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
九、基金收益分配.....................................................................................................................18
十、基金信息披露.....................................................................................................................19
十一、基金费用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2
十五、禁止行为 ........................................................................................................................2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5
十七、违约责任 ........................................................................................................................2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7
二十、其他事项 ........................................................................................................................28
托管协议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景顺长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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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
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企
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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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
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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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评级为 AAA
级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
十;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6)、(12)、(13)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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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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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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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
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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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
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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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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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
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预留印鉴,基金
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
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
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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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
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
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
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
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应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
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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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
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
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
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
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
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
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
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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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
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
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
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账
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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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
资金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4: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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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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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
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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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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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
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
益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现
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日收益,若收
益账户当日累计收益满足结转条件,则为投资者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则为投资者收益账户记增收益,满足结转条件的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和收益账户收益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记减投资者收益账
户收益。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记机构办理
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5、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
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
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百
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百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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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
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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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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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收
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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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
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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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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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资金的划
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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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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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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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托管协议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另二份备存或上报有关监管机构,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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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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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〇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