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海富通中证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海 富 通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 2009 年
8 月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09】87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09 年10 月30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 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 其 它 基 金的 业 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5-1-1
第二节 释义 ...................................................... 5-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5-3-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5-4-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5-5-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5-6-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8-1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5-9-1
第十节 基金的转换 .............................................. 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 ..............................................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8-1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9-1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 5-20-1
第二十一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5-21-1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22-1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23-1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24-1
第二十五节 其他披露事项 ......................................... 5-25-1
第二十六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5-26-1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 5-27-1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 .............................................. 5-28-1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1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海富通 中证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LOF)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 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1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 或 本 基金 : 指海富通 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 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合同》及对 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指《海富通 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
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 指《海富通 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LOF)
份额发售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 银 监 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 券 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 同 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运 作 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 销 售 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业 务 规 则》 :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 登 记 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 海 富 通 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对于 投资
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包括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分红方式设臵等) ,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 册 登 记 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记系统;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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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 指符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 金 募 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
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资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 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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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
称;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 金 销 售 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证券账户: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 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
开放式基 金账 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
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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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系统;
注 册 登 记 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系 统 内 转 托管 :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 系 统 转 登记 :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
T +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所得的值;
基 金 财 产 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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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
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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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 石桥路66 号东 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 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49%。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张文伟先生 ,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 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国有先生 , 董事, 副教授。 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 长春师范学院校
党委书记、 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5 月起转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吉宇光先生 ,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
任、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1997
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 年 4 月至今任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陶乐斯(Ligia Torres )女士, 董 事 , 法 国 与 墨 西 哥 双 重 国 籍 , 双 硕 士 学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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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 曾 任职于 东 方 汇理银 行 、 渣打银 行 和 欧洲联 合 银 行,1996 年 加入 法 国 巴 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 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 席 执 行 官,2010 年 10 月 至 今任 法 国 巴 黎银 行 英 国 控股 有 限 公 司董 事 ,2013
年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简 伟 信 (Vincent Camerlynck ) 先生 , 董事, 比利时国籍, 国际政治学硕士,
历任CL Global Partners(纽约)副总经理、汇丰投资银行(伦敦)副总经理、
高盛投资银行(伦敦及巴黎)董事总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伦敦)
行政总裁兼董事,2012 年 9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香港)
亚太区行政总裁。
刘颂先生, 董事、 总经理, 英国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英国伦敦洛希尔父
子 有 限 公司投 资 银 行助理 , 路 透伦敦 资 产 管理战 略 企 划部全 球 总 监,路透香港亚
太区资产管理及研究总监,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郑 国 汉 先 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 约 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 董事, 比利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 布鲁塞 尔 大 学经济 学 荣 誉教授 ,EFAMA( 欧 洲 基金和 资 产 管理协 会 ) 和 比
利 时 基 金 公 会 名 誉 主 席 ,INVESTPROTECT 公 司 ( 布 鲁 塞 尔 ) 董 事 总 经 理 、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Flexible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 平 先 生,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 长。 现 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3-3
李 础 前 先 生,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 诺 (Bruno Weil ) 先 生 , 监事 ,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奚 万 荣 先 生, 监事, 经 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海
南省建行 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加
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稽核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 现任总经理助理兼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俞 涛 先 生 , 监 事 ,博 士,CFA 。先后 就 职于 上投 摩 根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章明女士, 督察长,硕士。 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
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
理 和 副 高级研 究 员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对外 合 作 部经理 。2003 年 至 今 任 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阎小庆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助理经济师、 富
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
海华东区首席代表、 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5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9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4 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孟辉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沈阳远东证券总经理, 闽发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清算组负责人, 民生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 区域销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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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总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监,2011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0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戴 德 舜 先 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 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4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
分析师、组合经理、研究总监、股票绝对收益组合总监、投资总监。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 树 方 先 生,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 克 蒙 特利尔 大 学 研究助 理 ( 兼职) , 魁 北克公 共 退 休金管 理 投 资公司 分 析 师 、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璎女士, 硕士。 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安
上证 180ETF 基金经理助理;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华安上证 180ETF
基金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0 年6 月担任华安中国A 股增强指数基金经理。
2010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及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联接基金经理, 2011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及海富 通上证非周期 ETF 联 接基金经理。2012 年 1 月起任海 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 基金经理。 2012 年5 月 起兼任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基金经理。 2013
