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9月1日证监许可[2009]882号文
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1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为2015年5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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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场内认购 ............................................................................................. 39
七、基金的场外认购 .............................................................................................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8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九、风险揭示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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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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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
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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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
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
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
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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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
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交易的场所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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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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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内和场外
场外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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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价格 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
统集中竞价产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
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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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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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
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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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
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
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
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
业。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
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
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
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
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
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
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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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
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共中国建设银行委员会第一
巡视组组长。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省分行储蓄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抚顺市分行行长、党委(组)书记,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
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建设
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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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
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
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
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
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
副经理(主持工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 年
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
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
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
金监管部、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硕士。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2 年 11 月 2 日至 2004 年 5 月 22 日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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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基金经理。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
副总监、投资总监等职,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任景顺长城鼎
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
入本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期间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4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因个人原因从本公司离职。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
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长。
5、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量化投资部总监。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3
年 1 月获清华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8 月,就职于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机构理
财部高级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
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
资管理部执行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监,2009 年 11 月 5 日至今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0 年 5 月 28 日至 2012 年 5 月 28 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 8 日起任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和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2 年 3 月 16 日起任建信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25 日起任建信双利分级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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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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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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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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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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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
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 40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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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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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
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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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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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
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
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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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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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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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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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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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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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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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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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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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5)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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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40)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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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58303377
网址: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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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交易机构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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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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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
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
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
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2009]882 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和挂牌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挂牌价格为基金初始发售面值。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09 年 9 月 21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0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合同
已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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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销售渠道
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公开发售。
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
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基金投
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
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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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
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
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1.0%,交易所
挂牌价格为1元,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投资人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
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 10 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000 元,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0 份,总共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100050 份。
(十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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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募集结果
截止 2009 年 10 月 30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6,240 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 5,326,413,369.6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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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
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
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
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2009]882 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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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09 年 9 月 21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0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合同
已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生效。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
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
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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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
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
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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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 2009 年 10 月 30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6,240 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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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共计 5,326,413,369.6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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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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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本基金 2009 年 11 月 25 日颁布的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五条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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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
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
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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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式。两种方式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1、场内申购与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
机构办理;
2、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场内上市交易;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经过跨系统转
托管后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期限设置级差费率,最小赎回费率为零;
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为固定的0.5%。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场外发售机构”部分。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对于通过场外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
易所场内发售机构(即跨系统转托管)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09年11月30日起开通,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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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09年11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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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T+7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
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
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申
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2%: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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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4%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期限设置级差费率,最小赎回费率为零;场内赎回
费率为固定的0.5%。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0.5%
持有期≥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
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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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0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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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
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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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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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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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
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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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本基金 2009 年 11 月 30 日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
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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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股票指数期货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实现与股票市场的同步增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获得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沪
深 300 指数的有效工具,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带来的投资收益。
(四) 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用于描述中国 A 股市场的总
体趋势的基准指数,样本股是中国 A 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通过加权计算上一
年日均总市值、日均流通市值等指标后,排名最靠前的 300 家公司。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个市场整体走势的“晴雨表”,成份股为市场中市场代表性
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如果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被发布机构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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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并在变更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
后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原则上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力争使得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或
赎回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
处理和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
的方法,首先按照标的指数中的行业权重为基准权重,确定行业配置比例;再
进一步根据各行业中的个股基准权重,确定行业内的个股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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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原则上将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
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新股增发因素等
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收益
率之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3)替代投资策略
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投资受限制、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适当方法(如买入其他成份股
或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等)进行替代。
(4)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
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或流出的建仓或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
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定期分析基金组合
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积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
度管理方案。
(七)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
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
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
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
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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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
理流程如图 1 所示。
计算监控指标
计算调整指标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实施 确定投资
汇报 组合是否
建议 需要调整
风险管理部
研究部数量化小组 计算监控指标 投资管理部 绩效评估
监察稽核部
计算调整指标 监察稽核
股
投 票
资 结
反 构
馈 调
整
基金经理 监
察
稽
个 核
整股
反 比具
馈 例体
调
计算监控指标 交易部 基金会计
计算调整指标 成交回报
图1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研究分析
研究部数量化研究小组依托公司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及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果进行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监控指标和
调整指标等,召开投资决策会议,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以更好
地跟踪标的指数,审批总体投资方案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
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
定的投资组合调整方案采取适当的方法调整组合,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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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
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收到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
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
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对基金的跟踪误差、跟踪偏离
度、信息比率、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评估。同时,评估信息将以绩效评估报告的
形式及时反馈至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投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为制
定和调整投资策略、评估风险水平提供依据。
(八)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品种。
(九)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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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基金合同》有关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
