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9 号文)注册,进行募
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5 月 5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
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
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单笔场内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未
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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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1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 32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46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4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8
十四、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6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 66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二十二、风险揭示 ........................................................... 82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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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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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鹏华证保 A 份额持有人及鹏华证
保 B 份额持有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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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
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标的指数:指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
32、基金份额:指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和/或鹏华证保 B 份额
33、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指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4、鹏华证保 A 份额:指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5、鹏华证保 B 份额:指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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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的 10%
50、配对转换:指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与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之间按约定
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1、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对应 1 份鹏华证保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证保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2、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按照 1 份
鹏华证保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证保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3、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证保 B 份额参考净
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4、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5、不定期折算:指当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证
保 B 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8、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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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
区分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B 份额净值
6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
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证保 A 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证保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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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7,350 49%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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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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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科长、审计科副经理、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第二证券交易部副总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席会计师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曾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召集人,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师、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
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
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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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险控制部市场风险分析师;2009 年 10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机构理财部大客
户经理、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先后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设计、量化研究等工
作;2014 年 5 月起至今担任鹏华中证信息技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起至今担任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至今
兼任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任鹏华中证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余斌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无
本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14 年 11 月起至今兼任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兼任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
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权益投资官,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动力增长基金、鹏华品牌传
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基金、鹏华地产分级基金、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鹏华丰收债券基金、鹏华
双债保利债券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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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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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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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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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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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
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
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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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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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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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大厦 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代销机构
A、银行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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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未雨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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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B、券商代销机构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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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网址:www.cgws.com
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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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
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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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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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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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 4、18、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1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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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
联系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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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电大楼三、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旗营南路天畅园 6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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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C 第三方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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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章
网址:www.ehowbuy.com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
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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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根
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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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鹏华证保 A 份
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鹏华证保 A 份额与
鹏华证保 B 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与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之间可以按
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证券
保险份额对应 1 份鹏华证保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证保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
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按照 1 份
鹏华证保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证保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
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额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
华证保 B 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
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
数之和。
2、鹏华证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证保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鹏华证保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证保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
算日鹏华证保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证保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鹏华证保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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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证保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证保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 2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鹏华证保 A 份额与 1 份
鹏华证保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证保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
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证保 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分别计算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T 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
数为 T 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证保 A
份额和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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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中, 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证券保险份
额净值; 为 T 日鹏华证保 A 份额净值; 为 T 日鹏华证
保 B 份额净值; R 为鹏华证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证保 A 份额净值与鹏华证保 B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
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证
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证券保险份
额净值; 为 T 日鹏华证保 A 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鹏
华证保 B 份额参考净值; R 为鹏华证保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证保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证保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鹏华证保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证保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1 月 26 日 证 监 许 可 [2014]149 号 文 注 册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88,527,933.70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75,376.5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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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数为 4,311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5 月 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鹏华证保 A 份
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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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
购或申购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或申购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
本基金自 2014 年 5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9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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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
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场内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
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2)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 0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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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0.5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
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50%
M≥50 万 每笔 1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0%,且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
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3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
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1.386=35,895.56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5,895.56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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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
额。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483=148,300.00 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25%=370.75 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370.75=147,929.25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可得到 147,929.25 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0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
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
鹏华证保 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41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场内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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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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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 0.50%,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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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返还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
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1.386=35,895 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35,895×1.386=49750.47 元;
实际申购金额=49750.47×(1+0.50%)=49,999.22235 元;
实际申购费用=49,999.22235-49750.47=248.75235 元;
返还金额=50,000-49,999.22235=0.77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5,895 份,申购资金返还 0.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
额。场内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83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383=138,300.00 元;
赎回费用=138,300.00×0.50%=691.50 元;
净赎回金额=138,300.00-691.50=137,608.50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3 元,
则可得到 137,608.50 元。
8、其他
有关场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法、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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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计划等内容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地产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鹏华地产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地产份额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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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内赎回或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鹏华地产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
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鹏华地产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基金份
额的配对转换是指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与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之间的转换,包
括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年5月19日起开通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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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
