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按 照 指 数 构 成 比 例 投 资 的 基 金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的 公 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有关规定, 经履行相关内部程序,
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本公司 ”) 对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 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 禁止行为的
内容进行修订, 并删除基金禁止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
关联交易限制 条款。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 、 对鹏华 沪 深 300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 的 修订
将“六、投资限制”中的“2、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二 、 对 鹏 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 的修 订
将“八、投资限制”中的“ (一)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 、 对 上 证民 营 企 业 50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 资 ” 的修 订
将“八、投资限制”中 的“1 、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 、 对 鹏 华上 证 民 营 企业 5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一 部 分 基金 的 投 资 ”的 修 订
将“八、投资限制”中的“1 、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除目标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 对 深 证民 营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十 四 、 基金 的 投
资”的修订
将“ (八)投资限制”中的“2、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
六 、 对 鹏 华深 证 民 营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 金 合同 “ 十
二 、 基 金 的投 资 ” 的 修订
将“ (八)投资限制”中的“2、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除目标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七 、 对 鹏 华中 证 5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 的修 订
将“八、投资限制”中的“ (一)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 对 鹏 华中 证 A 股 资源 产 业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第 十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修 订
将“六、投资限制”中的“1 、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此外,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 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等
文件进行 相应的更新和修订。
上述修订 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订,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自2015 年5月28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5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