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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健康生活: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07月07日 10:2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3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8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

  风险的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九、基金的投资 ................................................................................................................................... 31

  十、投资组合报告 ............................................................................................................................... 3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4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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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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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 年 6 月 19 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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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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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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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

  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

  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赵春堂(ZHAO Chuntang)先生,董事。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

  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

  现任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

  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

  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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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1984 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Lazards)银行伦敦、

  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曾担任欧洲、中

  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 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

  并后,加入贝莱德。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

  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朱善利(ZHU Shanli)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副教授、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主任、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

  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中心主任、21 世纪创业投资中心主任、管理科学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

  投资协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等职。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

  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

  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

  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

  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

  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

  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

  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

  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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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4 年证券从业年限,11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

  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

  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

  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

  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

  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4、基金经理

  邬炜(WU Wei)先生,数量经济学硕士。2010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中银策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中银健康生活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5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张琦(ZHANG Qi)先生,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助理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经理)、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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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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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

  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

  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

  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

  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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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中的盲点。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

  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

  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

  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

  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

  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

  政管理制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

  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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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

  控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等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

  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

  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

  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

  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

  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

  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

  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主管、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

  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

  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

  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

  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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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

  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

  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

  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

  业流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

  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

  贯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

  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

  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

  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

  制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

  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

  排、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体关

  系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

  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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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规则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

  核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

  确保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

  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等;

  ⅵ)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

  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

  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

  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

  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ⅱ)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

  估体系等。

  9、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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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

  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

  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

  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

  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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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

  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

  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

  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

  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苏国新先

  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

  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 6 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

  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瑞士银行 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 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

  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

  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5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

  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 3.5 万亿

  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

  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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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

  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

  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

  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

  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

  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

  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

  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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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联系人: 方爽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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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铁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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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联系人: 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徐艳、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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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 年 3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80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

  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起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716,399,274.7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为 9,84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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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正式

  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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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7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及赎回业

  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7 月 7 日刊登的《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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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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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赎回费率

  7 天≤Y<30 天 0.7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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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2年按73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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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27

  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份额确认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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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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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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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利于引领和提升居民健康生活水平的上市公司,把握经济增长过

  程中居民健康需求升级蕴含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健康生活相关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人口老龄化、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问

  题也越来越突出,居民对于身心健康和生活品质的需求日益增长,因此,有利于居民健康

  生活并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在具备足够多本基金所定义的投资标的时,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

  的配置,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上。除主要的股票投资策略外,本基金

  还可通过债券投资策略以及衍生工具投资策略,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益。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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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

  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图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GDP 增速 货币政策

  消费价格指数 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政策

  工业品价格指数 产业政策

  市场利率水平 经济政策环境 市场监督政策

  货币供应量及信

  贷数据

  消费品零售总额 股票和债券市场

  资本市场环境

  增长速度 的整体估值水平

  固定资产投资增 各类资产的预期

  速 投资收益率水平

  消费者信心指数 市场资金流向

  汇率水平 股票市场成交量

  大类资产配置 和成交额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2、股票投资策略

  人类的需求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延长生命长度,提升健康水平;二是拓展生命宽

  度,提高生活品质。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以及养老、医疗、教育、环境等各种社会问

  题的困扰,居民对于身心健康和生活品质的要求逐步提高,由此导致相关产品和服务需求

  的增加,并推动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上市公司的稳健快速成长。

  (1)健康生活主题类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含健康身心和品质生活这两大方向,健康身心是与居民衣食住行

  和丰富精神生活相关的产业和行业,主要包括生活消费、商业贸易、养老医疗、地产金融、

  文化教育、信息传媒、旅游航空、节能环保等。品质生活则关注居民需求升级过程中,能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较高成长性的新兴产业和行业,主要包括现代农业、食品安全、

  智慧城市、平安生活、清洁能源、园林装饰、绿色建筑、现代物流、高端装备制造、高端

  汽车零配件、信息消费、信息安全、新材料、精细化工等。此外,也包括为上述行业和公

  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相关上市公司。

  未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与健康生活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也会发生变化。本

  基金将通过对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健康生活主题所覆盖的投资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与居民健康生活密切相关,将综合考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需求

  升级引致的行业景气程度、行业的生命周期、行业定价能力等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

  分产业、行业间的动态配置。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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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借鉴居民需求升级的国际经验,以对国内外行业升级的轨迹

  分析作为脉络,再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居民收入变化、居民支出变化等经济

  因素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

  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2)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和判断