年10 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指数投资负责人。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牟永宁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刘颂,总经理;戴德舜,副总经理;邵佳民,
总经理助理; 丁俊, 投 资副总监; 杜晓海, 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 兼任上海富诚
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
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 国务 院 证 券 监督 管 理 机 构认 定 的 其他机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3-5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 代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3-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3-7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 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3-8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 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 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 关 部 门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并 结 合 部 门 职 责 和 业 务 运 作 的 要 求 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 司 致 力 于 将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成 熟 的 专 业 经 验 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 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3-9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 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 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4-1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 二 )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及主 要 人 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 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 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 三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303 只,QDII 基金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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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托 管业 务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 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 起, 中 国 银 行连 续 聘 请 外部 会 计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开展 托 管 业 务内 部 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 国 际 主流内 控 审 阅准则 的 无 保留意 见 的 审阅报 告 。2013 年 , 中国银 行 同 时 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 五 ) 托 管人 对 管 理 人运 作 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1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 发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 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 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33830161
2 、 场外 销售 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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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3
网址:www.spdb.com.cn
(8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 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4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95558
联系人: 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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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 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2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6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 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网址 :www.dfzq.com.cn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 层到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 晓燕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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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sen.com.cn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吴琼
网址 :stock.pingan.com
(3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婷
网址 :www.csco.com.cn
(3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 姚锋
网址:www.bigsun.com.cn
(3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 吴忠超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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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xwt.com.cn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3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 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 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3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3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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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3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联系人: 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3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 毛诗莉
网址:http://www.fcsc.com
(4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 胡莹
网址 :www.xcsc.com
(4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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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公司总机:010-65051166 (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 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cn
(4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 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4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11
联系人: 高峰
网址:www.cgws.com
(4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 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5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在前加拨区号 0769)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12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5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5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5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13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5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黄英
网址:www.dxzq.net
(5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400-88-35316
联系人: 郭磊
网址:www.cfzq.com
(6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6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 邓鹏怡
网址:http://www.hlzqgs.com
(6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14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 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文彬
网址 :www.rxzq.com.cn
(6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8698
联系人: 李欣
网址 :www.ydsc.com.cn
(6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cn
(6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6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15
联系人: 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6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裕
网址:www.fund123.cn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网址:www.ehowbuy.com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 波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徐诚
网址: www.noah-fund.com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卫东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翟飞飞
网址: www.myfund.com
(7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77)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联系人: 顾欣
网址:www.wy-fund.com
(7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7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 、 场 内 销售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认 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进行。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
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35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的 律 师事 务 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5-18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776
经办律师: 秦悦民、王利民
(四) 审 计 基 金 财产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刘莉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6-1
第六节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经 2009 年 8 月 31 日中 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09】第
879 号 文核准 ,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9 年 9 月 8 日起 ,至 2009 年 10 月 23
日止,共募集 2,087,148,875.3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1,475 户。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7-1
第七节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9 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8-1
第八节 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 易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赎回、
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 )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8-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
上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9-1
第九节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 与 赎 回办 理 的 场 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
业务,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
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 赎回业
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销售 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 与 赎 回办 理 的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0年1月8日起开始办理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业务。
3.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原 则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9-2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 申购与 赎 回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起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9-3
机构或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基金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被确
认有效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
(五)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和 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有 另
