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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2015年08月13日 08:05    来源: 京华时报    

  记者昨天从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获悉,央行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央行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昨天还发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做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平台放贷业务应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处累计发放贷款金额或者注册资本金额(以较高者为准)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累计发放贷款金额或者注册资本金额(以较高者为准)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引导民间放贷规范发展

  央行在《条例》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是国际惯例。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原来我们都把贷款业务放在银行和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实际上民间放贷是一直存在的,但一直处于灰色空间,这一方面导致民间借贷发展不够充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未实现合法化,容易出现一些违规的事情。这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其实是对民间放贷机构的认可,使其合法化;也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引导民间放贷机构朝更正规的方向发展。这也是与最高法出台的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一脉相承。

  注册门槛体现政策延续

  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门槛,《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央行表示,这是考虑到放贷业务的特殊性,特别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以自有资金放贷,需要保留一定的实缴注册资本门槛。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差别大,注册资本门槛不宜过高,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规定维持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

  小贷公司发展有望更规范

  一位持牌小贷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现在市场上有很多“野路子”机构在经营放贷,若条例出台,将对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带来约束,最高3-5倍的罚款足以让违规者倾家荡产。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快速发展对于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发展普惠金融,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对不同类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还没有建立起统一法范,容易造成因准入标准、监管、业务范围不统一的监管风险。因此,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有助于监管标准统一,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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