.96% 0.18% 4.86% 0.02% -0.90% 0.16%

  2014.1.1-2014.12.31 12.60% 0.34% 4.86% 0.01% 7.74% 0.33%

  2015.1.1-2015.6.30 29.25% 0.96% 2.38% 0.01% 26.87% 0.9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64.17% 0.41% 20.98% 0.01% 43.19% 0.40%

  (2011.6.28)至

  20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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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1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92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93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9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5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已实现收益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保本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如本基金

  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

  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6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承担。

  3.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

  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

  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97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98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章第(一)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5.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9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100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101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2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03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

  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

  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

  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10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目的,但其前提是假定投

  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

  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等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

  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105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

  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偿付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

  损、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无法履行偿付责任;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

  风险丧失保证能力,在保本期内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失偿付能力,在保本期到期日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偿

  付责任等。

  3.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净值波动风险

  为降低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的净值波动,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

  保持基金资产的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到期期间(不含保本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但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仍在

  进行,基金净值仍是变动的。由于本基金在到期期间(不含保本期到期日)和过渡期非保本,

  仅在折算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对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以折算日的可赎回金额为基础折算为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因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将会面临净值波动风险。

  4.过渡期赎回和转换转出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本基金到期期间进行到期操作,即在到期期间选择赎回本基

  金份额、或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上述选择,则到期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过渡期或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为非保本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在下一个

  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本基金不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

  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本基金份额或无法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06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

  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07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保本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执行;

  (9)某一个保本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0)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108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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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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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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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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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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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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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的程序和规则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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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议事的程序和规则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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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3.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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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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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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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20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内或保本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期,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本基金投资的

  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对下述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内或保本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期,投资比例为:

  在保本期内投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21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少于 5%;投资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到期期间和在过渡期内时,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的投

  资比例为:

  权益类资产(即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8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③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⑤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⑥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⑦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⑧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⑨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⑩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

  122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个月内全部卖出;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过渡期结束,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下一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保本期内投资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以上情况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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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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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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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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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127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第十八章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128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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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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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

  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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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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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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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保证

  合同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3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790705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65 邮编:100738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

  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营业执照注册号: 100000400012135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相关规

  则公告和《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35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为“保本金

  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

  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

  回金额。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

  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

  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

  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

  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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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

  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其他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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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在当期保本期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

  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

  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

  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

  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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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

  日或该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

  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

  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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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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