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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创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年07月17日 09:5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0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458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

  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63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7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1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以及《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1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2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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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五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

  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

  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和国际组。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研究部负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国际组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中与权

  益类资产管理和研究相关的工作。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

  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

  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

  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

  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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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三大区域,以及客户服

  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

  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履职相关的各项工作,股东关系

  管理及董事、股东的日常联络、沟通及服务工作,监事会履职相关工作,党委办公室相关工

  作,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相关工作,董事长工作支持、行

  政、文秘服务及会务工作,与公司治理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

  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

  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6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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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小源先生,双硕士,董事长。1988 年以来曾就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

  划司,后历任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海达保险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保

  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中國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兼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风险及资本管理委员会主

  任。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2015 年 1 月起,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吴姚东先生,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董事。2002 年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历任国际业务部分析师、招商证券武汉营业部总经理、招商证券(香港)公司总经

  理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5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曾任公司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兼总裁。2013 年 7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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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

  兼任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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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

  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

  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

  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券公司、

  北京证券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洪小源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博士,总经理。1990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证监会工

  作。201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及代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

  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及

  代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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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茂华先生,工学博士。 2006 年 7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

  研究员、公用事业与金融地产研究组主管、原材料组主管兼研究员。曾任特定资产投

  资经理,现任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9 日至今)、博

  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26 日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8 月期间,孙占军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

  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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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 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

  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

  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

  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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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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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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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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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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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254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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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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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

  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

  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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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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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95105568(免长途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9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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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程姣姣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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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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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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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谭长臻

  电话: 0532-85709732

  传真: 0532-85709725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9)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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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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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6098,400-86-96098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8)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9)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6

  传真: 0755-2518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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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30)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1)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2)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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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0451-86779018

  传真: 0451-86779018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5)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6)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8)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9)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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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洪明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40)江苏常熟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亚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41)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43)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29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6)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08116

  客户服务电话: 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网址: http://www.whccb.com、http://www.whccb.com.cn

  (47)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上官永清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579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4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30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4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5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李延鹏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5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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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32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59)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6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2000996

  网址: http://www.pyfund.cn

  (6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62)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33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6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4)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5)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6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http://shengshiview.com/

  (6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3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6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69)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70)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71)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7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7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7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7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7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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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7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7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8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8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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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8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8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8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8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8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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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8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8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8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9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39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9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9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9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9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9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40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9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9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9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9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0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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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0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0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0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04)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42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0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0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0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0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0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43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10)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1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1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1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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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1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1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45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12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12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23)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46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2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2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2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47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2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2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3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3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3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48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3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34)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3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3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37)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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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3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3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41)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50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4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4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44)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45)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4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51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4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52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0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45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募集期从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28日止,共募集

  3,422,296,832.4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00,558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6 月 1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0 年 6 月 1 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

  基金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基金代码:050014(前

  端收费),051014(后端收费)。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对基金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 9:30-15:

  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通过直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 1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

  53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 1: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5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前端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笔

  后端申购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申购费率(%)

  Y<1年 1.60%

  1年 ≤Y<2年 0.90%

  2年 ≤Y<3年 0.60%

  Y≥3年 0

  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 日≤ Y < 30 日 0.75%

  30 日≤Y < 1 年 0.50%

  1≤ Y < 2 年 0.25%

  Y≥2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前端收费方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某投资人采用前端收费方式本次申购本基金

  50 万元,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50%)=492610.84 元

  55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申购费用=500000-492610.84=7389.16 元

  申购份额=492610.84/1.056=466487.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 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466487.54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后端收费方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1)本基金前端收费方式下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持有时间为

  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持有期限为两

  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2)本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申购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 元,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0.60%,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0×0.6%=63.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56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净赎回金额=12500-63.00-0=12437.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持有时间为两

  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7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58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自 2010 年 7 月 30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一)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二)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换。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59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

  进先出”的原则。

  (三)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

  以上(含两只),且基金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根据《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基金代码:050014(前端收费),051014(后端收费)。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

  60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前端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笔

  后端申购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申购费率(%)

  Y<1年 1.60%

  1年 ≤Y<2年 0.90%

  2年 ≤Y<3年 0.60%

  Y≥3年 0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四)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

  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

  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

  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五)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也可拨打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

  61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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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创业成长型公司,挖掘该类型公司的投资机会,力争为基金持有人

  创造出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对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创业成长型公司是: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看,处于成长阶段的启动期和

  高速成长期;从股票市场的结构看,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创业板和 A 股主板中小型成长公

  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包括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即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和债

  券,新股/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法规或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成长与价值相结合的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挖掘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投资

  价值,动态把握企业在高速成长和合理估值方面的适度平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

  求基金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较高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成长型公司,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在股票投资的宏观层面,本

  基金投资策略更强调自上而下选择潜力行业,特别关注于应用创新,而非科技发明的公司;

