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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07月09日 10:4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0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06 号文核

  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以固定收益类投

  资为主,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

  险/收益的产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2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7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1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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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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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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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

  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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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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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五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

  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

  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

  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

  务部。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

  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

  南方三大区域,以及客户服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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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

  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履职相关的各项工作,股东关系

  管理及董事、股东的日常联络、沟通及服务工作,监事会履职相关工作,党委办公室相关工

  作,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相关工作,董事长工作支持、行

  政、文秘服务及会务工作,与公司治理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

  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

  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6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洪小源先生,双硕士,董事长。1988 年以来曾就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

  划司,后历任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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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海达保险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保

  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中國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兼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风险及资本管理委员会主

  任。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2015 年 1 月起,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吴姚东先生,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董事。2002 年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历任国际业务部分析师、招商证券武汉营业部总经理、招商证券(香港)公司总经

  理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5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

  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兼总裁。2013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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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

  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

  兼任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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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

  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

  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

  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券公司、

  北京证券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洪小源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及代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

  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及

  代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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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邓欣雨先生,硕士。2008 年 7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兼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5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过钧先生(201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3 年 9 月 24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博士。1990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证监会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

  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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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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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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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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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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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

  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务部综合管

  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

  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中国光大(集团)

  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

  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

  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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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34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 510.50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

  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

  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

  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风险管理处, 通

  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制订、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逐年重检,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

  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

  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交易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

  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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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

  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

  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

  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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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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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22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23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8)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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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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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6)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7)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6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8)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9)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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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1)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2)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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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洪明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36)江苏常熟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亚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37)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陆玉根

  联系人: 傅巍群

  电话: 0512-63969900

  传真: 0512-639690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网址: www.wjrcb.com

  (38)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3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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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40)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1)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3)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08116

  客户服务电话: 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网址: http://www.whccb.com、http://www.whccb.com.cn

  (4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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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李延鹏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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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4008-773-776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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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5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55)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5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2000996

  网址: http://www.pyfund.cn

  (57)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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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5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0)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1)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6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http://shengshiview.com/

  (6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3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6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6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6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 6 号 卓明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继峰

  联系人: 叶航

  电话: 010-65166112

  传真: 010-65166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67)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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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6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6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7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7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7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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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7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7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7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7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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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7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7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8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8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37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8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8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8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8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8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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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8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8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8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9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9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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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9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9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9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9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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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9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9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9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9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0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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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0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0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0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0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0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0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0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0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0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43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1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1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1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1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1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4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11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1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45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20)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2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2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46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2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2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2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2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2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47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2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3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31)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3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48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34)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3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3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49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3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3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4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4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4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50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43)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51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0年10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0]1406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募集期从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

  止,共募集3634767686.7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8764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基金代码:050019(A

  类),050119 (C 类)。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 9:30-15:00,

  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通过直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购买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52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认购、申

  购的份额先赎回,按照份额持有期确定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以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内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

  六、基金份额类别

  53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

  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1: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C 类份额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少于 0.75%,前述费用不与其他的短期交易赎

  回费重复收取。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2: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5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赎回费率 0.75%;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含 30 日)的基

  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基金

  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但如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则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55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93.75 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6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别 T 日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 T 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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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

  账户。当发生 1、2、3、4、6 项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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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2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自 2011 年 1 月 10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一)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二)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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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

  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三)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

  以上(含两只),且基金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非交易情况下发生的基金份额所有权转

  移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一)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根据基金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并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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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

  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七、定期投资计划

  根据《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基金代码:050019(A 类),050119(C 类)。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四)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

  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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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进行配置,并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

  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实施对大类资产的配置,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

  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持

  证券、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正回购和逆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实现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战略及战术配置,可在

  追求稳定收益的同时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而充分利用可转债的特性,可在不同市场周期下

  辅助完成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通过自下而上的分析充分挖掘可转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增强本债券型基金的收益稳定性及超额收益能力。

  四、投资策略

  1、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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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

  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产品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量化的经济指标综合判

  断经济周期的运行方向,决定类属资产的投资比例。分析的内容包括:影响经济中长期运行

  的变量,如经济增长模式、中长期经济增长动力;影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量,如宏观政策、

