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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央行等机构均可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

2015年07月29日 07:26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陈果静

  经济日报讯北京7月29日讯(记者陈果静)中国人民银行28日表示,个别国家外汇储备虽由财政部负责管理,但均可参照《通知》要求入市。

  上述《通知》指的是,7月14日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将相关申请程序简化为备案制,取消了对上述机构的额度限制,将其投资范围从现券扩展至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并允许其自主选择人民银行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为其代理交易和结算。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为了加快建设更加开放透明、具有广度和深度的债券市场,以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通知》指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这该如何理解?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维护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进行长期投资。这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一些短线的投资和头寸调整并不矛盾。

  “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的投资需求,《通知》并没有禁止。”该负责人表示。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基本上都是各国金融市场的长期投资者,也符合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长期投资者的定义,对此类投资者没有持有期限和最低持有量的要求。

  “欢迎各国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中国的债券市场。”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人民银行一直鼓励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到境内银行间市场投资。同时,《通知》中提到的“对等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央行对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设条件。

  《通知》称,央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各国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也都符合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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