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交银环境治理份额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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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交银环境治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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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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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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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
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交银环境
治理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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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交银环境治
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仅在
其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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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
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上市交易、
分拆合并等)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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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依据基金合同享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环境
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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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率和计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9)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上市交易、
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的规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管理人
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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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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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
之一;②指有效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不少于二分之一,下同)。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
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其各自份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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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环境治
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
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交银环境治
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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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
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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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
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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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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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包括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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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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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用费。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环境治理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为主要
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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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环境治理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
的指数,即按照中证环境治理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
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
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在
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环
境治理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其
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中期
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其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更
19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在建仓期或者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
回的情况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
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
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
中证环境治理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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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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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环境治理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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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环境治理指数。中证环境治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受到市场认可。
由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同时加入了 5%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环境治
理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环境治理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环境治理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
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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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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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
理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
理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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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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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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