  由于与居民生活需求升级相关行业的外延在不断发展变化,各行业发展成熟度不尽相

  同,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的相关行业。对于阶段性国家重点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

  生的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3)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重点关注

  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产品提价能力强,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出受惠于

  健康生活发展的优质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

  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

  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

  方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

  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

  价能力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b、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

  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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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

  市值。

  3、债券投资策略

  依据资产配置结果,本基金将在部分阶段以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出发点配置债券资产。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其次,

  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因素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

  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1)久期管理

  债券久期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衡量利率

  变化对债券组合资产价值影响的一个重要指标即为债券组合的久期。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

  观经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控制风险,基于对利率水平的预

  测和股票基金中债券投资相对被动的特点,进行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以收

  益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组合久期既定的情况下,债券投资组合的期限配置是债券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

  测,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

  置,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期、中期、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然后与数量化方

  法相结合,结合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中债

  券的期限结构配置。

  (3)确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按照市场的划分,可以将债券

  分为银行间债券与交易所债券,按照发行主体划分,又可以将债券分为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考察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是以其收益为基础,以

  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相关类属的基本面分析。本基金在充分考虑

  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

  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

  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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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略,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

  场机会。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

  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

  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

  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

  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

  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健康生活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35

  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60%-95%;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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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

  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

  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

  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选取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成分股以外的其他股票进行投资。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品种,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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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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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208,719,937.97 83.67

  其中:股票 208,719,937.97 83.67

  2 固定收益投资 79,138.80 0.03

  其中:债券 79,138.80 0.0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264,884.45 13.74

  7 其他各项资产 6,389,399.26 2.56

  8 合计 249,453,360.48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4,642,352.91 47.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34,000.00 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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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住宿和餐饮业 6,571,643.98 2.7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8,101,818.50 28.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070,122.58 7.03

  S 综合 - -

  合计 208,719,937.97 85.95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446 金证股份 120,000 14,616,000.00 6.02

  2 002373 千方科技 230,000 11,780,600.00 4.85

  3 600570 恒生电子 100,000 10,888,000.00 4.48

  4 300144 宋城演艺 179,877 10,350,122.58 4.26

  5 000555 神州信息 140,000 8,729,000.00 3.59

  6 002318 久立特材 170,000 7,658,500.00 3.15

  7 600872 中炬高新 500,000 7,345,000.00 3.02

  8 002008 大族激光 350,000 7,262,500.00 2.99

  9 002055 得润电子 200,000 6,798,000.00 2.80

  10 601098 中南传媒 300,000 6,720,000.00 2.77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79,138.80 0.03

  8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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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合计 79,138.80 0.03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570 79,138.80 0.03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

  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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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07,071.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90,081.6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18.44

  5 应收申购款 4,486,627.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89,399.26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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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5 月 2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4 年 5 月 20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13.90% 1.16% 52.01% 1.00% -38.11% 0.16%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52.94% 1.56% 11.70% 1.46% 41.24% 0.10%

  2015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74.20% 1.31% 69.82% 1.13% 4.38% 0.18%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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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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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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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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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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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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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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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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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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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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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

  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管理人于本基

  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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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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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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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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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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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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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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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

  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

  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

  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

  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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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

  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

  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是基于深入研究影响经济发展以及企业盈利的关键性驱动因素,动态把握

  引导市场运行的长期性以及阶段性投资主题。因此存在对关键性驱动因素影响的范围、程

  度以及期限判断错误所导致的主题配置失误风险。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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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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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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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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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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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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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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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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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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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7)本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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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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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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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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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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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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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

  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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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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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健康生活相关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定义的健康生活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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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60%-95%;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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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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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况

  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

  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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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

  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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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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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

  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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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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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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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

  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

  为准。

  (4)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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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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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

  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

  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点击“基

  金账号查询”按钮,进入“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

  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bocim.com)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或不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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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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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4 年 11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 2014 年 12 月 1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3. 2014 年 12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借记

  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4.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6.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7. 2015 年 1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8. 2015 年 1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9. 2015 年 2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0. 2015 年 3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1. 2015 年 3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事宜

  的公告》

  12. 2015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3. 2015 年 3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告》

  14. 2015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

  报告》

  15. 2015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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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摘要)》

  16.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17. 2015 年 4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8. 2015 年 4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19. 2015 年 4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 2015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1. 2015 年 4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2. 2015 年 5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通

  中国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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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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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2、《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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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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