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 为 10 份。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因 赎 回 、转换 等 原 因导致 其 单个 基金 账 户 内剩余 的 基 金份额 低 于 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 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 根据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 投资者; 场外申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9-4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一 ,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 份
即: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4,380.06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 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00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40 份,退款0.42 元。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 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9-5
例三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 :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六) 申 购 与 赎 回的 费 用
1、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归 基 金 财产,75% 用 于支 付 注 册登记 费 和 其他必 要 的 手 续
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 5%, 赎回费率不超过 5%。
3、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逐 级 递 减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 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9-6
业务类型 金 额 费率
申购
申购金额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 ≤ 申购金额 < 500 万元
0.5%
100 万元 ≤ 申购金额 < 200 万元
0.8%
50 万元 ≤ 申购金额 < 100 万元
1.0%
申购金额 < 50 万元
1.2%
4、场外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逐 级 递 减 , 场 外 赎 回 的 实 际 执 行 的
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1 年以下 0.5%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不区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是 为固定赎回 费率0.5%。
5、在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进
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 投资者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应于 新 的 费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前在 至 少 一种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七) 申 购 与 赎 回的 注 册 登 记
1 、 经 基金销 售 机 构同意 , 基 金 投资 者 提 出的申 购 和 赎回申 请 , 在基金 管 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9-7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9-8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个 开 放 日内的 基 金 份额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有 能 力 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 申 请 时,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顺延 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或 认 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 赎 回比例 不 低 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当日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 上刊登公
告。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和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
( 十 一 )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9-9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
一 种 指 定媒体 上 连 续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公 告,并 公 告 最近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0-1
第十节 基 金 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1-1
第 十 一节 基 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与转 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1-2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冻结与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并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2-1
第 十 二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有效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
效跟踪。 本基金管理人将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
( 二) 投 资方 向 和 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 份 股 、新股 ( 首 次公开 发 行 股票或 增 发 ) 、固 定 收 益产品 、 权 证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投 资 于 相 关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固 定 收益类 资 产 以及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证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 为 5%-10% , 其 中现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如今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以跟踪中证 100 指数为原则,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 使投资者
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
( 四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
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
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经理可以对投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臵比例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2-2
况, 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臵比例,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如果法律法
规 允 许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提 高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业绩比较基准同时相应变更,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 )股票组合构建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投资。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但在特
殊情况下, 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
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严 重 不 足 , 或 因 受 股 票 停 牌 的 限 制 等 其 他 市 场 因
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 ) 成 份 股 上 市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虚 假 陈 述 等 违 规 行 为 、 或 者 面 临 重 大 的 不 利 行
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为了减小跟踪误差, 本基金按照同行业, 相近市值, 相关性高及β值相近等
原则来选择替代股票。
(2 ) 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配股、 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
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2-3
c)申购赎回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对股票
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跟踪偏离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
末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 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 确定跟踪误
差来源,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债券资产的配臵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 束下的投资。 本基金将以
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 五 ) 投 资决 策
1 、 决 策 依据
(1 )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 投 资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 股 票 分 析 师 、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 定 量 分 析 师 各 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 决 策 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 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法 律 和 行 业 管 理 法 规 ,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 分 析 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动 向 和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2-4
(4 ) 定 期 不 定 期 召 开 基 金 经 理 例 会 , 基 金 经 理 们 在 充 分 听 取 各 分 析 师 意 见
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 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业
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臵;
之后, 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 六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100 指数×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中证100 指 数是从沪深300 指数 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100 只股 票组成样
本 股 , 以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中 最 具 市 场 影 响 力 的 一 批 大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在指数样本股选取方面,中证 100 指数以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
间。 根据总市值对样本空间内股票进行排名, 挑选排名前 100 名的股票组成样
本,但经专家委员会认定 不宜作为样本的股票除外。
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 或者证券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 八 ) 投 资限 制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2-5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90%-95%, 持有的债券、 现金
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2) 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 本 基 金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的 股票 , 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10%,但标 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权 证 不 超 过该 权 证 的 10%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2-6
(7)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 金 额不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
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 基 金 应在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使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九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和债权人 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2-7
额持有人的利益 。
( 十 ) 投 资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5 月2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5 年3 月31 日(“报告期末”)。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5,970,516.40 93.04
其中:股票 385,970,516.40 93.0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972,233.08 5.54
7 其他资产 5,912,581.73 1.43
8 合计 414,855,331.2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2.1 积 极 投资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 指 数 投资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2-8
B 采矿业
15,812,995.67
3.88
C 制造业 108,372,488.67 26.6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8,402,096.90 2.06
E 建筑业 22,977,625.73 5.64
F 批发和零售业 3,842,357.81 0.9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697,270.52 1.8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7,277,783.37 1.79
J 金融业 192,627,835.73 47.31
K 房地产业 15,073,141.01 3.7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91,851.84 0.3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95,069.15 0.5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5,970,516.40 94.8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股票 投 资 明 细
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904,322 29,679,848.04 7.29
2 601318 中国平安 322,789 25,255,011.36 6.20
