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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券商系统出故障 投资者权利该如何保障

2015年06月08日 07:21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熊锦秋

  近日,A股的剧烈波动导致投资者集中交易。就在这时,个别证券公司却发生系统中断或运行缓慢,引发市场关注。

  6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高度关注证券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证券公司要切实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容量管理等,保证系统平稳运行。目前,地方证监局对有关券商出具了警示函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笔者认为,若券商交易系统故障影响投资者交易并造成损失,投资者可进行索赔。券商信息系统安全性极为重要。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其中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关联信息系统作出了“基本要求”及“持续保障要求”等规定。

  尽管如此,证券公司能否真正落实依然让人捏把汗,现实中证券公司系统崩溃造成投资者不能交易的情况屡屡发生。

  投资者关心的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了信息系统等方面问题,导致投资者不能交易,投资者是否能够得到民事赔偿?

  笔者认为,券商系统故障导致投资者不能交易可能有两种情况,需视情况不同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不能交易,这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券商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投资者到券商开户,一般要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其中就约定“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券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它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这方面没有什么争议。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不是“不可抗力”导致系统故障不能交易,券商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客户与营业部之间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协议,由此形成合同关系,除非是不可抗力,否则其他因素导致投资者不能交易,券商就违反代理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然,投资者与券商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这些情况显然并非《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而且由于券商和投资者利益角度不同、对这个条款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与现有法律并不吻合,应该删除。假如券商还有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免责理由,那么券商就会将诸多故障原因归于这些范围,从而消极应付监管部门有关提升信息系统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

  事实上,在现实判例中,很多时候免责规定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如何合理确定券商的赔偿金额,主要遵循《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换句话说,应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其中包括间接损失(即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由于股票实行日涨跌停制度,笔者认为,可预期的损失不应超过股票当时市值的10%。但是,券商系统崩溃导致投资者不能卖出,而后又恰恰碰上股票开始连续无量跌停特殊情况,此时可预期的损失甚至可超过10%。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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