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5年5月,审计署继续开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从审计情况看,有关地方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推进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北京市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抓手,营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圈、搭建“众创空间”、优化投资机制、推进人才特区建设、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天津市滨海新区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先手棋”,将多个部门分别审批变为“一颗印章管审批”,大力推进简政放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地方还存在部分建设项目推进缓慢、财政资金申报使用不规范、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一、24个建设项目推进缓慢
(一)黑龙江省水利厅未及时会签文件,3个水利项目仍未开工。
2014年7月22日和29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先后下达黑龙江省2014年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1.27亿元,要求尽快分解下达、开工建设。省水利厅8月13日将投资计划分解至11个项目后,省发展改革委2日内据此起草分解投资计划的请示送水利厅会签。但水利厅至9月16日才会签完毕报省政府批准。至10月14日投资计划正式下达时,水利项目施工黄金时段已错过,11个项目当年未能开工。至2015年5月13日,其中3个项目仍未开工(计划投资1.1亿元)。
(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水务局未及时上报项目建议计划,导致全省17个水土保持项目未能及时开工。
2014年6月25日和7月16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先后下达黑龙江省2014年水土保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9000万元,要求尽快分解下达、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7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市和省农垦总局在8月1日前上报项目建议计划,其中涉及省农垦总局所属水务局负责的项目3个。该水务局直至8月29日才将项目建议计划上报省农垦总局,9月5日经省农垦总局正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比要求时限晚了1个月。9月26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汇总审核后正式下发投资计划。由于该水务局工作迟缓,导致全省17个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时错过水利项目施工黄金时段,当年均未能开工。
(三)山东省庄里水库工程项目获批1年仍未开工。
2009年4月,发展改革委批复山东省庄里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总库容1.35亿立方米、总投资16.1亿元(后调整至23.78亿元),资金由山东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2013年7月12日,枣庄市政府为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召开专题会议,在市财政局已汇报有11.7亿元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仍决定由市财政、枣庄金庄生建煤矿、滕州市政府和山亭区政府等出资,并协调各部门出具承诺函。2014年4月,发展改革委根据山东省上报投资和筹资方案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中央财政补助4.04亿元。之后,枣庄市政府一直未作正式研究和部署,建设资金缺口至2015年5月6日尚未解决,移民迁建调查等工作也未实施,项目一直未能开工。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及管网一期工程项目进展缓慢。
大榄坪污水处理厂及管网一期工程经钦州市发展改革委2008年9月批复同意立项,2009年12月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3.52亿元,计划于2012年6月正式投入运营。至2015年4月底,项目累计到位中央财政资金2045万元,完成投资15 783.34万元(占总投资的44.9%)。由于钦州港管委会调整大榄坪工业区排水管网规划,钦州市政府增加该污水处理厂工程服务范围等原因,导致污水管网专项规划迟迟不能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广西北投水务有限公司2014年7月向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报污水管网工程专项规划,至2015年5月12日一直未得到批复。
(五)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快速路(一期)工程项目进展缓慢。
2011年12月,经海口市委办公会研究,海秀快速路(一期)工程(全长14.3公里,概算总投资70.51亿元)由海口市政府主导采用BT模式建设。2012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颐公司)签订融资建设、移交及回购合同,约定采取概算包干方式,由新颐公司自有资金出资20%,海口市政府为新颐公司银行融资部分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其后,新颐公司未按合同实施,项目进展缓慢,但由于合同未明确建设资金到位的具体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认定、处罚措施,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至2015年5月14日,项目已开工29个月(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实际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仅为25%。
(六)甘肃省兰州市民政局负责实施的兰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进展缓慢。
2010年12月,中央财政安排兰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防灾减灾资金1.51亿元,兰州市民政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至2015年4月,该局除使用项目资金1551万元用于建设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外,已安排的10个应急避难场所均未开工,造成13 549万元中央财政资金在兰州市财政局闲置4年多。
二、21个单位(部门)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不规范
(一)福建省华安县经贸局和财政局直接或串通企业骗取中央补助资金4334.6万元。
2012年以来,华安县财政、经贸等主管部门与企业串通,采取编造营业执照、工商注销通知书、税务注销通知书、项目环评材料、关闭验收证明,甚至直接假借企业名义等多种方式,骗取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4334.6万元,涉及48家企业。资金到位后,华安县政府连续2年召开县长专题会议研究资金使用方案,决定用于其他企业下岗职工安置2012万元(实际用于县投资管理公司等单位归还银行借款等),分配给骗补企业830万元(具体去向不明),其余1492.6万元沉淀在县财政局。
(二)四川省古蔺县以虚假文件取得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2351万元。
