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五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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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2 月 9 日证监许可
【2011】1946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
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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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 3 月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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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十、基金的投资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七、风险揭示 .....................................................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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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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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新天锋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2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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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
册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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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模式
39.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三年(含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
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0.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
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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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52.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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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
络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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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3 月末):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
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
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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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
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
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
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
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
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
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
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
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
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
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
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
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
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
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
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末,公司有员工 275 人,其中 60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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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员、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
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岳增光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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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
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香港)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权管
理部)部长。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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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历任杭
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
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
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
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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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
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郑迎迎女士,硕士,曾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2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任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新天锋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赵恒毅先生自 2012 年 5 月至 2013 年 7 月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邹卉女士自 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
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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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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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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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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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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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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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增长 6.99%;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增长 6.0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增
加 20.35 万户,增长 6.64%;个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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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
户,增长 12.56%。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 3 位;在美
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
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升 1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 24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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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
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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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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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外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电话:(021)20361586
传真:(021)20361564
联系人:林燕珏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电话: (010)66107914
联系人员: 杨菲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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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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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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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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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普
联系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电话: (0571)85108195
联系人员: 严峻
客服电话: 96523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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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31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32
招募说明书
(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33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2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 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 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 27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62207935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34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3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35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3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36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3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3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3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3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3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4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38
招募说明书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3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4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39
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4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员: 刘闻川
40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4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4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5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41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
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42
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2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1】1946 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三年(含三年)的期间内,本基
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
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
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例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则自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5
年 5 月 6 日为本基金的首个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若基金首次开放期确定为 10 个工作日,则自 2015
43
招募说明书
年 5 月 7 日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的十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
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
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运作期,以此类推。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验,截至 2012 年 5 月 7 日止,本次募集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户数共 5,743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945,314,446.51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464,248.12 份,两项合计共 945,778,694.63 份基金份
额。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44
招募说明书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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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电话:(021)20361586
传真:(021)2036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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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林燕珏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场外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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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采取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含该日)的五至二十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
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申购、赎回开放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与
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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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申请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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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在场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只能进行前端申购。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前端和后端两种申购模式,代销渠道仅开通前端申购模
式。直销渠道开通的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不能转托管至场内,无法进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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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市交易,同时份额也不能转托管至其他代销渠道。如对代销渠道开通后端模式,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1)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A、前端普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4%
100万元(含)—500万元 0.15%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
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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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
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场外后端申购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不能转登记至场内,无法进行上市交
易,同时份额也不能转托管至其他代销渠道。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含) 0.50%
30 天以上 0
本基金对于在场内认购以及场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份
额持有人免征赎回费。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在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
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申购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
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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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的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
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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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5: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人场外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场外持有时间为 3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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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例 7:某投资人场外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0%,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0%=101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01-50.80=10,008.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0%,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8.2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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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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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3)终止基金合同:当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
益,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3. 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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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
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
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请跨系统转
登记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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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相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包括创业
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并可持有因可转债、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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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
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
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在封闭期开始的 3 个月和封闭期最后的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也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但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
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
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
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
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
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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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
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
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
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本基金在久期控制上遵循组合
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原则。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
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
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行