  货币供应、CPI 等;市场自身的指标,如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股票的估值

  指标、债券市场的信用利差、期限利差、远期利率等。

  通常,在经济从复苏到繁荣时,股票市场将进入牛市,在这两个阶段,权益资产的收益

  率都超过固定收益类资产。当经济从滞涨到衰退时,债券市场开始逐步向好进而进入债券市

  场的牛市。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调整可以提高产品的收益水平。

  可转债兼有股性和债性两方面的属性,对普通债券和可转债灵活配置的策略是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的有效补充和辅助。在经济处于复苏和繁荣的阶段,可转债的股性表现突出,通过

  对可转债的超配可以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在经济处于衰退的阶段,普通债券的收益表现较

  好,通过超配普通债券来获得较好的收益。

  2、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投资策略

  除可转债外,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资

  产证券化产品和短期融资券等其他债券资产。在该部分投资管理上,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期

  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

  合风险的前提下,为组合增加最大的收益。

  (1) 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确保组合收益超

  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

  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 信用策略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券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走

  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

  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类债券投资比例。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

  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率差。

  (4)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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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

  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

  取得正的收益。

  (5) 资产支持证券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根据目前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只能投资信用评级在 BBB 及以上的资产支持债券,并且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

  20%。本基金在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证券的条款、利率风险、信用

  评级、流动性和提前偿付速度的基础上,评估证券的相对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也是本基金增强收益的策略之一。

  3、 本基金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产品通过灵活配置可转债来增强投资收益,可转债部分的投资策略是本产品的核心策

  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所

  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盈利

  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并结合博时可转债评级系统对

  可转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1)可转债投资的行业选择

  可转债投资的收益主要来自两大块:转股价值和估值水平的提升,前者与正股价格紧密

  相连,后者与转股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转债收益与其正股收益有较强

  的相关性,同时可转债还有其自身特点,特定情况下其走势还可能背离正股的走势,因此,

  本基金在股票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特定的可转债分析方法和投资策略。

  在可转债投资的行业类别选择上,可转债投资收益的来源是分析的根本出发点,根据收

  益来源的特征进行行业选择,以有效地完成可转债的配置。首先,可转债与股票形成联接,

  正股的变动从本质上影响着可转债的表现,因此需要根据股票市场周期和经济周期的相关

  性,确定可转债市场所处的投资环境和预期表现。具体来说,先从宏观环境大势确定未来经

  济运行态势,进而分析和预测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并确定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所对应股票市

  场各行业的表现,以确定行业层面上的选择排序。比如在经济复苏阶段,选择资源类行业,

  该类公司的股票表现相对更好,对应的可转债转股价值上升,带动转债价格上涨,从而分享

  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而在衰退阶段,选择一些非周期性防御性行业,如公共事业、食品等。

  其次,从经济层面确定好行业选择的排序后,需进一步根据可转债市场估值特点来最终确定

  该配置哪些最有效的行业。从估值方面看,转股溢价率和正股隐含波动率的提高是可转债价

  格上升的最主要因素,而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公司对旗下可转债转股溢价率的支撑程度是不

  一样的,正股的波动性也不相同,比如当前成长性较快的行业其未来获利能力相对较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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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场对其关注度较高,投资者会有所偏爱,此类行业会被给予相对较高的估值,在其他因素相

  同的情形下,此类行业的可转债能支撑更高的转股溢价率等,可转债的估值水平会提升,从

  而提升可转债的价格,同时本基金会根据可转债当前价格来评估当前估值水平是否已经体现

  了其自身可支撑的未来估值水平,选择低估的行业和公司。

  总体来看,对可转债行业选择的分析是结合经济周期、股票市场和可转债本身估值特点

  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数量分析,最终确定行业的排序,挖掘出特定时期下最优的行业并进

  行合适的配置。

  (2)可转债个券的选择

  可转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该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的

  权利,投资者可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债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

  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债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可转债的基础价值,即纯债价值,该部分

  价值的计算与普通债券价值的计算方法一样,即按照债券市场相应的收益率水平将未来的一

  系列现金流进行贴现即可。可转债价值中的另一部分即期权价值的定价是可转债定价的核

  心,该部分定价涉及到对应正股的价格及其预期、可转债发行条款、该发债上市公司基本面

  特征、股价波动率等关键要素。关于期权定价,常用的模型有二叉树模型、修正的 BS 模型

  等,本基金在分析期权价值的过程将结合定价模型、市场定性分析和定量比较分析,充分考

  虑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地给出可转债的估值。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博时可转债评

