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双佳: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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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开 放 日 常 赎 回 业务
公告
公告 送 出 日期 :2015 年 6 月 11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LOF )场内 简称:国安双佳
基金主代码 16251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6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公告等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6 月 12 日
2. 日 常 赎 回业 务 的 办 理时 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赎回、 转换转出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 具体 交 易 时 间投 资 者 应 以各 销 售 机 构具 体 规 定 的时 间 为 准 。 投资者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时 间 提 出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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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 常 赎 回业 务
3.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
构 (销售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转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剩余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3.2 赎 回 费率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场外赎回费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30(天) 0.9%
持有期限<365,持有期限>=30 (天) 0.1%
持有期限<730,持有期限>=365 (天) 0.05%
持有期限>=730 (天) 0%
注: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后场外申购的投
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
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
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
财产, 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
4. 基金 销售 机 构
4.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4.1.1 直 销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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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平台。
机构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或 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4.1.2 场 外非 直 销 机 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
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和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营业网点 (具体网点信息请查阅上
述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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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请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其
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
构,并及时公告。
4.2 场 内 销售 机 构
投资人也可通过场内销售渠道办理本基金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是
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包括: 爱 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
海证券、 财 达证券、 财 富证券、 财 富里昂、 财 通证券、 长 城证券、 长 江证 券 、 诚
浩证券、 川 财证券、 大 通证券、 大 同证券、 德 邦证券、 第 一创业、 东 北证 券 、 东
方证券、 东 海证券、 东 莞证券、 东 吴证券、 东 兴证券、 高 华证券、 方 正证 券 、 光
大证券、 广 发证券、 广 州证券、 国 都证券、 国 海证券、 国 金证券、 国 开证 券 、 国
联证券、 国 盛证 券、 国 泰君安、 国 信证券、 国 元证券、 海 通证券、 恒 泰长 财 、 恒
泰证券、 红 塔证券、 宏 源证券、 宏 信证券、 华 安证券、 华 宝证券、 华 创证 券 、 华
福证券、 华 林证券、 华 龙证券、 华 融证券、 华 泰联合、 华 泰证券、 华 西证 券 、 华
鑫证券、 江 海证券、 金 元证券、 开 源证券、 联 讯证券、 民 生证券、 民 族证 券 、 南
京证券、 平 安证券、 齐 鲁证券、 日 信证券、 瑞 银证券、 山 西证券、 上 海证 券 、 申
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 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5.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2015 年 6 月 12 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 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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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邮寄资料: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
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
中 心 向 所 有 在 册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及 第 四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最
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
整, 可能造成该部分投资者未能收到本基金管理人寄出的对账单等资料。 本着对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本基金管理人特此提示, 凡未收到以上资料的投资者请致电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或到开
户网点办理地址更正手续。
(2 ) 本 公告 仅 对 本 基金 开 放 日 常赎 回 业 务 的有 关 事 项 予以 说 明 。 投资 者 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可于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
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 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查询相关事宜。
(4 ) 有 关本 基 金 开 放申 购 、 转 换及 定 期 定 额投 资 业 务 的情 况 , 本 公司 将 另
行公告。
(5 ) 风 险提 示 : 本 公司 承 诺 诚 实信 用 地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 联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2015 年6月11 日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