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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境外长期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市不设持有期限

2015年07月29日 07: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闫立良

  为加快建设更加开放透明、具有广度和深度的债券市场,以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最近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相关申请程序简化为备案制,取消了对上述机构的额度限制,将其投资范围从现券扩展至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并允许其自主选择人民银行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为其代理交易和结算。近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证券日报》记者提问。

  7月14日,央行正式发布该《通知》,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知》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采用备案制,并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对于个别国家的外汇储备由财政部负责管理,是否可参照《通知》要求入市的问题,这位负责人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强调央行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均可入市。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为维护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央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进行长期投资。这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一些短线的投资和头寸调整并不矛盾。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的投资需求,《通知》并没有禁止。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基本上都是各国金融市场的长期投资者,也符合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长期投资者的定义,对此类投资者没有持有期限和最低持有量的要求。

  “长期以来,央行一直鼓励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到境内银行间市场投资。”这位负责人表示,《通知》中提到的“对等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央行对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设条件。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各国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也都符合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欢迎各国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中国的债券市场。

  《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填写《通知》所附的《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提交至央行办公厅。央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与申请人及其结算代理人确认。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即可按规定办理结算代理协议备案、开户和联网手续。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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