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信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科技进步的脚步
征信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密不可分。征信行业在世界上有近200年的历史,我国征信最早从上世界70年代开始,由于当时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条件,仅依靠纸质、电话、信函等方式开展的,范围和影响均十分有限。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1992年,第一张纸质贷款证在深圳发出,放贷机构间通过贷款证达到了信息共享的效果。1997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了地市、省行、总行三级数据库,形成了分布式征信体系,信息共享范围扩大,效率也得到很大提高,但信息共享的有效性、影响范围还是十分有限的。2004年开始,人民银行建立了数据集中统一的征信系统,实现了全国范围内银行信贷信用信息的集中和共享,此后,又通过不断地扩大信用信息范围和有效整合,实现了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多行业的传递,大大提升了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金融系统多年来将纸质贷款证变成计算机系统的梦想终于实现了,“小本本”变成了覆盖全国的征信体系,影响力覆盖到全国范围的各个行业。
目前,征信系统通过与公安部身份联网核查和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联网核查,与金融机构一点接入,达到秒级响应的高效率访问,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标准、授权和管理。除采用专网一点接入,征信系统还建立了互联网平台,实现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小微机构的信息采集和查询,进一步拓展了征信系统的服务渠道。2012年,个人征信系统获得银行科技发展奖特等奖;2013年,企业征信系统在科技成果鉴定会上鉴定为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以及越来越多小微金融机构的出现,为了更好地满足小微金融机构的需求,征信中心在原有基于专线网络的基础上将征信系统推向了互联网。2014年,搭建了基于互联网的征信系统接入和查询服务平台,为小微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二、科技征信助力普惠金融发展
建立征信系统一方面帮助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了信用风险,同时通过为借款人建立了电子信用档案,帮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以更加公平的条件获得信贷。征信系统信用档案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已为2060万企业、组织和8.62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3.58亿人。同时档案信息不断丰富,同时涵盖了身份信息、信贷信息等核心信息,以及非金融负债信息和各类公共信息。截至2015年4月末,接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机构1886家,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机构1868家。
2014年,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征信系统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影响研究》表明,征信系统有效推动了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征信系统帮助个人和企业成为金融系统“熟人”,从2007到2013年,首次获得信贷的个人和企业分别占4.57%和1.13%。促进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在2012年,没有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批准率为28.87%,而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贷款批准率则达到54.56%。研究同时表明,与没有征信系统时相比,征信系统在2012年促进了0.33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和142万新增就业,促进大、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分别为347亿元、370亿元和6750亿元,尤以对小微企业经济的支持作用更加明显。促进个人消费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包括信用卡、消费贷款、循环贷款等,尤其是对信用类消费信贷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2008到2012年,促进个人总消费年均增加约2458亿元。
与此同时,征信系统在建设过程中一直把保护个人权利、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作为系统建设的重要任务。征信系统不断拓展服务渠道,使社会公众的查询服务日益便捷。最初在2000多家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供信用报告现场查询,现在又增加了互联网查询、自助终端查询、网银渠道查询等多种方式,客户端查询也正在研发过程中。对于机构用户,征信系统提供了接口查询和页面查询两种方式。2015年1至4月,企业信用报告累计查询2940万次,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查询19,344万次。
征信产品方面,征信系统始终不断丰富产品服务体系。一方面提供了企业、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报告基础服务,增值服务有关联企业的关联查询服务,有将本机构好客户在其他机构变坏的信息提供给机构用户的重要信息提示服务,还有利用个人信用报告中信贷交易和查询信息建模,研究开发个人信用风险量化评估工具,预测借款人未来逾期的可能性,我们称之为个人信用报告数字解读服务。此外,为服务于金融机构贷后管理,提高信贷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贷资产组合产品、行业历史违约率、特征变量等产品也正在研发中。借助目前信息科技的发展,如何利用已经建成的征信系统网络,借助云平台技术,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做出更多的尝试,以及防范个人欺诈风险两方面工作正处于研究过程中。
征信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征信系统立足信贷市场,力争将信贷市场的每一笔信贷交易囊括在系统内,同时服务保险、证券、外汇等金融系统,采集非银行信息和公共信息,将征信产品应用到招投标、人事等社会经济领域。
科技征信服务诚信社会。随着征信系统范围的不断扩大,借款人在民事交易和信贷交易活动中的信用意识不断提高,契约意识日益增强,有效改善了零售信贷资产质量。清华大学研究指出,从2008到2012年,征信系统年均改善了4103亿元人民币的消费贷款质量。同时,随着非银行信息采集内容的丰富,利用征信系统建立起的信息传递网络逐步扩展到各个领域,信用信息全面扩散,促进了其他领域的法治建设和信用建设,公众遵纪守法意识逐步提高。2006年,征信系统采集环保信息后,很多商业银行明确表示对于环保存在问题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征信系统通过建立起快速有效信息汇集和传播机制,增加了社会各界对于环保意识的重视,同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2014年,人民银行与环保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证券公司等多家单位签署信息采集合作文件,采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以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信息等,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迈出了新步伐,有利于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增强信息主体的信用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安排,将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重要部分。在世界银行全球信用信息指数评价中,我国的信用信息指数由2007年的3分上升到2014年的5分,离满分6分更进一步。
三、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征信系统仍将不断向前发展
对于随着科技进步和互联网发展下出现的新型业务和借贷模式,我们始终持有开放态度。以网络借贷来说,其本质仍然是借贷,征信中心从2012年开始积极考虑、推进将其纳入征信系统,这也是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要求。鉴于网贷(P2P)法律地位尚未界定的情况下,我们通过上海资信建立了一个网贷机构间的网络金融系统,全国已有480家机构接入。未来,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将会以最快的速度将网贷机构纳入征信系统。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借款人以前不可记录的行为和一些以前无法获得,或者获得成本很高的数据被记录下来,逐渐形成了企业和个人的网络画像,这对于放贷机构既是挑战,也是机会,采集到更丰富的信息,有利于为放贷人了解借款人是谁、有无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提供了新的渠道和方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平衡信息共享和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重点问题。世界各国对隐私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强,如在欧洲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个核心观点是“技术可行并非是道德的,大数据意味着更重的责任”。在数据使用的过程中,特别注重透明性原则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在互联网业态下,我们应该考虑传统的数据保护理念的适用性,数据的使用是否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目的性原则,建立数据库要有明确的目的;二是适当性原则,即:信息采集与采集目的要适当;三是本人同意原则;四是知情原则,对数据的采集、使用、过程和结果等要有知情。为促进互联网时代我国信用基础环境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另一方面行业自身责无旁贷,需要从行业自律开始,逐渐上升到规章、法律。
另一方面是关于信用文化的考虑。互联网模式尤其关注客户体验,能否为客户提供高便捷性的服务,这相对于传统信贷交易要求负责任的放贷人和负责任的借款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何解决矛盾、是否应提供无限制的便捷性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目前,社会对于征信概念已经突破了传统概念。征信中心始终坚持信贷信息是征信系统的最核心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本着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的原则,逐步扩大征信系统信息的覆盖范围,更好地为信贷市场服务。
征信系统从建设的第一天起,就是在广大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支持和参与之下进行的,与商业银行自身的信息化水平共同提高、共同促进。面临新的挑战之下,征信中心将继续秉持开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不断吸收新的科技成果,应对挑战,继续携手金融机构,为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发展作出贡献。
专题:首届“金融科技活动周”