  级系统,尽量有效地挖掘出可转债的投资价值。

  博时可转债评级系统主要由基本面评级与估值评级两部分组成。基本面评分主要是对可

  转债正股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转债估值评分是从可转债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一些反映可

  转债定价与估值水平的参数出发,评估可转债价格相对于正股价格的高低水平。

  (3)可转债条款投资策略

  国内转债一般具有提前赎回、修正转股价、提前回售等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

  转债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例如,当一段时间内正股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达到一定程度,则

  发行该可转债的公司董事会可发起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提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而大幅提高

  转债的转股价值,从而提升转债价值,也为该转债未来可能出现较好表现提供支撑,这也有

  效地降低了正股可能较大幅下跌给转债带来的损失,因此提前对此进行合理的判断将提升组

  合投资价值。本基金从公司层面进行分析,包括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站在企业方面看问题,从而较好地把握企业在提前赎回、修正转股价

  等方面的态度。另外,因增发或派息等而引起转股价变动,不同的情形会对转债价值产生不

  同的影响,本基金可以通过有效分析相关信息而把握可能的投资机会。

  (4)可转债转换成相应股票的投资策略

  在转股期内,可转债具有按规定转换条件转换成相应股票的权力,因此需要有合理的可

  转债转换成股票的策略,本基金认为是否进行转股主要根据转股前后的价值对比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包括如下情况:1)当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即一张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后卖出的

  所得收益大于转债价格,本基金将抓住此套利机会,通过将可转债转股卖出而获得超额收益;

  2)当因正股价格大涨而触发提前赎回时,本基金将具体分析该正股未来的可能表现情况,

  据此首先做出将可转债进行转股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然后进一步做出是继续持有正股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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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即卖出的决定;3)当转债流动性不能满足组合所需要求时,本基金将合理地通过转股来

  保持高流通性;4)通过可转债转股能提升投资者收益的其他情况。

  (5)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类特殊的可转债品种,与普通可转债不同的一点主要在于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后债券部分跟权证部分实行分离交易。在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方面,本

  基金一般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上买入权证部分,如果通过申购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获得部分权

  证,本基金采取上市后尽快卖出的策略以降低权证高波动风险。在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方

  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纯债部分的信用状况、流动性以及与利率产品的利差等情况,以及分

  析可分离转债纯债跟股市之间的相关性,在此基础上合理评估可分离转债纯债部分的投资价

  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为组合增强收益。

  4、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产品在大类资产配置下,通过对股票基本面的分析来精选个股。分析主要包括股票的

  价值和成长性指标。价值投资的核心思想是寻找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具体指标包括:市盈

  率、市净率、市销率、股息收益率等。成长股的重要评估指标是考察公司的成长性,具体指

  标包括:预期净利润增长率、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内部成长率及历史增长率等。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步骤:

  (1)对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从股票池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的股票。

  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市场上所有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初步筛选出成长与价值股票

  池。

  (2)对股票的基本面素质进行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优质成长股与优质价

  值股的评价标准,在第一步选择出的具有鲜明风格的股票名单中,进一步分析,选出基本面

  较好的股票。

  成长股与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进行相对均衡的配置,适度调整,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投

  资风险,降低组合波动,提高整体收益率。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6、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研

  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

  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

  市场、个股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

  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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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管

  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

  预算。

  五、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

  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投资于

  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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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于2008年11月12日正式发布,以更加全面地反

  映中国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变动趋势。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

  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指数与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理念的吻合度后,本基金选择

  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

  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和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低收益/风险的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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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256,545,103.87 12.34

  其中:股票 256,545,103.87 12.34

  2 固定收益投资 1,721,797,460.60 82.83

  其中:债券 1,721,797,460.60 82.8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112,079.04 2.99

  7 其他各项资产 38,153,472.02 1.84

  8 合计 2,078,608,115.5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2,051,319.22 0.9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98,415,873.1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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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房地产业 46,077,911.54 3.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6,545,103.87 19.5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595,335 124,819,010.40 9.52

  2 600837 海通证券 1,999,947 46,818,759.27 3.57

  3 000002 万 科A 3,334,147 46,077,911.54 3.52

  4 601601 中国太保 789,909 26,777,915.10 2.04

  5 000651 格力电器 274,849 12,032,889.22 0.92

  6 300429 强力新材 500 18,430.00 0.00

  7 601988 中国银行 43 188.34 0.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10,000.00 15.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10,000.00 15.2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285,000.00 3.8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471,502,460.60 112.28

  8 其他 - -

  9 合计 1,721,797,460.60 131.3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514,069,286.

