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最高法:年利率超36%部分利息无效

2015年08月07日 09:22    来源: 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24%和36%两个关键数字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的“两线三区”: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两条线划分出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年利率24%至36%之间)3个区域。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管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变革以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势在必行。

  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责任编辑: 向婷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