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将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景顺长
城精选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修订前: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后: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精选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对本基金原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部分的修改:
修订前:
“四、投资策略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本基金为一只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70%,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修订后:
“四、投资策略
1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本基金为一只高持股的混合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70%,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其他由于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型及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
作出的必要修改。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
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景顺长城精选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
www.igwfmc.com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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