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从上交所获悉,该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关联交易应收账款逾期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情形,并于2015年7月7日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李安民控制的关联方在2014年发生数额巨大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且公司在关联交易应收账款逾期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上述两项事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认为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金额较大,款项能否收回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数额巨大,且在关联交易应收账款重大逾期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李安民、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作为资金占用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在有关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猛、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财务负责人赵永梅、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郭全虎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其中,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猛和财务负责人赵永梅参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公司重大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郭全虎在履职过程中虽不够勤勉,但对于关联方新泰钢铁与公司供应商之间的资金拆借事项并不知情,对公司重大违规责任相对较轻,应负次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决定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安民、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猛、财务负责人赵永梅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郭全虎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鉴于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并未参与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违规的责任相对更轻,上交所决定对于时任独立董事(已离任独立董事:李福林、白玉祥、张泽宇;现任独立董事:罗滋、李挺、裴正)等人采取监管关注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