  在微观层面,本基金投资策略本质上更重视自下而上选择高成长公司,从多角度判断公司价

  值;同时,加强公司实地调研,尽可能低地降低投资风险。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全球视野的角度审视中国经济与中国资本市场,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进行“自上而下”的分析,在对宏观经济环境、股票市场走势、利率变动及各类资产风险

  收益形成一定预期的基础上,决定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

  置。

  本基金根据主要的经济信号指标对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

  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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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中小板、创业板以及主板的中小型成长公司,挖掘该类型企业的投

  资价值,分享创业成长型公司带来的较高回报。

  创业成长型公司相比主板成熟期公司,在发展前景、资料可获得性、风险等方面都具有

  显著的不同,因此需要特别关注此类企业的特殊性,并为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

  为,创业成长型公司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创业成长型公司大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属于初创阶段,缺乏可供参考的

  历史业绩;

  创业成长型公司大多具有高成长性,导致相关财务指标波动性较大;

  部分创业成长型公司是在各自细分行业处于龙头地位的小公司,一方面具有广阔的

  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细分市场内,可比公司少,缺乏完善的行业研究。

  根据以上提到的创业成长型公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如下:

  (1)宏观层面上,强调自上而下选择潜力行业,特别关注于投资应用创新,而非科技

  发明的企业

  创业成长型公司大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启动期和高速增长期,营业收入开始增长,但

  发展还不稳定,未来经营业绩受行业、经济形势影响较大。因此,从宏观面,自上而下寻找

  未来具有增长潜力的行业,更有利于寻找能够长期增长的优质标的。

  从行业筛选的角度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投资主题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创业成长型公司的市场表现部分取决于该公司

  是否具有清晰的投资主题。本基金主要寻找目标公司清晰可持续盈利的投资主题,具有这样

  投资主题的股票的价值中枢是持续向上的。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投资主题,但核心是具有竞

  争优势的成长。

  第二,战略与行业分析方面。挖掘不同企业的成长特征,关键是寻找企业竞争优势、增

  长动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这涉及到公司战略分析,本基金主要采用 PORTER 的竞争优势和价

  值链分析方法,通过调研和洞察力对企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企业的竞争策略和措施和

  企业价值链进行深入判断,并用财务和运营等相关数据进行验证。

  (2)微观层面,从本质上重视自下而上选择高成长公司

  对创业成长型公司的筛选,本质上强调自下而上寻找真正具有持续高成长性的企业,才

  能获得好的回报。具有持续高成长性的企业一定是建立在创新基础上,只有具有创新精神的

  企业才可能获得超越市场的回报。本基金重点关注基本面,着眼成长性与创新性,具体分两

  种情况:

  对于过往业绩期限较长的企业,根据基金管理人多年积累的价值投资方法,主要考

  量的有三方面:业务结构及主营产品竞争力;企业管理团队的领导与创新能力;企

  业经营业绩与财务指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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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过往业绩较短,资料较少的企业,将采用 3P 原则更进一步深入评估企业价值:

  即采用(人(people)+过程(process)= 业绩(performance))来判断一个企

  业。

  3、股票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从上至下的行业潜力判断、以及自下而上选择高成长性公司的方法构建投资

  组合。

  第一步:成长性评估。创业成长型股票通常处于高速成长期,较高的成长性成为其未来

  获取高额收益的前提。因此,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第一步即为严格考察企业的行业属性、行业

  成长前景、业务模式、盈利机制、行业地位、管理能力等,以评估企业的成长性,从而选择

  具有高速成长潜力的企业作为备选投资对象。

  第二步:品质过滤阶段。创业成长型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具有较大的空间,本基金第二步

  将考察企业的基本素质,进行品质过滤。在考虑投资限制的基础上,基于公司的财务信息和

  股票的价格信息等,按照既定的品质评估模型对公司的财务品质进行过滤,对比市场价格,

  从潜力行业中筛选出具有高投资回报率、可持续成长能力、合理的价格、低边际成本的样本

  股票,建立备选股票池。

  第三步:价值精选阶段。由于市场对创业成长型股票的成长性预期较高,通常市场估值

  也较高。本基金在以上初选形成备选股票池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

  性等进行诊断,剔除信息严重失真公司,再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及公司的深入研究与

  分析,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进行财务诊断、竞争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

  成长性分析,同时通过实地调研、尽职调查等方式考察管理团队能力,并运用恰当的破产概

  率模型,评估风险投资退出价值,采用最合适的价值评估手段进行估值,精选出与市价比较

  最有投资机会的公司,建立精选股票池。

  第四步:构建目标投资组合阶段。遵循组合投资与价值投资的理念,运用价值评估模型

  对公司价值进行精确定价,通过目标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的比较,进一步确定真正低于公司

  内在价值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组合管理策略

  (1)控制风险、坚持稳健投资

  相较于主板成熟期公司,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成长不确定性较大,业绩稳定性差,经营亏

  损与破产的概率也相对较大,投资时更需注意分散风险,控制风险。首先,判断企业所属生

  命周期阶段,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其次,估算风险价值,确定合理风险溢价水平;最后,

