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对本
公司管理的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C 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
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鹏华
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A 类和 C 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
示:
1、本基金 A 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067)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
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0 万 1.5% 0.6%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
Y≥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380)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
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0 万 1.5% 0.6%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3)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30 日 0.5%
Y≥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C 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4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
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5、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2)“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7、《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
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999,0755-82353668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