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人士 皮海洲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管理办法》的内容来看,《管理办法》规定了两融金额的上限、允许“两融”业务合理展期、降低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业务的门槛,《管理办法》将会因此而更加完善。
但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说,《管理办法》给人某种程度上的不足。虽然《管理办法》突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比如,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明确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最低证券资产要求,在原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等。但总体说来,《管理办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还是不够的。其表现主要有这样两点。
一是简单地把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等同于“拒绝”、“禁止”。比如50万元证券类资产门槛的设置,将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拒之于“两融”的大门之外。这从表面上来说,好象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一种损害。因为在中小投资者被拒之于“两融”的大门之后,中小投资者被迫去参与场外配资,投资者不仅为之付出更多的投资成本,而且也要为之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二是简单地把中小投资者等同于非理性投资者。为什么要拒投资者于“两融”的大门之外,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者认为中小投资者都是非理性的投资者,是不成熟的投资者,所以要保护他们,让他们远离“两融”业务。这显然不完全符合事实。因为就实际情况来看,中小投资者中也有相对成熟的投资者。完全将他们拒之于“两融”的大门之外明显是不妥的。
也正因为这种不妥当的存在,这就导致《管理办法》对中小投资者越发显得不公。不论是“两融”业务的展期也好,亦或是降低机构参与“两融”业务的门槛也罢,这些虽然使《管理办法》更加有利于参与“两融”业务的投资者,但对于不能参与“两融”业务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反倒是显得更加不公平。
所以,为了让《管理办法》更加完善,更加体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两融”业务有必要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一是尽可能降低中小投资者参与“两融”业务的门槛,比如将“两融”业务的门槛由《管理办法》设定的50万元证券资产的门槛降低到20万元,甚至10万元,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参与到“两融”业务中来,而不是把中小投资者逼到社会配资中去。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二是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对“两融”业务的额度需求。毕竟中小投资者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融资渠道狭小,与之相比,机构的融资渠道会更加广阔。因此,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在“两融”业务触及天花板的时候,券商可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对“两融”业务的额度需求,而暂停机构投资者融资融券的需要。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具体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