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兴生
存贷比指标由监管类向监测类转变,不仅赋予了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更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出台配套措施,打好流动性监管的“组合拳”,同时加强信息披露,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的监管类指标转变为流动性监测类指标。这有利于完善金融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扩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能力。
毫无疑问,存贷比指标由监管类向监测类转变,监管部门赋予了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需要,大力支持符合信贷准入条件的行业、企业和项目,防范优质客户资源的流失及贷款利益的流失。在现阶段,利差毕竟还是商业银行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商业银行冲时点的压力减弱,将相应地降低银行融资成本,也相应地减轻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和资本管理水平没有相应提高,商业银行通过资本市场、同业市场融资的能力没有相应提高,那么,盲目逐利、盲目增加信贷投放的后果,必将驱使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陷阱”,因无力支付到期负债和日常结算性支付而带来风险,最终导致流动性危机。
鉴于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放宽商业银行存贷比限制,很有可能诱发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加大贷款投放的冲动。如何保证存贷比调整在改善对小微企业、“三农”的金融服务水平的同时,确保商业银行的大投放可控制、可持续,既是商业银行自身必须面对的课题,更需要监管部门在调整的初始阶段科学引导、适度监管,力求把利好政策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
一是配套支持措施要尽快跟上。应将发行大额存单业务由现行的部分银行试点向所有的银行机构推广,以丰富中小银行主动融资工具。
二是打好流动性监管的“组合拳”。综合运用存贷比指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覆盖率、主动融资能力、拨备率等指标,及时评价商业银行信贷扩张速度和质量、流动性管理能力,对过度投放、信贷过度集中行为,通过采取风险提示、提高风险拨备等措施,进行“窗口”指导和监管约束。
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约束作用。监管部门应要求商业银行按季度披露与流动性相关的风险指标,如存贷比、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覆盖率、主动融资能力、拨备率、存贷款期限错配等指标,让市场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和流动性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迫使商业银行在信贷扩张中不断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并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