3 601166 兴业银行 913,614 16,773,953.04 4.12
4 600036 招商银行 999,924 15,568,816.68 3.82
5 600016 民生银行 1,534,011 14,879,906.70 3.65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2-9
6 600000 浦发银行 671,928 10,609,743.12 2.61
7 000002 万 科A 566,958 7,835,359.56 1.92
8 601668 中国建筑 929,154 7,126,611.18 1.75
9 000651 格力电器 149,190 6,531,538.20 1.60
10 601601 中国太保 187,223 6,346,859.70 1.56
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2-10
10.1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中信证券(600030)于2015年1月19日公告称,因存
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
个月),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
管措施。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系指数型基金, 对该股票的投资均系被
动按照指数成 分股进行复制。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中国平安(601318),根据2014年12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 对该公司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平安证券” ) 的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2014 ?103号,决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海联讯保荐业务收入400
万元, 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 万元, 并处以440万元罚款; 同时对保荐人韩
长风、霍永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系指数型基金, 对 该股票的投资均系被
动按照指数成分股进行复制。
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5,122.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53,947.3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935.48
5 应收申购款 1,257,576.02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2-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12,581.7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投资的股票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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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第 十 三节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标准差 (4 )
(1) -(3) (2) -(4)
2009 年10 月30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2.50% 1.53% 8.76% 1.61% -6.26% -0.08%
2010 年 1 月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18.24% 1.51% -18.23% 1.50% -0.01% 0.01%
2011 年 1 月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19.33% 1.21% -19.87% 1.20% 0.54% 0.01%
2012 年 1 月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11.98% 1.15% 10.37% 1.16% 1.61% -0.01%
2013 年 1 月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57% 1.37% -12.38% 1.38% 1.81% -0.01%
2014 年 1 月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60.71% 1.29% 56.38% 1.27% 4.33% 0.02%
2009 年10 月30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5 年
3 月 31 日
17.00% 1.35% 16.26% 1.35% 0.74% 0.00%
(二)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10 月30 日至2015 年3 月31 日)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3-2
注: 按照本 基 金 合同规 定 , 本基金 建 仓 期为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六个 月 。 建 仓
期满至今, 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本基金合同第十五条 (二) 、 (七) 规 定的比例
限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4-1
第 十 四节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及 处 分
1. 本 基 金财 产 独 立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销售 机构 的 固 有财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 他 情形而 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
3.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可以按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收取管 理 费 、托管 费 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5-1
第 十 五节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 估 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本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 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5-2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 进行估值。
(2 )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5-3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 上 市 交易的 认 沽/认购 权 证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 但未行 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
( 五 )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5-4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七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1 、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含 第 三 位 ) 内 发 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并 同 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九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5-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6-1
第 十 六节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分 配 原 则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
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
金交易账户 对本基金选择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 投资者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每次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6-2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三 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
6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的
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和 分 红 再 投 资 形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 费
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与 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六 ) 收 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可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7-1
第 十 七节 基 金 的费 用 和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 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 用
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7-2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管人 于 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12%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管人 于 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托 管
人。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包括基
金成立当季)人民币 5 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当年天数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7-3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季 一个月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 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 ) 基 金管 理 费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与 基金 销 售 有 关 的费用
(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8-1
第 十 八节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行审计;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9-1
第 十 九节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应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人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编 制 并 在基金 份 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9-2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 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
可披露;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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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 务人员 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19-4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应 当 自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或 出 具无异 议 意 见后 2 日
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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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节 风 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健全, 能否有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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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
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操 作 和 技 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 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八) 其他风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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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一 节 基 金 的终 止 和清 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 金 管理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 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 金 托管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时,成 立 基 金清算 小 组 ,基金 清 算 小组在 中 国 证监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清算 小 组 成员由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清算 小 组 负责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基 金 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1-2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 同 终止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1
第 二 十二 节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 事
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和 更 换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并 有 权 依 照 销售协议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2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 申 请 并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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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10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开 放 式 基金 份 额 认 购、申 购 、 赎回和 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 )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4 )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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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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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资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宜;
