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国美电器收购非上市资产 拟加速“全零售”战略

2015年07月28日 07:17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张斯 袁东

  7月27日,在港上市的国美电器(00493,HK)宣布,拟收购控股股东全资拥有的艺伟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伟发展)的全部发行股本,即控股股东将非上市零售网络和供应链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交易对价为112.68亿港元。

  国美电器首席财务官方巍今日(7月28日)上午对包括《每日经济新闻》在内的媒体表示,此次集团将非上市公司部分注入上市公司,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将加速国美实体店向二三级市场纵深发展;股东层面目前主要关注的是此次交易的估值,从长远看,合并效应股东是认同的,但仍需慢慢消化。

  完成全国网络布局

  国美电器公告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艺伟发展在中国181个城市拥有578家门店,主要是集团营业城市外的中国其他地区使用“国美电器”商标,经营电器及消费电子产品零售及相关业务,所经营门店的可使用总面积约175.2万平方米。2013年及2014年盈利分别约3.58亿元人民币和2.85亿元人民币。

  收购完成后,国美电器零售店数目将由收购前的1136家增至最少1714家;此次交易完成后,国美电器将完成全国网络的整体布局,覆盖城市将由269个大幅拓展至436个。

  国美电器表示,此次交易总对价由现金、新股和认股权证组成,其中包括现金22亿港元、以每股1.39港元的价格配发和发行62亿新股份,以及配发和发行的25亿认股权证,行权价为每股2.15港元,现金部分将以内部资源拨付。

  另外,由于上述收购属关联交易,该交易须待艺伟发展及控股股东获授清洗豁免以及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由于黄光裕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于国美持股量增加,将触及全面收购,将向监管机构申请清洗豁免。

  据了解,黄光裕及其一致行动人现持有国美电器32.43%股权,如交易落实,黄光裕收取新股后,持股量将增至50.52%。如所有认股权证获行使,则持股量进一步增至55.34%。

  此外,国美电器表示,收购事项将会有三大好处,如扩张门店网络及规模效应、实现协同效应、减少持续的关联交易。交银国际及德意志银行均看好此次资产注入,交银国际认为,国美电器从大股东手里获得578家门店将提高公司效率;德意志银行表示,估计非上市业务占国美电器总销售及盈利的33%和29%,并维持“持有”评级。

  实体店向纵深发展

  对于此次交易,方巍表示,目标公司门店多位于国家大力发展的“一带一路”经济走廊、京津冀经济区、东北-蒙东经济区、长江流域经济带和北部湾经济区等国家大力发展的经济特区和扶持地区,政策效应已经初步显现。

  同时,方巍认为,受益于经济发展潜力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会显著带动这些地区基础设施和运输的快速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增长带和城市群,提高当地经济水平和消费力的增长。“此次集团将非上市公司部分注入上市公司,也符合经济发展趋势,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步调一致,将加速国美实体店向二三级市场纵深发展。”方巍对记者表示。

  对此,国美电器高级副总裁何阳青对包括《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内的媒体表示,此次交易对国美来说是重要里程碑。整合后,国美将通过完整的供应链,在电子商务和O2M方面实现全国各级城市全面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力,势必提高集团线上线下的渠道竞争力,让更多消费者体验到“互联网+”时代的家电消费体验。“其实2015年下半年整体战略部署和规划已经制定,国美将打造互联网+时代的国美全零售生态圈。未来国美会重点落到互联网+发展,包括国美在线、国美云平台、国美智能家居和智能手机以及金融业务。”何阳青表示,在“互联网+”背景下,国美将充分发挥整体协同效应,加速“全零售”战略的步伐。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鍒嗕韩鍒帮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