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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办法修订剑指市场风险

2015年06月16日 07:17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温济聪 曹力水

  两融办法修订剑指市场风险

  金额不超过净资本4倍 6个月合约到期可展期

  日前,中国证监会宣布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也于同日就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监管层修订两融办法力促市场平稳有序进行,降低杠杆风险意图逐步彰显。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A股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发展、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量的迅速增长,亟需进一步优化相关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此次修改意见一方面限制了两融的规模,另一方面使监管机制更为灵活合理,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合理确定了融资融券的业务规模。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要与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在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看来,此次监管层对两融净资本的限定,目的主要是对券商的风险控制进行督导,从而降低杠杆。现实操作中,券商也会从资本充足率、经营风险等角度主动控制两融杠杆,从而避免业绩的波动。“通过将证券公司净资本与两融规模相关联,可以合理确定两融业务总量,控制两融规模、防范杠杆风险。”业内人士表示。

  去年年底,两融业务开通4年多以来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今年5月下旬,仅仅不到半年时间,两融余额就突破2万亿元。据同花顺数据显示,截至6月12日,两融余额达到2.22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较去年同期增长了约4.5倍。在此次《管理办法》修订之前,市场普遍关心两融“天花板”问题,一些分析师认为按照现有增长速度,两融余额或在一个月左右见顶,这对市场的心理预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不少规模相对较小的券商,由于两融资金已近瓶颈,近期纷纷将一些股票调出买入标的。

  面对资本金不足的瓶颈,不少券商近期积极融资,资金补充效果明显,两融规模上限也在动态变化。

  此外,中银国际非银分析师魏涛测算,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国内券商的净资本为6791.6亿元,再加上今年券商定向增发、配股、H股发行和3年期以上次级债等,两融规模的上限可能接近5万亿元。

  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中,允许两融展期、客户违约条件放宽、调整投资者门槛等同样受到业内人士广泛关注,修订办法的机制更为灵活合理。

  在李永森看来,此前受困于6个月持有期限,有许多中长期投资的融资客户无法长期持有股票标的,期限到期后只能将融资买到的股票卖出,连本带息归还券商后重新再次购买,人为增加市场冲击。而允许两融展期可以有效避免股票被动平仓加剧急速下跌,从而可以减少对资本市场的波动。

  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业务运行中,6个月的合约期限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长线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极端情况下,合约到期集中了结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本次修订维持现行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要求,但允许合约展期,展期次数由会员与客户自行约定,同时明确规定每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补充说。

  在对客户违约条件规定层面,此前券商对担保物的处置方式仅有强制平仓一种方式,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即平仓线)为130%。修订后,券商在符合沪深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和违约处置方式。(经济日报 记者 温济聪 曹力水)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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