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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出台

2015年07月28日 07:47    来源: 成都商报    

  网络时代的全面到来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会,然而由于保险涉足互联网领域尚属新生事物,使得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保险饱受争议,例如业务不知所云、奇葩保险横生……不过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这些问题将得到明确解答。

  7月25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的官方微信向公众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后,第一个落实的分类监管细则。

  看点一:四类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由于互联网不存在地域限制的问题,因而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此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4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4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某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新渠道部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这一规定对机构网点较少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是极大的利好,可以突破机构网点布局的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布局全国。

  看点二:保费直付到保险机构

  在支付方式上,《办法》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为了防止出现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问题,该《办法》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看点三:将建立查询和监督平台

  与此同时,为了杜绝互联网保险产品出现销售误导、表述不准确、错误购买等情况,《办法》规定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此外,《办法》还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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