(9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6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 )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7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8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降低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或 变更本基金的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监管部门要求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9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五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10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 、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 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和终止基金合同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11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限 为 本 条 前 述 第 ( 二 )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进行审核: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12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13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或
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 除 上述(1 ) 所规定 的 须 以特别 决 议 通过事 项 以 外的其 他 事 项均以 一 般 决 议
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 如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 监 票人; 如 大 会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14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的 情 形 下 ,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 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15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职责终 止 , 在六个 月 内 没有新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2-16
四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以直
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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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三 节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1 基金 管 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 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 办 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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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基金 管 理 人 之间 的 业 务 监督 、 核 查
2.1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 查
(A)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建 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 对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拟 投 资的 股 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 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为 对基 金禁止 从事 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单;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 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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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银行间回购交易, 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 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 ) 如 遇 特殊 情 况 无 法按 照 以 上 方式 执 行 交 易, 基 金 经 理需 报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总监批准。
6 、 基 金 如投 资 银 行 存款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B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C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上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监 督 和 核 查中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的 约 定 ,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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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2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A.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 违 反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及本 协 议 有 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C.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3.1 基金 资 产 保 管的 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另有 规 定 , 不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 分配 基 金 的 任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3-5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臵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
整与独立。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2 基 金 募集 期 满 时 募集 资 金 的 验资 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 属于 本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为 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 基 金 的银 行 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3-6
3.4 基 金 进行 定 期 存 款投 资 的 账 户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3.5 基 金 证券 账 户 与 证券 交 易 资 金账 户 的 开 设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 管 协议 生 效 日 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 事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6 债 券 托 管 专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3-7
3.7 基 金 财产 投 资 的 有关 有 价 凭 证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3.8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及有 关 凭 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 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4.1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和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可 以 以 其 他 双 方 确 认 的 方 式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3-8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当 计 价 错误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错
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基 金 会计 核 算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3-9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臵、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后 应 3 个 工 作 日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3-10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五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六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七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3-11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4-1
第 二 十四 节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 料 寄 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 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 利 再 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 经除息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 金 间 转 换服 务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4-2
本基金暂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四) 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五)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 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 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 网 上 开 户 与交 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海 富 通 基 金 网 站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4-3
(www.hftfund.com ) 或 海 富 通 官 方 微 信 服 务 号 (fund_hft ) 实 现 网 上 开 户 和 交
易 ( 包 括 认购 、 申 购 、定 期 定 额 计划 、 转 换 、赎 回 等 ) ,并 获 得 申 购费 率 和 部 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 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中信银行等
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支付宝等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 并以公告
形式告知投资者。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5-1
第 二 十五 节 其 他 披露 事 项
(一)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1. 委托 与更 换 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 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核 准 : 新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核 准 后 , 原 任 注 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
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
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3.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5-2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 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6-1
第 二 十六 节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上 述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自 通过 之 日 起 五日 内 , 由 大会 召 集
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 交 接 :原 基 金 管 理人 职 责 终 止的 , 应 当 妥善 保 管 基 金管 理 业 务 资料 , 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 计 :原 基 金 管 理人 职 责 终 止的 , 应 当 按照 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更 换 后 , 由基 金 托 管 人在 新 任 基 金管 理 人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5-26-2
(7) 基 金 名称 变 更 : 基金 管 理 人 更换 后 , 如 果原 任 或 新 任基 金 管 理 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 准 :上 述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自 通过 之 日 起 五日 内 , 由 大会 召 集
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
管人;
(4) 交 接 :原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的 , 应 当 妥善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和 基 金托 管 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 计 :原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的 , 应 当 按照 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 告 :基 金 托 管 人更 换 后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新 任 基 金托 管 人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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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获 得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 合
公告。
( 四) 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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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七 节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 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海 富 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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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八 节 备 查 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 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设立的文件
(二) 《海富通中证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三) 《海富通中证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四) 注册登记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设 立 海 富 通 中证 1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的法律意见书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