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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1 公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大成深证 ETF (场内简称:深证 ETF )
基金主代码 15994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6 月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 大成深
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7 月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7 月8 日
注:投资者范围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 申 购、 赎 回 业务的 办 理 时间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2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证券 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基金管理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金额 限 制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 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 过申购份额 0.5% 的标准收 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份额 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 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 额 0.5% 的标准收 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 销 售机 构
5.1 场 外销售 机 构
无
5.2 场 内销售 机 构
截至目前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3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的,
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 基 金份 额净 值 公 告的披 露 安 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 他需 要提 示 的 事项
(1 ) 大成深 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
理人为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本公告 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 读 2015 年5 月 6 日刊登 在 《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上的《招
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 进行查询。
(3 )有关本 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 )本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
关公告。
(5 )申购和 赎回的原则
①申购、赎回应遵守《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②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③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④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 )申购和 赎回的程序
①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4
②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 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③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股 票 和 基 金 份 额 交 收 适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 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的清
算交收以 及 现金替代 的 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 金替代的 交 收以及现 金 差额的清 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
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 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
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 并 不 违 背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规
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 )申购、 赎回的对价
①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 赎回 的
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②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5
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8 )风险提 示:本公司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