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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业务公告
公 告 送 出 日期 :2015 年 6 月 12 日
1 、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时 银行
基金主代码 16051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6 月 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6 月 1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6 月 1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行 A 类 银行 B 类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代码 150267 15026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否 否
注: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接受投资者的场外、 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外申购的
博时银行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博时
银行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日常 申购 、 赎 回 业务 的 办 理时间
博时中证银 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本基金” ,基金代码 :160517 )定 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本基 金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 外) ,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 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
3 、 日常 申购 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限 制
本基金 目前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投资者场
外首次申购博时 银行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博时 银行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
基金管 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 购费率
3.2.1 场外申 购费 率
申 购 金 额(万 元) 申 购费 率
场外申购 费 率
A <50 1.0%
50 ≤ A <100 0.8%
100 ≤A <500 0.2%
A ≥500 每笔 1000 元
3.2.2 场内申 购费 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 回份额 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
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场外 赎回 费率
持 有期 (计为 T ) 赎 回费 率
场外赎回 费 率 T <1 年 0.5% 3
1 年 ≤ T <2 年 0.25%
T ≥2 年 0%
1 年为 365 日。
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4.3 场 内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0%,不按 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5 、 基 金 销 售机 构
5.1 场外直销 机 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办理相关
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5.2 场外代销 机构
(1 ) 银 行 销售 机 构 :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平安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东莞银行、汉口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河北银行、江苏银行
(2 ) 券 商 销售 机 构 :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 (山东) 、 中信证券 (浙江) 、 中信建投、 银河证券、 信达证券、 恒
泰证券、 方正证券、 渤海证券、 山西证券、 西部证券、 大同证券、 江海证券、 国都证券、 中
金公司民族证券、 东北证券、 第一创业、 长城证券、 安信证券、 广州证券、 万联证券、 华福
证券、 世纪证券、 中山证券、 招商证券、 华林证券、 光大证券、 申银万国、 东海证券、 上 海
证券、 华鑫证券、 华安证券、 东吴证券、 财富证券、 德邦证券、 海通证券、 长江证券、 国 泰
君安、国金证券 、华泰证券、国信证券
(3 ) 第 三 方销 售 机 构:
众禄基金、 上海天天基 金、好买基 金、数米基 金、一路财 富、 同花顺 基金、恒天 明 泽
基金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
告。 4
(5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时, 相关业务规则、 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 信息等有所区别, 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 项
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6 )部分销售机构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申购
或定期定额申购的投资者以费率优惠,具体费率优惠方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7 ) 以 上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 工 作 日 办 理 业 务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其 它 有 关 信
息、规定等 事项,请参 见本基金的 份额发售公 告、相关业 务公告及各 销售机构的 有关规定 ,
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5.3 场 内 销售 机 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 证
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 证
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 证
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 证
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 证
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 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 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 证
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 和
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
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
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 或减少, 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6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 金 收 益公告 的 披 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 其 他 需要 提 示 的事项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5 月 20 日 的《中国证券
报》和 5 月 25 日《证券时报》上的《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5
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