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证券保险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
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
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该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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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属于非银行金融
行业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理、
更具代表性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
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
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
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4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
商号或字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
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
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
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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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
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
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
准。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从中证 800 指数样本股中挑选属于非银行金融行业的公司股票组
成样本股,可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属于非银行金融行业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同时为投资
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证保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证保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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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52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复核
53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014,571,011.25 91.79
其中:股票 10,014,571,011.25 91.7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0,800,908.09 5.60
7 其他资产 284,703,513.38 2.61
8 合计 10,910,075,432.7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 -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 -
服务业
J 金融业 10,014,571,011.25 94.62
K 房地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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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 -
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014,571,011.25 94.62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0,731,528 1,622,034,750.72 15.33
2 600030 中信证券 45,100,812 1,480,208,649.84 13.99
3 600837 海通证券 46,366,341 1,085,436,042.81 10.26
4 601601 中国太保 18,012,853 610,635,716.70 5.77
5 601688 华泰证券 16,042,750 483,047,202.50 4.56
6 000776 广发证券 16,960,200 473,189,580.00 4.47
7 000166 申万宏源 25,537,044 440,769,379.44 4.16
8 600999 招商证券 13,311,308 423,698,933.64 4.00
9 601628 中国人寿 9,545,970 353,678,188.50 3.34
10 601901 方正证券 23,588,170 332,357,315.30 3.14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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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
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1)中国平安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103 号文,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中国平安的发行主体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平安证券”)于 2014 年 12 月 0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平安证券
在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联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中作为海联讯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海联讯在会计期末虚构收回
应收账款,同时在相关会计期间虚增营业收入的事实,致使其所出具的保荐书中关于海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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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陈述、海联讯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陈
述、海联讯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结论意见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
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400 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867 万元,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中国平安作
为国内最大的保险机构之一将长期受益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平安证券投行业务对中国平
安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行政处罚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
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
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华泰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于 2014
年 9 月 6 日发布公告称,华泰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62 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你公司管
理的华泰紫金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资产
管理计划在 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3 月期间,存在同日或隔日通过交易对手实现不同计划之
间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 2014 年 6 月就此事项对你公
司进行行政处罚,但你公司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华泰证券是
国内较大的证券公司,经营稳健,发展势头良好。从处罚公告中知悉,华泰证券违反的管理
规定对华泰证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行政处罚对该股票的投资
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
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
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3)方正证券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2015]3 号文,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
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决定》([2015]3 号,以下简称《决
定》),称方正证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按照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约定:“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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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新选举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该
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
大会进行必要的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工作”。《决定》指出方正证券有关各方未就执行上述股
东大会决议达成共识,并且出现了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况。《决定》还指
出,方正证券监事会发布《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但该次股东大会
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且没有审议事项,方正证券未及时发布取消公告,违反了《公司法》第一
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方正证券取消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责令方正证券在
2015 年 2 月 16 日前改选第二届董事会全部董事和第二届监事会全部非职工代表监事,改选
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由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依法依规召集;责令方正证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切实负责或配合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上述事项对
方正证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
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
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4)招商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招商证券的发行主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证监会
2014 年四季度两融检查时,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并且受过处理仍未改
正,受到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招商证券作
为国内资产规模领先的大型券商,未来将受益于券商行业的大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该
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
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
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5)中信证券
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中信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证监会
2014 年四季度两融检查时,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
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中信证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
施。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中信证券作
为国内资产规模领先的大型券商,未来将受益于券商行业的大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该
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
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
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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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6)广发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广发证券的发行主体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证监会
2014 年四季度两融检查时,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
展期问题,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受到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广发证券作
为国内资产规模领先的大型券商,未来将受益于券商行业的大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该
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
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
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23,346.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3,297.95
5 应收申购款 282,426,869.3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4,703,513.3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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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业绩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1 准收益率标 1-3 2-4
标准差 2 收益率 3
准差 4
2014 年 5 月 5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1.22% 2.26% 144.92% 2.26% -13.70% 0.0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3.58% 2.66% 4.93% 2.59% -1.35%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39.49% 2.37% 156.98% 2.35% -17.49% 0.02%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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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 1: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注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5 日生效;
注 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6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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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63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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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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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鹏华证保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对于鹏华证保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证保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分配给鹏华证保 A
份额持有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将按 1 份鹏华证保 A
份额获得新增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
华证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
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鹏华证保 A 份额和鹏
华证券保险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鹏华证保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即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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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因持有鹏华证保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鹏华证保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3)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等于定期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
数与新增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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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同上。
5、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2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鹏华证券保
险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8,659,000,000 元。当天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场内鹏华证
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55 亿份、10 亿份、20 亿
份、2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鹏华证保 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65 元,且未进行不定
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证保 A 份额和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即 20
亿份和 65 亿份。
(1)鹏华证保 A 份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证保 A 份额为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因持有鹏华证保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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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鹏华证保 A 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20 亿份鹏华证保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0 元;新增持有 100,000,00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2)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数为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为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鹏华证券保
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时或当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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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
华证保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
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1)当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时,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证保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证保 A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证保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鹏华证保 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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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B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证保 B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证保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
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场内鹏华证券保
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2)当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
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证保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鹏华证保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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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
2)鹏华证保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证保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证保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72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3)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
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场内鹏华证券保
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5、不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1)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A 份
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
各持有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份额数 份额参考净 份额数
值 值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1.5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5,36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10,000 份鹏华证保 A 份额+
鹏华证保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8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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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00 份鹏华证保 B 份额+
鹏华证保 B 份额 2.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44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2)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A 份
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
各持有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份额数 份额参考净 份额数
值 值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2,060 份鹏华证保 A 份额+
鹏华证保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8,22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保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证保 B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余额的处
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届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上市交易、鹏华证
券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与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的份额
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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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
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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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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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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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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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证