为取得2014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014年4月28日,古蔺县政府组织召开关闭非煤矿山企业工作会,要求各部门配合县安监局申报工作,并安排县安监局、财政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为72户企业统一开具虚假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县级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注销证明。5月,县安监局、财政局在未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况下开具关闭小企业验收证明,并将开具时间填写为当年3月。经逐级上报审核后,四川省财政厅下达对其中70户企业补助2351万元。至2015年3月23日,70户企业均未关闭到位,补助资金滞留在县财政局。审计指出此问题后,至5月15日,古蔺县实际关闭和注销49家企业,还有21家企业未完成注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1811.41万元仍滞留在县财政局。
(三)重庆市南川区惠农投资有限公司筹集的10亿元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3个保障房项目尚未实施。
2011年,重庆市南川区惠农投资有限公司以南川区北固片区公共租赁房等3个保障房项目名义进行债券融资,经南川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相关部门为其出具发行债券有关手续。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虚假文件助其准备发债申请资料,经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上报发展改革委批准,该公司取得了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发行资格,于2012年9月发行企业债券10亿元。2012年10月,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将10亿元债券资金用于各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本付息、征地拆迁等不属于发行债券指定3个保障房项目的事项。至2015年5月12日,10亿元债券资金被用于其他方面,应于2014年7月前竣工的3个保障房项目也未实施。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在发现上述情况后,未向发展改革委报告,也未作进一步处理。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引导资金沉淀。
2014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引导资金尽快落实到企业。12月14日,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各市据此制定资金管理细则。至2015年5月13日,区财政已安排引导资金46 700万元,但由于梧州、防城港、贺州、崇左4个市配套资金不到位,北海、防城港和贵港3个市财政、工信部门未及时出台资金管理细则,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6个市工作推进缓慢等原因,仍有27 615.7万元资金未安排使用,影响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引导资金政策落实。
三、18个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全到位
(一)辽宁省阜新市和葫芦岛市2014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进展缓慢,存在多报新开工任务完成量的问题。
1.2014年底,阜新市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新开工目标任务31 991套(计划投资58.14亿元)全部完成。经核实,实际新开工15 099套(完成投资16.6亿元),多报16 892套(占52.8%)。至2015年5月8日,2014年度新开工目标任务仍有10 407套未完成。
2.2014年底,葫芦岛市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新开工目标任务15 056套(计划投资28.35亿元)全部完成。经核实,实际新开工10 646套(完成投资15.49亿元),多报4410套(占29.3%)。至2015年5月8日,2014年新开工目标任务仍有3500套未完成。
(二)吉林省四平市多报2014年度棚户区改造新开工任务完成量及整改情况。
2014年,吉林省下达四平市4个地块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9365套(计划投资18.34亿元),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当年11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部完成,并作为年度任务完成量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实际多报8165套(占87.2%)。审计指出此问题后,该局2014年底又编造完成基础打桩6938套、其余1227套预计2015年1月20日前完成打桩等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跟踪审计发现,至2015年5月13日仍有6356套未开工(占67.9%),多报完成整改量5129套(占73.9%)。
(三)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违规出台文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各地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010年,上海市政府明确规定对旧区改造动迁安置房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2011年和2012年,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违反以上规定,出台文件要求大型居住社区范围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市属动迁安置房等各类房屋,按比例分摊征收市政公建配套费(与配套费使用范围一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也违反以上规定,联合出台文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征收配套费。审计抽查闵行区马桥镇景城馨苑大型居住社区建设项目和北上海8号地块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发现,马桥镇景城馨苑项目中用于旧区改造动迁安置房的部分被违规征收市政公建配套费5355.24万元;北上海8号地块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被违规征收配套费8598.25万元。
(四)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未及时清理取消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
2004年2月,原广东省建设厅(现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要求在全省开展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园林绿化工程和管养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且项目负责人必须持省风景园林协会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上岗。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执行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也没有资质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至2015年3月,由于省住建厅作为园林协会业务指导单位一直未清理有关通知文件,也未及时规范园林协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资质培训收费行为,省风景园林协会仍然依据省住建厅通知举办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考试及培训,并发放合格证书,2013年和2014年共收取培训费用130.5万元。
对上述问题,各有关地方高度重视,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