  坚持分散投资原则,构建投资组合,不断跟踪调整组合配置。

  (2)采用成长为主,动态调整的投资策略,寻找最佳的组合增长动力

  在实际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采用成长为主,动态调整的投资策略,寻找最佳的组

  合增长动力。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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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将通过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

  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1)自上而下的分析

  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做出判断或预测。根

  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判断。根据近

  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判断,进而对

  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

  (2)自下而上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利率、

  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

  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

  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实施资产配置、券种配置、久期选

  择、凸性管理和个券选择策略。并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

  理的要求,对构建组合进行调整。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权证投资的主要

  标的为创业成长型公司发行的权证,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如果市场上存在持有股票的认沽权证时,在预期市场下跌但由于各种原因

  导致股票无法顺利卖出时,可以使用认沽权证工具来保护股票的价值。如果市场上存在拟持

  有股票的认购权证,且价格相对于价值出现大幅折让时,可以使用认购权证工具来获得标的

  股票的头寸暴露。

  7、组合构建与调整

  根据各类资产投资策略,在各资产类投资品种确定的前提下,构建基金组合。

  对于股票类资产,由于创业成长型股票的市值通常较小,构建组合时需要充分考虑组合

  流动性的问题,包括组合资产买卖交易时的市场冲击等。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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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7 项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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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700 指数收益率×7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2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

  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404,607,762.59 85.17

  其中:股票 404,607,762.59 85.1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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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812,766.29 12.17

  7 其他各项资产 12,651,902.90 2.66

  8 合计 475,072,431.7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6,452,564.80 3.6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3,070,803.68 60.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4,583,909.99 18.6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428,898.74 2.9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7,071,585.38 3.7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4,607,762.59 89.3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1 300195 长荣股份 798,854 39,151,834.54 8.65

  2 300210 森远股份 1,800,000 37,836,000.00 8.36

  3 600697 欧亚集团 998,342 28,502,664.10 6.30

  4 002273 水晶光电 1,099,817 28,309,289.58 6.25

  5 300066 三川股份 799,891 18,437,487.55 4.07

  6 600158 中体产业 699,942 17,071,585.38 3.77

  7 002311 海大集团 879,724 16,873,106.32 3.73

  8 600108 亚盛集团 1,609,840 16,452,564.80 3.63

  9 600337 美克家居 1,204,353 16,258,765.50 3.59

  10 600085 同仁堂 599,954 15,658,799.40 3.4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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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仓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仓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4,002.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978.74

  5 应收申购款 12,566,921.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651,902.9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事

  1 600337 美克家居 16,258,765.50 3.59

  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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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2010 年 6 月 1

  日-2010 年 12 11.40% 1.23% 15.22% 1.32% -3.82% -0.09%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22.65% 1.29% -24.54% 1.10% 1.89% 0.19%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93% 1.28% 1.83% 1.11% 11.10% 0.17%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8.61% 1.23% 7.38% 1.06% 1.23% 0.17%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7.48% 1.08% 31.51% 0.89% -14.03% 0.19%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37.74% 1.35% 23.27% 1.08% 14.47% 0.27%

  月 31 日

  2010 年 6 月 1

  日-2015 年 3 71.04% 1.24% 54.12% 1.09% 16.92% 0.15%

  月 31 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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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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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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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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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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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二、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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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利润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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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表 4: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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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端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笔

  后端申购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申购费率(%)

  Y<1年 1.60%

  1年 ≤Y<2年 0.90%

  2年 ≤Y<3年 0.60%

  Y≥3年 0

  2、赎回费用

  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 日≤ Y < 30 日 0.75%

  30 日≤Y < 1 年 0.50%

  1≤ Y < 2 年 0.25%

  Y≥2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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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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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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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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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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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

  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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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对创业成长型

  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者面临的特

  定风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股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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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

  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

  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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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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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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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赎回

  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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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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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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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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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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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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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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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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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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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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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F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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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对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创业成长型公司是: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看,处于成长阶段的启动期和

  高速成长期;从股票市场的结构看,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创业板和 A 股主板中小型成长公

  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包括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即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和债

  券,新股/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法规或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0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7 项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101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102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

  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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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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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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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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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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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

  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

  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

  网上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

  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

  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i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

  宝基金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

  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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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m.bosera.com)、手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享受基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 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 在线办理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

  信息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一部分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一)2015 年 04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二)2015 年 04 月 0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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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三)2015 年 04 月 0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401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15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和手机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五)2015 年 03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六)2015 年 03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327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柜面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七) 2015 年 03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八)2015 年 03 月 0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办理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九)2015 年 02 月 2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十)2015 年 01 月 3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十一)2015 年 01 月 3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面、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二)2015 年 01 月 2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十三)2015 年 01 月 1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四)2015 年 01 月 1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分红公告》;

  (十五)2014 年 12 月 2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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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十六)2014 年 12 月 2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晋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6 日

  111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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