券保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鹏
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开始办理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鹏华
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鹏华证券保
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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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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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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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
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证保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证保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
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
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
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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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购买力风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六)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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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
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1)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鹏华证保 A 份额和鹏华证保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鹏华证保 A 份额和鹏华证保 B 份额通过份额配对转换转为鹏华
证券保险份额并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
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证保 A 份额和鹏华证保 B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设计已将基金份额折溢价
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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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作为分级基金存在的风险
(1)分级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本基金存在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分级机制令两类基金份额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带来不同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风险:鹏华证保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证保 B 份额为积极
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2)份额折算风险
1)本基金份额折算时,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可能发生变化,形成与之前所持基金份额
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本基金份额折算时,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3)当投资者通过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卖基金份额时,
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配对转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
理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与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可能改变鹏华证保 A 份额和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
价格,从而产生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的 A 份额和 B 份额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
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
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及销售代理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
险。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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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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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
华证保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
证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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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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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确定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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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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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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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鹏华证券保险份
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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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证券保险份
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
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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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鹏华
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
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
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
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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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鹏
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证
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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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
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
证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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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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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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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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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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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 4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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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证
券保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鹏
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开始办理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鹏华
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鹏华证券保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证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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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
华证保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
证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10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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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05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1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106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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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10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109
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1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111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一份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计
算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证保 A 份额与鹏华证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鹏华证保 A 份额参考净值、鹏华证保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鹏华证保 A 份额净值、鹏华证保 B 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112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113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
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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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1 月 7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1 月 25 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1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1 月 27 日
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非银行 A 份额、非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4 年 11 月 28 日
银行 B 份额停复牌公告
关于鹏华非银行 A、鹏华非银行 B 不定期份额折算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1 日
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1 日
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16 日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1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18 日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
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及简称的公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19 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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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27 日
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9 日
份额折算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鹏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6 日
华证保 A 份额 2015 年度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6 日
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证保 A 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工商银行为鹏 《中国证券报》、《上海
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1 月 7 日
构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证保 A 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7 日
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7 日
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12 日
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14 日
116
更新招募说明书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第四季度报告 2015 年 1 月 22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5 年 2 月 9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3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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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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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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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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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2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 日
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邮储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 日
行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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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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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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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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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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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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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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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指数分级基金开展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9 日
网上直销与直销柜台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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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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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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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证券报》、《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16 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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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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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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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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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3 日
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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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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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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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4 日
期份额折算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5 日
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证保 A 份额、证保 B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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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停复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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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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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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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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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年度度报告摘要 2015 年 3 月 26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6 日
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6 日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 日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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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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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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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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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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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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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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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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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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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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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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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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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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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1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指数分级 《中国证券报》、《上海
基金单笔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与持有最低份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0 日
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5 年 4 月 21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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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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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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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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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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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2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至 2015 年 5 月 4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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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关于核准鹏华中证 800 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2、《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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