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
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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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24,887,067.26 92.50
其中:股票 1,524,887,067.26 92.5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2,956,646.11 6.25
7 其他各项资产 20,631,666.67 1.25
8 合 计 1,648,475,380.04 100.00
1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240,048.92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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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矿业 66,350,607.72 4.11
C 制造业 502,760,577.86 31.17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49,343,709.18 3.06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70,572,257.59 4.38
F 批发和零售业 38,730,065.58 2.4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38,724,613.10 2.40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69,730,252.73 4.32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541,728,053.75 33.59
K 房地产业 63,814,973.22 3.9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786,537.72 1.2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M - -
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N 15,543,573.28 0.96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33,605.65 0.0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462,243.29 1.27
S 综合 4,485,934.76 0.28
合 计 1,507,707,054.35 93.48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11.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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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15,580.92 0.01
B 采矿业 150,240.16 0.01
C 制造业 8,517,224.28 0.53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1,294,581.34 0.08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03,200.00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196,119.00 0.0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906,413.52 0.06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1,947,950.00 0.12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3,044,316.93 0.19
K 房地产业 804,386.76 0.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M - -
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N - -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17,180,012.91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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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1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1.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号 码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792,483 62,003,869.92 3.84
2 600016 民生银行 4,510,057 43,747,552.90 2.71
3 600036 招商银行 2,749,866 42,815,413.62 2.65
4 600030 中信证券 1,206,862 39,609,210.84 2.46
5 601166 兴业银行 1,813,370 33,293,473.20 2.06
6 600837 海通证券 1,240,790 29,046,893.90 1.80
7 600000 浦发银行 1,716,114 27,097,440.06 1.68
8 601988 中国银行 5,104,163 22,356,233.94 1.39
9 601288 农业银行 5,918,704 21,721,643.68 1.35
10 000002 万 科A 1,487,340 20,555,038.80 1.27
11.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号 码 值比例
(%)
1 601099 太平洋 132,571 1,833,456.93 0.11
2 601788 光大证券 43,400 1,210,860.00 0.08
3 002261 拓维信息 36,680 1,119,106.80 0.07
4 300134 大富科技 20,392 1,097,089.60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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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00483 福能股份 84,100 972,196.00 0.06
1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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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发行主体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030)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发布公告:
2015 年 1 月 16 日收市后,中国证监会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证券公
司融资融券业务检查情况,提及本公司等 3 家证券公司由于存在为到期融资
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对本公司等 3 家证券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2015 年 1 月 16 日约 17 时,本公司通
过网络报道知悉上述处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837)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发布公告:2015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公开通报 2014 年第四季
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公司因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
期问题,受到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1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2,793.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720,010.4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757.10
5 应收申购款 1,131,105.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20,631,666.67
1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11.5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1.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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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股票名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称 说明
(元) 例(%)
1 002261 拓维信息 1,119,106.80 0.07 重大资产重组
2 600483 福能股份 972,196.00 0.06 重大事项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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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09年11月
1.00% 1.25% 3.38% 1.60% -2.38% -0.35%
5日至2009年12
月31日
2010年1月1日至
-12.28% 1.51% -11.78% 1.50% -0.50% 0.01%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至
-23.70% 1.23% -23.83% 1.23% 0.13% 0.00%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至
8.43% 1.21% 7.29% 1.22% 1.14% -0.01%
2012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至 50.09% 1.14% 48.69% 1.15% 1.40% -0.01%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至 13.82% 1.68% 13.92% 1.74% -0.10% -0.06%
2015年3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17.70% 1.31% 17.20% 1.32% 0.50% -0.01%
之日2009年11月
5日至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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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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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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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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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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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
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
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当
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或投资者自身的责任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关于不
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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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责
任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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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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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
(持有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
者(持有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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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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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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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六、基金的场内认购”和“七、基金的场外认购”中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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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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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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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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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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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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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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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即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有可能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都属于风
险的来源,而风险管理本质上就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对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
平衡。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基金投资管理绩效至关重要,与投资者利益休戚
相关,因此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本基金风险按来源划分,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非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分股价格可能受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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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绪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
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
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
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基金投资策略、
技能等因素的限制,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替代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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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指数成份股投资受限制、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
本基金无法投资或者获得足够数量的某种或几种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替
代投资策略,如买入同行业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或非成份股等,力求降低
基金跟踪偏离度,但无法消除由此引起的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
离及相应的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
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
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
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
差。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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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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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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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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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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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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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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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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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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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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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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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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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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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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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
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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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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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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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
者(持有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
资者(持有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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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
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
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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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股票指数期货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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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的约定;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约定的投资比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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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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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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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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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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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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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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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股票指数期货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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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或
赎回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
处理和调整。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基金合同》有关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的约定;
c、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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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
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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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
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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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④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⑤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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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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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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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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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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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
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在基金资产净值核对时发生净值不
一致的情况,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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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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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⑥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⑦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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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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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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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①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
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
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②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
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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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
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③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
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④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
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
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
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者还可
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了
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系
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
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
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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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
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基金账
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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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至 2015 年 5 月 4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新增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指定报刊和/或
1 2015-04-24
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公司网站
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
指定报刊和/或
2 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2015-03-28
公司网站
的公告
关于新增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指定报刊和/或
3 2015-03-21
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 公司网站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指定报刊和/或
4 加和讯科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5-03-11
公司网站
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报刊和/或
5 2015-01-21
(LOF)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司网站
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报刊和/或
6 2015-01-21
(LOF)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司网站
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指定报刊和/或
7 2015-01-06
开展直销网上交易基金转换费率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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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活动的更新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2015 年
指定报刊和/或
8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费率 2014-12-31
公司网站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
指定报刊和/或
9 直销渠道和建设银行渠道开通跨 2014-11-26
公司网站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建信基金关于开展直销网上交易 指定报刊和/或
10 2014-11-18
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投 指定报刊和/或
11 2014-11-08
基有道”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司网站
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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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
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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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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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建信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签章页。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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