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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货币:基金合同摘要

2015年07月03日 14:1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业务规

  则;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

  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方

  之二以上(含三方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是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

  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

  收益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

  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日收益,若收

  益账户当日累计收益满足结转条件,则为投资者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则为投资者收益账户记增收益,满足结转条件的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和收益账户收益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记减投资

  者收益账户收益。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

  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5、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

  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

  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

  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相对低风险和相对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利率变动的合理预判,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综合预期,以及投资者行

  为分析,动态决定和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本基金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对短

  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资金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

  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同时本基金区别于普通货币基金,需要加强对基

  金未来现金流以及投资者行为的综合分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资

  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实现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

  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

  期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投资人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

  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因素,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流动性好的债

  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

  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

  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

  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

  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性等因素造成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上存在套利机会。在保

  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

  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5.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

  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

  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

  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部各项风控指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合适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

  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

  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新

  股申购、日历效应等情况,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

  整体的流动性,提升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

  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评级为 AAA 级

  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6)、(12)、(13)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取消或调整上述限

  制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采用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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