  1 110023 民生转债 3,744,950 39.22

  50

  306,928,416.

  2 110029 浙能转债 2,201,940 23.42

  60

  282,085,393.

  3 113008 电气转债 2,031,730 21.52

  20

  143,590,200.

  4 113501 洛钼转债 820,000 10.96

  00

  70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6,040,221.

  5 126018 08 江铜债 1,215,590 8.85

  4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仓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仓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海通证券(600837)外,没

  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18 日发布公告称,因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

  展期问题,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该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根据我司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以相应的研究报告为基础,结合其未来增长前景,

  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24,296.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162,608.4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155,792.41

  5 应收申购款 210,774.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153,472.0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债 514,069,286.50 39.22

  2 110028 冠城转债 6,147,759.00 0.47

  3 113007 吉视转债 475,424.00 0.04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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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 A 类: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0.11.24-2010.12.31 -0.60% 0.19% 0.47% 0.08% -1.07% 0.11%

  2011.1.1-2011.12.31 -10.26% 0.59% 5.55% 0.11% -15.81% 0.48%

  2012.1.1-2012.12.31 6.95% 0.45% 3.59% 0.06% 3.36% 0.39%

  2013.1.1-2013.12.31 -11.84% 1.22% -0.43% 0.08% -11.41% 1.14%

  2014.1.1-2014.12.31 93.46% 1.64% 9.75% 0.08% 83.71% 1.56%

  2015.1.1-2015.3.31 -4.74% 2.28% 0.96% 0.08% -5.70% 2.20%

  2010.11.24-2015.3.31 54.98% 1.17% 21.18% 0.08% 33.80% 1.09%

  2、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 C 类: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0.11.24-2010.12.31 -0.60% 0.17% 0.47% 0.08% -1.07% 0.09%

  2011.1.1-2011.12.31 -10.66% 0.59% 5.55% 0.11% -16.21% 0.48%

  2012.1.1-2012.12.31 6.64% 0.45% 3.59% 0.06% 3.05% 0.39%

  2013.1.1-2013.12.31 -12.04% 1.21% -0.43% 0.08% -11.61% 1.13%

  2014.1.1-2014.12.31 93.76% 1.64% 9.75% 0.08% 84.01% 1.56%

  2015.1.1-2015.3.31 -4.66% 2.28% 0.96% 0.08% -5.62% 2.20%

  2010.11.24-2015.3.31 53.89% 1.17% 21.18% 0.08% 32.71% 1.0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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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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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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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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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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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过错方负

  责赔付,过错方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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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 4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因此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对应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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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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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

  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

  额。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2、赎回费用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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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赎回费率 0.75%;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含 30 日)的基金

  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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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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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及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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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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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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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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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

  证券资产的 80%,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可转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

  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

  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这虽然提

  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也增加了一定的预期风险水平。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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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等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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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修改、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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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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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

  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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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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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

  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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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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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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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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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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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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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修改、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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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洪小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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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持

  证券、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正回购和逆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换公司

  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投资

  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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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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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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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 6 项

  规定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

  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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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五)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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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

  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得到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

  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及有关机关另有要求除外。如基金托管人保管不当,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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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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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每月结束后,本公司将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每

  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网上自助

  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2、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打印,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

  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

  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

  理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手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享受基金理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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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

  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一部分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一)2015 年 05 月 0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业务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2015 年 04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三)2015 年 04 月 0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15 年 04 月 0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401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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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五)2015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和手机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六)2015 年 03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七)2015 年 03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327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柜面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八)2015 年 03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九)2015 年 03 月 0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办理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十)2015 年 02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十一)2015 年 02 月 2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十二)2015 年 02 月 1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三)2015 年 02 月 1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

  加其网上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四)2015 年 01 月 3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五)2015 年 01 月 2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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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十六)2015 年 01 月 1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七)2015 年 01 月 1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十八)2015 年 01 月 0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公告》;

  (十九)2014 年 12 月 2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2014 年 12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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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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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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