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
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现,管
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
61
招募说明书
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如果一二级
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
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
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
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
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
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
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采
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
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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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分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
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
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
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
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的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
的投资行为,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
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
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最终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并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
在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6、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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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
综合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
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
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
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
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
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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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在封闭期开始的 3
个月和封闭期最后的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开放期间也
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但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65
招募说明书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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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960,736,603.00 89.90
其中:债券 960,736,603.00 89.9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984,542.29 6.74
7 其他资产 35,909,433.75 3.36
8 合计 1,068,630,579.0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940.00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16,000.00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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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845,876,273.00 87.7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706,000.00 7.33
6 中期票据 10,145,000.00 1.05
7 可转债 13,972,390.00 1.45
8 其他 - -
9 合计 960,736,603.00 99.6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80050 10 宜春城投债 500,000 51,185,000.00 5.31
2 041453051 14 北盘江 CP001 500,000 50,540,000.00 5.24
3 122957 09 蓉工投 410,000 41,196,800.00 4.27
4 122817 11 三门峡 398,830 40,963,829.30 4.25
5 122761 PR 萧国资 494,000 35,325,940.00 3.6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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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038.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086,067.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800,327.6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909,433.7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债 6,863,500.00 0.7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
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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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2012.5.7-2012.12.31 7.34% 0.11% 2.45% 0.06% 4.89% 0.05%
2013.1.1-2013.12.31 4.23% 0.09% -0.47% 0.09% 4.70% 0.00%
2014.1.1-2014.12.31 11.07% 0.13% 10.34% 0.11% 0.73% 0.02%
2015.1.1-2015.3.31 2.08% 0.10% 0.74% 0.09% 1.34% 0.01%
2012.5.7-2015.3.31 26.85% 0.11% 13.35% 0.09% 13.50%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于 2012 年 5 月 7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2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12
70
招募说明书
年 11 月 6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1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72
招募说明书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73
招募说明书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4
招募说明书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75
招募说明书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76
招募说明书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若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每 10 份基金
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05 元,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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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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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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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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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期首日的 3 日前,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第 45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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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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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83
招募说明书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追求基金
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一)投资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84
招募说明书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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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
时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
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
损所带来的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重点投资对象,尽管基金管理人力图通过良
好的研究与投资流程来尽量规避基金资产中信用违约事件的发生,然而期间一旦
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3)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封闭运作三年后开放 5-20 个工作日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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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运作期,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以延缓支
付(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的风险。
(4)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①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②在开放期,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的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上市交易。基金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
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产生风险;基金上市后持有人也
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其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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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88
招募说明书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5.在开放期,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89
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90
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在开放期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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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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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93
招募说明书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94
招募说明书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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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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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97
招募说明书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98
招募说明书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99
招募说明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100
招募说明书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101
招募说明书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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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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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5)在开放期,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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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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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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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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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包括创业
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并可持有因可转债、可交换
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
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
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在封闭期开始的 3
个月和封闭期最后的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开放期间也
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但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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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109
招募说明书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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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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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2
招募说明书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113
招募说明书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14
招募说明书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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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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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估值方法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117
招募说明书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⑤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⑤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118
招募说明书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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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120
招募说明书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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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2 年 5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2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付建行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3、2012 年 6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122
招募说明书
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4、2012 年 6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上发布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2012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上发布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二年第一次收益
分配公告》。
6、2012 年 6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7、2012 年 8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二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
告》。
8、2012 年 9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二年第三次收益分配公
告》。
9、2012 年 9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10、2012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提交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开通约定交易业务的公告》。
11、2012 年 10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上发布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二年第四次收
益分配公告》。
12、2012 年 10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3、2012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提交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4、2012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二年第五次收益分配
123
招募说明书
公告》。
15、2012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上发布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二年第六次收益
分配公告》。
16、2012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提交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7、2012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
18、2012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变更公告》。
19、2013 年 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广大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013 年 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二年第七次收益分配
公告》。
21、2013 年 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三年第一次收益分配
公告》。
22、2013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三年第二次收益分配
公告》。
23、2013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24、2013 年 5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三年第四次收益分配
公告》。
25、2013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三年第五次收益分配
公告》。
124
招募说明书
26、2013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27、2013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三年第六次收益分配
公告》。
28、2013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9、2013 年 8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三年第七次收益分配
公告》。
30、2013 年 8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31、2013 年 9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三年第八次收益分配
公告》。
32、2013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三年第九次收益分
配公告》。
33、2014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O 一四年第
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34、2014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四年第
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35、2014 年 6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四年第
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36、2014 年 7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125
招募说明书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四年第四次收益分配
公告》。
37、2014 年 8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
告》。
38、2014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四年第五次收益分配
公告》。
39、2014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关于扩大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公告》。
40、2014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四年第六次收益分配
公告》。
41、2014 年 10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四年第七次收益分
配公告》。
42、2014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提交身份证件或
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43、2014 年 1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四年第八次收益分
配公告》。
44、2014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四年第九次收益分
配公告》。
45、2014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46、2015 年 1 月 13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四年第十次收益
126
招募说明书
分配公告》。
47、2015 年 2 月 1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五年第一次
收益分配公告》。
48、2015 年 3 月 10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五年第二次收益
分配公告》。
49、2015 年 4 月 7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五年第三次收益
分配公告》。
50、2015 年 4 月 2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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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关于申请募集富国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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