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天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特别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等进行了修改、完善,该规定自2015年6月22日起实施。
据了解,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其中包括三项明确事项。首先,明确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采取终身市场禁入;
其次,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
第三,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可采取终身市场禁入;
此外,还包括两项针对事项。其一,针对证券监管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增加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
其二,针对实践中有关机构与个人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问题,增加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五年内被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五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
最后,规定还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