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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基本法”落地

2015年08月03日 10:58    来源: 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 戴蔚珑

  日前,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是继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呈现爆发性发展。根据统计,2014年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870亿元,同比增长高达174%,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4%。尽管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总体规模偏小,但增长迅速,表现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是保险业转型创新的重要突破口。

  《办法》的出台,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经营规则,将促进此项业务实现健康、加速发展。

  亮点1:放开部分险种区域限制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此次《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以及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4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这四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的财产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虽然很多险种设置了区域限制,但是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已经覆盖到了相当多的险种,很多热销产品在不少公司都有替代品,消费者可以有多重选择。”袁序成表示,未来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限制进行一些调整,总体上会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

  从办法的监管导向上可以看出,放开跨区域的产品主要是简易的、适用于互联网销售的、保障性较强的产品。这也意味着中小保险公司有望打破经营地域的限制,获得了加速发展的机会。

  亮点2:不得误导消费者

  《办法》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中明确,销售网络保险的网站页面要公布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此外,还要公布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同时,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公布的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袁序成在发布会上透露:“保监会近期约谈了几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并责令其整改。未来会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办法来,否则就会面临风险提示和整改。”

  亮点3:明确第三方平台边界

  《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根据《办法》,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刘峰主任表示:“按照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如果第三方平台只提供一般的平台服务,则不需要取得额外的行政许可。如果第三方平台参与了承保、理赔等经营活动,则应当另外取得相应资质。”

  同时,在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职责划分方面,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机构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第三方平台机构如果希望经营保险业务,应取得经营资格。据悉,目前专业互联网保险牌照只有众安、易安、安心等四家。

  此外,《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在醒目位置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在收到承保申请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提供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这提高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掌控权。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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